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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1-10-28     点击数:    

《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日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施行。为便于全省各级城乡住建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更好的理解该标准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积极探索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力度不够、信息孤岛问题突出、信用评价行为不规范、信用评价应用弱化等问题。为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0〕6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云南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起草依据

《标准》的编制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4〕66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建规〔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衔接的基础上,总结了我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成效和不足,广泛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省内代表企业、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标准》进行论证,报经政策法规部门作公平竞争性审查后,并根据多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发布实施。

三、主要内容解读

《标准》共十五条、附件一、附件二。主要对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意义、适用范围、评分组成、通常行为评价、实施行为评价、评价系统管理、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建筑行业企业等作了规定。

(一)总则部分。

本章共六条。主要对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综合评价总分组成,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建筑行业企业的职责职能进行明确。

第一条明确了标准出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做好云南省范围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的评价和考核工作,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筑业信用管理,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条明确了通常行为评价、实施行为评价的定义。评价内容由通常行为评价、实施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并对通常行为评价和实施行为评价作明确界定和指标说明。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对各方主体在一定时段内的市场行为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的评价;实施行为评价是指对各方主体在一定时段内参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明确了本标准评价适用对象是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各方主体。包括省内、省外、境外的建筑施工类企业和咨询服务类企业(建筑施工类企业分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等2类;咨询服务类企业分为: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检测机构和勘察设计企业等5类)。

第四条明确了综合评价总分组成。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量化打分,总分为100分,通常行为评价占信用综合评价总分的50%,实施行为评价占信用综合评价总分的50%。

第五条至第六条明确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建筑行业企业的职责职能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辖区范围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实施行为进行评价和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填报至评价系统。建筑业行业企业负责将本企业通常行为标准所需数据填报至评价系统。

(二)通常行为评价。

该章共三条,分别明确了通常行为的主要内容,评分规则和评分分值计算。

    第七条对通常行为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定。通常行为包括基础数据、经济指标、良好信息及不良信息。

基础数据包括企业资质如有册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周期内在滇产值(营收)、近五年已完工及在建项目信息

经济指标包括企业上一年度在滇累计完成的建筑业产值营收)、税务部门评定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良好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正面评价信息,包括企业获奖信息、技术创新、政府表彰、提高就业率、鼓励先进组织方式、其他认证信息等。

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负面评价信息,包括市场交易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

第八条明确了通常行为评价的评分规则。基础数据、经济指标和良好信息由企业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自行填报;不良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第九条明确了通常行为评价的评分分值计算。通常行为评价基础分60分,采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定时段内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加减累计

(三)实施行为评价。

该章共四条。分别明确了实施行为的内容定义,评分规则和评分分值计算。

    第十条对实施行为的内容定义进行了规定。实施行为评价是指对各方主体在一定时段内参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评价

 第十一条至十二条明确了实施行为评价的评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月应对辖区内本级管辖的所有项目进行实施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填报至评价系统。

第十三条明确了实施行为评价的评分分值计算。实施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行业企业在一定周期内被检查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X=100-( /+ )    (详见公式案例)

(四)附则。

该章共二条。对在云南省内无在建工程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评分规则作了规定,明确了标准施行时间。

第十四条对云南省内无在建工程参与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建筑业行业企业,在一个评价周期内,在云南省内无在建工程的企业,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完整的,信用得分按上一评价周期全省同类企业平均分评定信用等级;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的,按上一评价周期全省同类企业平均分降10分评定信用等级

首个评价周期,在云南省内无在建工程的企业,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完整的,信用得分按B级评定;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的,信用得分按C级评定。

两个及以上评价周期内,在云南省内无在建工程的企业,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完整的,信用得分按B级评定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的,信用得分按C级评定。

四、评价异议处理

评价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具体事实和证明材料。公告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公告期内评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部门应对其信用评价结果进行重新评定并及时公布: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立案审查的;

(三)信用信息有弄虚作假的;

(四)被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评价结果公布及应用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AAA、AA、A、B、C五级。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的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同步联动记录,并应在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运用。

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可将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作为资格条件和评分因素,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提倡选择信用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评定结果为AAA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实施简化检查监督。评定结果为C级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附件: 公式案例.ppt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