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建建〔2021〕159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试行)》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筑业信用管理,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氛围,依据《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试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1
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标准(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云南省范围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各方主体的信用行为的评价和考核工作,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行业企业进行信用行为评价和考核适用本标准。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分为通常行为评价和实施行为评价。
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对各方主体在一定时段内的市场行为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的评价。
实施行为评价是指对各方主体在一定时段内参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本标准评价适用对象是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类企业和咨询服务类企业。
建筑施工类企业分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咨询服务类企业分为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检测机构和勘察设计企业。
当企业有多个评价适用对象时,按企业所涉业务类别中业务总产值(营收)占企业总产值(营收)比重排名第一的,作为该企业评价适用对象类别。
第四条 建筑行业企业信用评价采用量化打分,总分为100分,通常行为评价占信用综合评价总分的50%,实施行为评价占信用综合评价总分的50%。
综合评价总分=通常行为得分x50%+实施行为得分x50%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辖区范围内建筑行业企业的实施行为进行评价和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填报至评价系统。
建筑业行业企业负责将本企业通常行为标准所需数据填报至评价系统。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实施情况对综合信用评价标准适时调整。
通常行为评价
第七条 通常行为包括基础数据、经济指标、良好信息及不良信息。
基础数据包括企业资质(如有)、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周期内在滇产值(营收)、近五年已完工及在建项目信息等。
经济指标包括企业上一年度在滇累计完成的建筑业产值(或营收)、税务部门评定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良好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正面评价信息,包括企业获奖信息、技术创新、政府表彰、提高就业率、鼓励先进组织方式、其他认证信息等。
不良信息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获得的负面评价信息,包括市场交易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
第八条 基础数据、经济指标和良好信息由企业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自行填报;不良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
第九条 通常行为评价按周期性动态计算,基础分60分,采用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加减累计。
具体评分标准见《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通常行为评价表》(详见附件1)。
实施行为评价
第十条 实施行为评价是指对各方主体在一定时段内参与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评价。
第十一条 实施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行业企业在一定周期内被检查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以项目实施过程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为重点,对被评价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实体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每月应对辖区内本级管辖的所有项目进行实施行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填报至评价系统。
第十三条 实施行为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
计算公式为:X=100-( /+ )
其中,,
X:实施行为周期评价得分值;
:企业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实施行为记分值的总和;
:企业单个项目实施行为的记分值;
:企业在记分周期内被考核评价过项目实施行为的在建工程项目数量;
jn :企业单个项目对应第j条违法、违规行为条款自第二次考核起,如之前考核中该项存在记分情况,在当次考核中仍出现记分,将按照10%比例进行额外记分。
Σjn :企业单个项目所有第j条违法、违规行为条款产生的额外记分值总和。
:企业记分周期内所有被考核的在建项目,取考核周期内单个项目所有第j条违法、违规行为条款额外扣减记分值总和的最大值。
:企业单个项目所有j条违法、违规行为条款平均记分值的总和;
j:实施行为考核标准中对应的违法、违规行为条款序号;
:企业单个项目在历次考核中,第j条违法、违规行为条款所产生记分值总和的平均值;
:企业第j条违法、违规行为条款历次考核评价记分值的总和;
:单个项目第r次考核评价中,企业第j条违法、违规行为条款的记分值;
:企业考核周期内对单个项目实施行为的考核评价次数。
具体评分标准见《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行为评价表》(详见附件2)。
附 则
第十四条 一个评价周期内,在云南省内无在建工程的企业,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完整的,信用得分按上一评价周期全省同类企业平均分评定信用等级;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的,按上一评价周期全省同类企业平均分降10分评定信用等级。
首个评价周期,在云南省内无在建工程的企业,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完整的,信用得分按B级评定;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的,信用得分按C级评定。
两个及以上评价周期内,在云南省内无在建工程的企业,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完整的,信用得分按B级评定;通常行为基础信息填报不完整的,信用得分按C级评定。
第十五条 本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通常行为评价表》
2.《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行为评价表》
附件1
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通常行为评价表
序号 |
项目 |
分值 |
评价 内容 |
评价标准 |
评价实施 单位 |
评分判定 |
评价适用对象 |
1 |
基础分 |
60分 |
企业基础信息 |
企业参与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基础分为60分:企业基础信息完整真实有效的。 |
企业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系统评价。 |
企业如实递交申报,判定依据见《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指标说明》。 |
勘察设计企业R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R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R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R |
2 |
经济 指标 |
满分 20分 |
企业 产值(或营收) |
企业上一年度在滇累计完成的建筑业产值(或营收): 上一年度同类企业(单位、机构)排名第1-50名,得20分;排名第51-200名,得19分;排名第201-500名,得18分;排名第501-1000名,得16分;排名第1001-2000名,得14分;排名第2001-5000名,得12分;5001名后有产值(或营收)额的,得10分;无产值(或营收)额的,得0分。(按同行业排名) |
企业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系统评价。 |
企业自行如实填报完成的产值(或营收),每季度上报一次,上报最后时限为本季度末后20自然日,判定依据见《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指标说明》。 |
勘察设计企业R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R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R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R |
3 |
企业纳税 总额 |
满分 5分 |
企业 纳税 信息 |
税务部门评定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得5分;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得4分;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得3分;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得2分;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及无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不得分。 |
企业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系统评价。 |
企业如实申报,须与税务系统生成的纳税信用等级保持一致;判定依据见《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指标说明》。 |
勘察设计企业R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R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R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R |
4.1 |
良好信息 |
满分 10分 |
工程质量类奖项 |
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的在滇工程近3年内获得以下工程质量奖项: (1)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相关机构组织评选的工程奖,每一项目得5分; (2)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相关机构组织评选的工程奖,每一项目得3分; (3)由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相关机构组织评选的工程奖,每一项目得1分。 省部级及以上奖项,不设等级的得满分,设等级的,每降低一个等级扣0.5分;州市级不设等级的得满分,设等级的,每降低一个等级的扣0.2分;特级奖项按一级奖项记录得分。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记录。 |
企业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系统评价。 |
以生效的通报文书为准,判定依据见《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指标说明》。 |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R 勘察设计企业R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4.2 |
良好信息 |
满分 5分 |
安全文明施工类 奖项 |
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的在滇工程项目近2年内获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项目: (1)获得国家级标准化工地的得5分; (2)获得省级标准化工地的得3分; (3)获得州(市)级标准化工地的得1分。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记录。 |
企业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系统评价。 |
以生效的文书为准,判定依据见《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指标说明》。 |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R 勘察设计企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4.3 |
良好信息 |
满分 5分 |
通报 表彰 |
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近2年内参与云南省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灾后重建活动、易地扶贫搬迁等公益活动的: (1)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得3分; (2)受到州(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得2分。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记录。 |
企业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系统评价。 |
以生效的文书为准,判定依据见《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指标说明》。 |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R 勘察设计企业R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R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R |
4.4 |
良好信息 |
满分 5分 |
绿色科技创新技术 |
企业承揽的在滇工程项目近2年内,建筑面积20000平米以上,主体结构施工工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四新技术”的,每个项目加1分。 |
企业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系统评价。 |
企业如实递交申报,判定依据见《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指标说明》。 |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R 勘察设计企业R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4.5 |
良好信息 |
满分 10分 |
企业职工参保率 5分 |
Z=企业职工参保人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总人数 |
企业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系统评价。 |
企业如实递交申报,判定依据见《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指标说明》。 |
勘察设计企业R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R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R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R |
企业职工执业信息 5分 |
Z=(企业助理级职称以上人数+企业有执业资格人数-企业既有职称又有执业资格人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总人数 |
||||||
4.6 |
良好信息
|
满分 3分 |
取得的 认证 体系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
企业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系统评价。 |
以证书为准。 |
勘察设计企业R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R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
|||||||
4.7 |
良好信息 |
满分 8分 |
实施工程总承包及全过程咨询项目 |
企业近3年内牵头承接在滇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或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每个项目得1分。 评价期内承接了与工程相关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BIM咨询、PPP咨询、EPC等咨询业务,每个类型得1分。 |
企业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系统评价。 |
企业如实递交申报,判定依据见《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指标说明》。 |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R 勘察设计企业R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R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R |
4.8 |
良好信息 |
满分10分 |
科学技术奖励奖项
|
企业近3年内在滇项目获得以下奖项: (1)企业近3年,在滇完成项目,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项,每项得6分; (2)企业近3年,在滇完成项目,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每项得3分; (3)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得2分; (4)云南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得2分; (5)云南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得2分; (6)云南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工法,每项得2分; (7)云南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得2分; (8)编制完成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的,每项得2分; (9)云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装配式建筑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省住建厅或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省住建厅科技示范项目,每项得2分; (10)云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每项得2分; (11)云南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每项得1分。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记录。 |
企业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系统评价。 |
企业如实递交申报,判定依据见《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指标说明》。 |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R 勘察设计企业R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R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R |
4.9 |
经济指标 |
满分5分 |
注册地在滇企业在省外、国外经济指标
|
上一年度同类企业(单位、机构)产值或营收排名第1-50名,得5分;排名第51-100名,得4分;排名第101-200名,得3分;排名201名后的,得2分;没有省外、国外产值或营收的,得0分。
|
企业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系统评价。 |
企业如实递交申报,判定依据见《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指标说明》。 |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R 勘察设计企业R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R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R |
4.10 |
良好信息 |
满分6分 |
取得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第三方综合评价指标得分 |
按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得分折算(注:按云建建〔2021〕37号文《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和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执行。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得分÷100×6)。
|
企业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系统评价。 |
企业如实递交申报,判定依据见《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指标说明》。 |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 勘察设计企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5.1 |
不良 信息 |
扣分 累计 |
市场交易类处罚 信息 |
将承担的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1次扣20分。 |
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并实施评价。 |
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R 勘察设计企业R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R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R |
在投标过程中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1次扣20分。 |
|||||||
存在串通投标行为。1次扣20分。 |
|||||||
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招投标投诉的。1次扣20分。 |
|||||||
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1次扣10分。 |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保证保险的。1次扣10分。 |
|||||||
5.2 |
不良 信息 |
扣分 累计 |
项目管理类处罚 信息 |
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的项目发生特别重大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次扣100分。 |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并实施评价。 |
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通报或按事故鉴定报告为准。 |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R 勘察设计企业R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次扣60分。 |
|||||||
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的项目发生较大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次扣30分。 |
|||||||
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的项目发生一般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次扣10分。 |
|||||||
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的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令)擅自施工,1次扣5分。 |
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通报文书。 |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 勘察设计企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
5.3 |
不良信息 |
扣分 累计 |
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 |
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一次扣30分; 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一次扣20分; 因恶意讨薪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一次扣30分; 企业以被拖欠工程款或价格纠纷为由,恶意讨要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故意集访、群访的,一次扣20分。 |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并实施评价。 |
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行政处理文书。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R 勘察设计企业R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R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R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项目的,一次扣20分。 |
|||||||
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接工程的,1次扣10分。 |
|||||||
在企业资质(资格)、人员资格许可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1次扣10分。 |
|||||||
5.3
|
不良信息 |
扣分 累计 |
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 |
企业以买卖、租借或其他形式非法取得个人执业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1人/次扣5分。(按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时限计算) |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并实施评价。 |
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行政处理文书。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施工总承包企业R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R 工程监理单位R 工程检测机构R 勘察设计企业R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R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R |
企业被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行贿受贿犯罪案件中认定有相关行贿事实的,并被录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1次扣20分。 |
各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文书或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信息。 |
||||||
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1次扣20分。 |
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行政处理文书。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
企业在申报企业通常行为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每1条虚假信息,扣10分。 |
|||||||
企业在填报上述信息时,需如实完整、逐条填报;评价过程中发现未填报完整的,经核实,企业资质或在册专业技术人员或近五年已完工项目及在建项目信息,每类缺项扣10分。 |
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通常行为评价标准指标说明
序号 |
评价 内容 |
评价标准 |
施工总承包企业 |
施工专业承包 企业 |
工程监理单位 |
工程检测机构 |
勘察设计 企业 |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
1 |
企业基础信息 |
企业参与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基础分为60分:企业基础信息完整真实有效的 |
主要填报:企业资质(如有)、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周期内在滇产值(营收)完成情况、近五年已完工项目及在建项目信息。 |
||||||
2 |
企业产值(或营收) |
企业上一年度在滇累计完成的建筑业产值(或营收): 上一年度同类企业(单位、机构)排名第1-50名,得20分;排名第51-200名,得19分;排名第201-500名,得18分;排名第501-1000名,得16分;排名第1001-2000名,得14分;排名第2001-5000名,得12分;5001名后有产值(营收)额的,得10分;无产值(营收)额的,得0分。(按同行业排名) |
按企业产值排名计算。 |
按企业产值排名计算。 |
按营业收入排名计算。 |
按营业收入排名计算。 |
按营业收入排名计算。(以设计单位为牵头人的EPC项目,设计单位单独报送设计部分营业收入。) |
按营业收入排名 计算。 |
按营业收入排名 计算。 |
3 |
企业 在滇 纳税 信息 |
税务部门评定的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得5分;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得4分;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得3分;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得2分;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及无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不得分。 |
按纳税等级进行计算。 |
按纳税等级进行计算。 |
按纳税等级进行计算。 |
按纳税等级进行计算。 |
按纳税等级进行计算。 |
按纳税等级进行计算。 |
按纳税等级进行计算。 |
4.1 |
工程质量类奖项 |
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的在滇工程近3年内获得以下工程质量奖项: (1)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相关机构组织评选的工程奖,每一项目得5分; (2)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相关机构组织评选的工程奖,每一项目得3分; (3)由州(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相关机构组织评选的工程奖,每一项目得1分。 省部级及以上奖项,不设等级的得满分,设等级的,每降低一个等级扣0.5分;州市级不设等级的得满分,设等级的,每降低一个等级的扣0.2分;特级奖项按一级奖项记录得分。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记录。 |
(1)国家级奖项主要指: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 (2)行业或省级主要指: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大禹奖、有色金属工业优质工程奖、钢结构金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奖、云南省优质工程奖、云南省市政金杯奖、云南省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云南省水利优质工程奖; (3)州(市)颁发的优质工程奖。 以获奖证书为准。 |
(1)国家级奖项主要指: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 (2)行业或省级主要指: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大禹奖、有色金属工业优质工程奖、云南省优质工程奖、钢结构金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奖、云南省市政金杯奖、云南省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云南省水利优质工程奖; (3)州(市)颁发的优质工程奖。 以获奖证书为准。 |
(1)国家级奖项主要指: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 (2)行业或省级主要指: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大禹奖、有色金属工业优质工程奖、云南省优质工程奖、钢结构金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奖、云南省市政金杯奖、云南省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云南省水利优质工程奖; (3)州(市)颁发的优质工程奖。 以获奖证书为准。 |
(1)国家级奖项主要指:国家优质工程奖; (2)行业或省级主要指: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大禹奖、有色金属工业优质工程奖、钢结构金奖、公路交通优质工程奖、中国安装之星奖、云南省优质工程奖、云南省市政金杯奖、云南省建筑装饰工程优质奖、云南省水利优质工程奖; (3)州(市)颁发的优质工程奖。 以获奖证书为准。 |
(1)国家级奖项主要指:华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 (2)行业或省级主要指: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云南省优质工程奖、云南省市政金杯奖、云南省优秀勘察设计奖、云南省优秀规划奖; (3)州(市)颁发的优质工程奖。 以获奖证书为准。 |
/ |
/ |
4.2 |
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 |
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的在滇工程项目近2年内获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项目: (1)获得国家级标准化工地的得5分, (2)获得省级标准化工地的得3分, (3)获得州(市)级标准化工地的得1分。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记录。 |
主要指:(1)国家级是指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2)云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3)州(市)级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
主要指:(1)国家级是指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2)云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3)州(市)级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
主要指:(1)国家级是指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2)云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3)州(市)级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 |
/ |
/ |
/ |
/ |
4.3 |
通报 表彰 |
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近2年内参与云南省组织的抢险救灾活动、灾后重建活动、易地扶贫搬迁等公益活动的: (1)受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得3分; (2)受到州(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表彰,一次得2分。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记录。 |
以行政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
以行政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
以行政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
以行政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
以行政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
以行政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
以行政主管部门生效的文书为准。 |
4.4 |
绿色科技创新技术 |
企业承揽的在滇工程项目近2年内,建筑面积20000平米以上,主体结构施工工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等“四新技术”的,每个项目加1分。 |
四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应用情况应提供研究成果、专项方案、材料报验或试验检测证明材料。 |
四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应用情况应提供研究成果、专项方案、材料报验或试验检测证明材料。 |
四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应用情况应提供研究成果、专项方案、材料报验或试验检测证明材料。 |
四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应用情况应提供研究成果、专项方案、材料报验或试验检测证明材料。 |
四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应用情况应提供设计图纸、勘察报告及实际采用的证明材料。 |
/ |
/ |
4.5 |
奖励 信息
|
企业职工参保率 5分 |
Z>90%,得5分;80<Z<90%,得4分;70%<Z<80%,得3分;60%<Z<70%,得2分;30%<Z<60%,得1分;0<Z<30%。 |
||||||
企业职工执业信息 5分 |
Z>60%,得5分;50<Z<60%,得4分;40%<Z<50%,得3分;30%<Z<40%,得2分;Z<30%,得1分。 |
||||||||
4.6 |
取得的 认证 体系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
以证书为准。 |
以证书为准。 |
以证书为准。 |
以证书为准。 |
以证书为准。 |
/ |
/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
以证书为准。 |
以证书为准。 |
以证书为准。 |
以证书为准。 |
以证书为准。 |
/ |
/ |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得1分。 |
以证书为准。 |
以证书为准。 |
以证书为准。 |
以证书为准。 |
以证书为准。 |
/ |
/ |
||
4.7 |
实施工程总承包及全过程咨询项目 |
企业近3年内牵头承接在滇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或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每个项目得1分。 评价期内承接了与工程相关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BIM咨询、PPP咨询、EPC等咨询业务,每个类型得1分。 |
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为准。 |
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为准。 |
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为准。 |
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为准。 |
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为准。 |
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为准。 |
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为准。 |
4.8 |
科学技术奖励奖项
|
企业近3年内在滇项目获得以下奖项: (1)企业近3年,在滇完成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每项得6分; (2)企业近3年,在滇完成项目,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每项得3分; (3)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得2分; (4)云南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得2分; (5)云南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得2分; (6)云南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工法,每项得2分; (7)云南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得2分; (8)编制完成地方标准并颁布实施的,每项得2分; (9)云南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装配式建筑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省住建厅或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省住建厅科技示范项目,每项得2分; (10)云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每项得2分; (11)云南省优秀质量管理小组,每项得1分。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项记录。
|
(1)国家级科学进步奖是指必须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的; (2)省级科学进步奖是指必须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项或国家部、委、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项的; (3)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4)云南省成长型中小企业是指省财政厅、省工信厅认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 (5)云南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是指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小巨人企业; (6)云南省级及以上工程建设工法以省级及以上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7)企业技术中心以证书为准; (8)颁布实施的地方标准仅限于主编单位得分; (9)以有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印发文件为准。 |
||||||
4.9 |
注册地在滇企业在省外、国外经济指标 |
上一年度同类企业(单位、机构)产值或营收排名第1-50名,得5分;排名第51-100名,得4分;排名第101-200名,得3分;排名201名后的,得2分;没有省外、国外产值或营收的,得0分。
|
以产值为准,并以上年度会计(审计)报告中查询到具体数据为准。国外产值按6月1日和12月1日当日汇率换算。 |
以产值为准,并以上年度会计(审计)报告中查询到具体数据为准。国外产值按6月1日和12月1日当日汇率换算。 |
以企业营业收入为准,并以上年度会计(审计)报告中查询到具体数据为准。国外营收按6月1日和12月1日当日汇率换算。 |
以企业营业收入为准,并以上年度会计(审计)报告中查询到具体数据为准。国外营收按6月1日和12月1日当日汇率换算。 |
以企业营业收入为准,并以上年度会计(审计)报告中查询到具体数据为准。国外营收按6月1日和12月1日当日汇率换算。 |
以企业营业收入为准,并以上年度会计(审计)报告中查询到具体数据为准。国外营收按6月1日和12月1日当日汇率换算。 |
以企业营业收入为准,并以上年度会计(审计)报告中查询到具体数据为准。国外营收按6月1日和12月1日当日汇率换算。 |
4.10 |
取得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第三方综合评价指标得分 |
按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得分折算(注:按云建建〔2021〕37号文《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和评级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执行。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得分÷100×6)。
|
按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得分折算。 |
按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得分折算。 |
按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得分折算。 |
/ |
/ |
/ |
/ |
5.1 |
市场交易类处罚信息 |
将承担的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包。1次扣20分。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在投标过程中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行为。1次扣20分。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
存在串通投标行为。1次扣20分。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
投标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招投标投诉的。1次扣20分。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
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1次扣10分。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保证保险的。1次扣10分。 |
|||||||||
5.2 |
项目管理类处罚信息 |
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的项目发生特别重大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次扣100分。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 |
/ |
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次扣60分。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 |
/ |
||
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的项目发生较大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次扣30分。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 |
/ |
||
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的项目发生一般质量或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次扣10分。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分责、分层次认定的结论以及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 |
/ |
||
|
|
企业承建(或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的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令)擅自施工,1次扣5分。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 |
/ |
/ |
/ |
/ |
5.3 |
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 |
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一次扣30分; 拖欠农民工工资,受到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一次扣20分; 因恶意讨薪被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一次扣30分; 企业以被拖欠工程款或价格纠纷为由,恶意讨要农民工工资、工程款,故意集访、群访的,一次扣20分。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项目的,一次扣20分。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
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或超越本单位资质承接工程的,1次扣10分。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
在企业资质(资格)、人员资格许可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1次扣10分。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
企业以买卖、租借或其他形式非法取得个人执业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1人/次扣5分。(按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时限计算)。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
5.3 |
综合管理类处罚信息 |
企业被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行贿受贿犯罪案件中认定有相关行贿事实的,并被录入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1次扣20分。 |
评价周期内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为准。 |
评价周期内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为准。 |
评价周期内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为准。 |
评价周期内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为准。 |
评价周期内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为准。 |
评价周期内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为准。 |
评价周期内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为准。 |
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1次扣20分。 |
评价周期内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评价周期内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评价周期内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评价周期内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评价周期内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评价周期内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评价周期内行政处罚文书或司法机关判决文书为准。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
企业在申报企业通常行为信息过程中,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每1条虚假信息,扣10分。 |
以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文件认定。文书有处罚时限的按处罚时限内进行实施评价,无处罚时限的按一年处罚期限进行实施评价。 |
||||||||
企业在填报上述信息时,需如实完整、逐条填报;评价过程中发现未填报完整的,经核实,企业资质或在册专业技术人员或近五年已完工项目及在建项目信息,每类缺项扣10分。 |
附件2
云南省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行为评价表
施工总承包企业
受检项目名称: 受检企业:
编号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满分100分) |
考核分值 |
检查得分 |
1 |
受检项目,登记录入项目信息不实及不在规定时间内录入信息的企业,每漏项一次扣1分(填 报信息按信息上报系统内要求填报的企业及项目信息为准)。 |
5 |
|
2 |
未按合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扣3分;现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与合同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人扣5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人扣1分;项目经理未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扣5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未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扣2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扣1分。 |
15 |
|
3 |
项目安全、质量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擅自施工的,每项扣5分;大型机械设备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使用的,每台次扣1分。 |
10 |
|
4 |
在项目施工前或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未按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扣5分;未按规范审核、审批、论证、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每出现1项扣1分。 |
5 |
|
5 |
未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擅自施工的,扣15分;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论证、审批、执行、验收的,每项扣5分。 |
15 |
|
6 |
未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公示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未建立风险台账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
5 |
|
7 |
按《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相应条款规定扣分。 |
10 |
|
8 |
分项工程未按规范规定验收的,每项扣1分;分部工程未按规范规定验收的,每项扣2分;单位工程未按规范规定验收的,扣5分;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扣2分。 |
10 |
|
9 |
施工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5分;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的,每项扣2.5分。 |
5 |
|
10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情况,每项扣2分。 |
10 |
|
11 |
对一般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所列项目未按期整改和复查的,扣10分;安全隐患整改未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的,每项次扣1分。 |
10 |
|
|
分值合计 |
|
|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注:1.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所列项目未按期整改和复查的,扣100分。
2.每项扣分不超过考核分值,扣完为止。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
受检项目名称: 受检企业:
编号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考核分值 |
检查得分 |
1 |
受检项目,登记录入项目信息不实及不在规定时间内录入信息的企业,每漏项一次扣1分(填报信息按信息上报系统内要求填报的企业及项目信息为准)。 |
5 |
|
2 |
未按专业承包合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组织机构的,扣3分;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与合同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人扣5分;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每人扣1分;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未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扣5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未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扣2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扣1分。 |
15 |
|
3 |
项目安全、质量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擅自施工的,每项扣5分;大型机械设备等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使用的,每台次扣1分。 |
10 |
|
4 |
在项目施工前或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未按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扣5分;未按规范审核、审批、论证、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的,每出现1项扣1分。 |
5 |
|
5 |
未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擅自施工的,扣15分;未按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论证、审批、执行、验收的,每项扣5分。 |
15 |
|
6 |
未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对项目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公示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未建立风险台账的,每发现一项扣1分。 |
5 |
|
7 |
按《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相应条款规定扣分。 |
10 |
|
8 |
分项工程未按规范规定验收的,每项扣1分;分部工程未按规范规定验收的,每项扣2分;单位工程未按规范规定验收的,扣5分;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扣2分。 |
10 |
|
9 |
施工企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5分;未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的,每项扣2.5分。 |
5 |
|
10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材料等情况,每项扣2分。 |
10 |
|
11 |
对一般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所列项目未按期整改和复查的,扣10分;安全隐患整改未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的,每项次扣1分。 |
10 |
|
|
分值合计 |
|
|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注:1.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所列项目未按期整改和复查的,扣100分。
2.每项扣分不超过考核分值,扣完为止。
工程监理企业
受检项目名称: 受检企业:
编号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考核分值 |
检查得分 |
1 |
受检项目,登记录入项目信息不实及不在规定时间内录入信息的企业,每漏项一次扣2分 (填报信息按信息上报系统内要求填报的企业及项目信息为准);对施工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不客观公正的,扣2分。 |
10 |
|
2 |
未选派具备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扣5分;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满足合同约定要求的,扣5分。 |
10 |
|
3 |
与承包单位串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每项扣5分;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扣10分;收受被监理人的好处,为被监理人谋取利益的,扣10分。 |
10 |
|
4 |
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扣10分;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安全设施按合格签字的,扣10分。 |
10 |
|
5 |
未按规范规定编制、审核、批准监理规划的,扣5分。 |
5 |
|
6 |
未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扣5分。 |
5 |
|
7 |
未组织审核施工企业、专业承包和分包单位资格的,扣3分。 |
3 |
|
8 |
未组织审核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质检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扣2分。 |
2 |
|
9 |
未组织按规范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扣5分;总监未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扣5分;未组织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扣5分;未督促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扣5分。 |
15 |
|
10 |
未组织项目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工程监理的,扣2分;未组织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扣3分;对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参加验收的,扣3分;未组织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工程预验收等质量验收的要求,每发现一项扣2分。 |
10 |
|
11 |
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或者存在质量缺陷的,未按照规定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扣5分;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扣5分;情况严重未按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的,扣5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扣5分。 |
15 |
|
12 |
未按规定编制监理月报、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总结的,每少一项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监理资料分类归档管理的,扣2分;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扣3分。 |
5 |
|
|
分值合计 |
|
|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注:每项扣分不超过考核分值,扣完为止。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受检项目名称: 受检企业:
编号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考核分值 |
检查得分 |
1 |
受检项目,登记录入项目信息不实及不在规定时间内录入信息的企业,每漏项一次扣2分(填报信息按信息上报系统内要求填报的企业及项目信息为准)。 |
10 |
|
2 |
未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告的,扣10分。 |
10 |
|
3 |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扣10分。 |
10 |
|
4 |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扣10分。 |
10 |
|
5 |
开标、评标程序组织不当,影响开标、评标会议的正常进行,被招投标监管部门责令整改的,扣5分。 |
5 |
|
6 |
未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扣10分。 |
10 |
|
7 |
引导或暗示评委对特定投标人打高分或者低分的,扣10分。 |
10 |
|
8 |
评标报表载明的内容错漏、缺失的,扣5分。 |
5 |
|
9 |
未按规定办理项目招标投标备案的,扣10分。 |
10 |
|
10 |
未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收取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扣5分。 |
5 |
|
11 |
未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给予答复的,扣5分。 |
5 |
|
12 |
强制投标人接受服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扣10分。 |
10 |
|
|
分值合计 |
|
|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注:每项扣分不超过考核分值,扣完为止。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受检项目名称: 受检企业:
编号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考核分值 |
检查得分 |
1 |
受检项目,登记录入项目信息不实及不在规定时间内录入信息的企业,每漏项一次扣2分 (填报信息按信息上报系统内要求填报的企业及项目信息为准)。 |
10 |
|
2 |
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投诉的,扣15分。 |
15 |
|
3 |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明显违反造价相关规范规定,造成成果文件质量低劣的,扣10分。 |
10 |
|
4 |
造价咨询机构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扣30分;允许本单位人员冒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每人次扣10分;允许其他造价机构注册造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在本单位执业的,每人次扣10分。 |
30 |
|
5 |
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扣10分。 |
10 |
|
6 |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扣15分。 |
15 |
|
7 |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履职的,扣10分。 |
10 |
|
|
分值合计 |
|
|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注:每项扣分不超过考核分值,扣完为止。
工程检测机构
受检项目名称: 受检企业:
编号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考核分值 |
检查得分 |
1 |
受检项目,登记录入项目信息不实及不在规定时间内录入信息的企业,每漏项一次扣2分 (填报信息按信息上报系统内要求填报的企业及项目信息为准)。 |
10 |
|
2 |
见证取样类检测无专门收样管理(样品收样间)的,扣5分;不区分收样人员与检测人员的,扣5分。 |
10 |
|
3 |
试件养护室、水泥试验室、环境检测室、节能检测室、力学实验室和防水材料试验室达不到 检测标准环境条件要求的,每项扣3分。 |
15 |
|
4 |
检测人员不持证的,每人扣6分;检测项目中持证人员与检测机构名称不相符的,每人扣3分。 |
15 |
|
5 |
检测机构不能提供设备归属本企业的有效证明原件的,每项扣2分。 |
10 |
|
6 |
仪器设备不准确可靠,量值传递错误的,每项扣2分。 |
10 |
|
7 |
检测原始记录不规范的,每项扣1分;原始记录与报告结论不一致的,每项扣2分。 |
10 |
|
8 |
检测报告不完整、有涂改、签字不齐全、格式不正确、结论不准确、审批程序不规范的,每 项扣2分。 |
10 |
|
9 |
不合格检测报告的报告制度未执行,不合格报告台账未建立的,每项扣5分。 |
10 |
|
|
分值合计 |
|
|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注:每项扣分不超过考核分值,扣完为止。
勘察设计企业
受检项目名称: 受检企业:
序号 |
违法、违规行为描述 |
考核分值 |
检查得分 |
适合单位类型 |
|
工程勘察企业 |
工程设计企业 |
||||
1 |
受检项目,登记录入项目信息不实及不在规定时间内录入信息的企业,每漏项一次扣2分(填报信息按信息上报系统内要求填报的企业及项目信息为准)。 |
10 |
|
√ |
√ |
2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扣10分。 |
10 |
|
√ |
√ |
3 |
勘察原始记录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或者未执行勘察信息监管要求的,扣20分。 |
20 |
|
√ |
× |
4 |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扣10分。 |
10 |
|
√ |
√ |
5 |
未按要求向重要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扣5分。 |
5 |
|
× |
√ |
6 |
勘察、设计文件签章不全的,扣5分。 |
5 |
|
√ |
√ |
7 |
施工前未进行设计(勘察)交底、未参加图纸会审、不参加地基验槽、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扣5分。 |
5 |
|
√ |
√ |
8 |
勘察单位未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未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扣10分;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未进行专项设计的,扣10分。 |
10 |
|
√ |
√ |
9 |
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扣20分。 |
20 |
|
√ |
√ |
10 |
违规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扣5分。 |
5 |
|
× |
√ |
11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扣5分。 |
5 |
|
× |
√ |
12 |
违规变更勘察设计文件或变更内容违反相关规范标准的,扣10分。 |
10 |
|
√ |
√ |
13 |
违反《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扣5分。 |
5 |
|
× |
√ |
|
分值合计 |
|
|
|
|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注:1.“√”表示该行为适用某一序列,“×”表示该行为不适用某一序列。
2.实施行为评价基础分为100分,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不设负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印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