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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3-02-18     点击数:    

云保办〔20127

 

 

 

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

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把党十八大精神贯彻落实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中,解决住房保障在改善民生方面的突出问题,创新住房保障管理建设,在“住有所居”上取得新进展,努力让住房困难家庭过上更好的生活。现就切实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机构,提高管理水平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专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充实人员,落实经费,提高分配管理水平。加强日常管理和运营,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公平分配,及时安排入住

2012年我省城镇保障性住房大量竣工,进入分配环节,为充分发挥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社会效益,切实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保〔2009520号)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建成完工且具备入住条件的,一个月内必须安排保障对象入住,避免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有关规定,各州市务必在2013年春节前,牢牢把握“公平分配”这条生命线,把已建成且具备入住条件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全部分配给保障对象,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及时侨迁新居,过一个温暖祥和的春节。

各州市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指导、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不及时的县(市、区),州市人民政府要令其限期分配完毕,并视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实施行政问责。

三、认真整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

要认真贯彻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情况通报暨整改工作会议精神,不折不扣的落实好刘平副省长的指示要求,高度重视,积极整改,跟踪问效。一是要对审计指出的“不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待遇”住户进行调查核实,按要求进行清退;二是要做好准入分配审核工作,竣工达到入住条件的房源要尽快分配给保障对象。各州市务必于20121220日前完成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

四、要做好租赁补贴发放、统计工作

租赁补贴发放对象为城镇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提标扩面工作,发放标准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调整公布的发放标准为准。要高度重视2012年四季度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尽量解决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难的问题,及时将租赁补贴发放给保障对象,租赁补贴实际发放金额应当不低于下达资金的80%。各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应认真统计、科学上报租赁补贴发放情况,财政部驻云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以当年实际保障户数为标准核准下拨2013年度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当年实际保发放户数为:续发上年度保障户数–当年退出户数+当年实际新增保障户数。

五、城镇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工作

各州市认真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保〔2012158号),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

六、按时上报实施情况

() 2012年度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竣工分配情况统计表。

() 2012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情况明细表。

() 已建成并具备春节前入住条件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及入住人员花名册

(四)上报时间:20121220之前;报送单位:云南省住房保障管理处。

联系人:余 畅    电话4320801   13529040327

 

云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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