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栏 “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
陈豪:贯彻问责条例 增强责任担当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机关党委1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机关党委1     时间:2016-09-07     点击数:    

陈豪:贯彻问责条例 增强责任担当

发布日期:2016-09-07 09:35:0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今年7月,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贯彻《问责条例》、增强责任担当,对于云南统筹推进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实现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最坚决的态度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严动力”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问责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释放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也充分彰显出中国共产党人敢于担当的鲜明品格。

《问责条例》完善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链条。实现党的团结统一,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当前,全面从严治党正处于从治标为主走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解决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的问题,依规治党、制度治党是治本之策。这次颁布实施的《问责条例》,是我们党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它与《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巡视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一起,共同构成了以党章为遵循、以责任为导向的制度体系,补上了管党治党制度链条的重要一环。

《问责条例》拧紧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螺丝。先锋队只有从严管好自己,才能在国家和民族事业中发挥领导核心和模范带头作用。从近年来中央查处的衡阳破坏选举案、南充和辽宁拉票贿选案以及发生在云南的一些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来看,根本原因在于部分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严重缺位以及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崩塌、党性原则丧失等。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只有紧紧扭住管党治党责任这个牛鼻子,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问责条例》总结历史和实践经验,剑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突出问题,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明确了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五位一体”建设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必将有力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问责条例》划出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问责条例》的出台就是要警示全党,失责就要问责,在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上,责任是第一位的;在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义务在先。既然选择了入党,就要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

把忠诚干净担当意识浸入灵魂深处

忠诚干净担当是领导干部必备的政治品格。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时,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做到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今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问责条例》时,总书记再次指出,忠诚干净担当是党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政治要求,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担当责任,做到在党忧党,为党尽职、为民尽责。忠诚干净担当不是喊喊口号就行,而要付诸实实在在的行动。我们要以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为抓手,以问责利器为动力,把忠诚干净担当意识融入思想、浸入灵魂、见诸行动。

忠诚是为政之魂。对党忠诚是具体的,体现在理想信念宗旨的坚定性上,体现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实践性上,体现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自觉性上。县委书记的好榜样焦裕禄、草鞋书记杨善洲、独龙族儿女的好县长高德荣,都是对党和人民事业无限忠诚的光辉典范。现在一些领导干部忘了自己的根在哪里、本在哪里,有的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化,有的不讲规矩、无视纪律,有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中央颁布的《问责条例》,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方面情况列入问责内容,更加突出了对党忠诚度的政治检验。学习贯彻《问责条例》,首要一条就是对党绝对忠诚,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这个核心,经常、主动向党中央看齐、向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看齐,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与党同心同德,决不允许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不仅要用“力”担当,更要用“心”担当。中央颁布《问责条例》,最终目的不是为了问责,而是要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应当看到,在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惩腐肃贪的一系列重拳,形成了强烈震慑。但“为官不为”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功利主义严重,只想当官不想担责;有的奉行好人主义,对问题矛盾听之任之、不管不问;有的能力不足、动力不足,不想干事、懒于作为,等等。这些问题的背后,反映的还是担当精神不足。抓好落实关键在党委,破解问题根本靠担当。我们要把《问责条例》作为强化担当精神的有力武器,通过问党的领导弱化之责、问党的建设缺失之责、问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之责、问维护党的纪律不严之责,问出干事创业的精气神、问出勇于执行的好状态、问出风清气正的好环境,促进各级党组织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推动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和人民的忠诚,履行好应尽的职责。

从严从实推动《问责条例》落地生根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个案例胜过一打纲领,我们要坚定不移抓好《问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不折不扣执行、真刀真枪问责,确保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亮出问责利剑锋芒,让法规制度的力量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得到充分释放。

要坚持问题导向。《问责条例》明确了六种问责情形,条条直指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突出了鲜明的问题导向。学习贯彻《问责条例》,就要把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作为着眼点和落脚点,归纳提炼失职失责“清单”,为开展问责提供“尺子”。

要聚焦“关键少数”。《问责条例》明确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学习贯彻《问责条例》,就要抓住“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让“关键少数”发挥“关键作用”。在这个方面,云南作了一些探索,比如,针对一把手监督难题,制定出台《云南省党政领导班子一把手监督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针对资源领域腐败易发多发问题,我们在全省深入开展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严禁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制定出台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等一批约束性文件,初步实现管住“关键少数”、震慑“绝大多数”。

要注重落细落小。贯彻执行《问责条例》,不仅要盯住管党治党不力的严重问题,也要盯住一些细小问题,抓早抓小。就像抓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一样,从景区会所吃喝玩乐、公款送节礼、月饼、贺年卡这些具体事情抓起,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比如,去年7月我们对昆明发生的“花了8个月时间办理婚育证明问题”,处理问责了18名责任人;今年6月,严肃查处了云龙县苗尾乡克扣骗取民生资金案件,从严问责了46名党员领导干部。云南省委明确要求,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要织密问责之网。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不仅仅是哪一级或者哪一个部门的事,要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力量、协同作战,变“单打独斗”为“齐抓共管”,上下联动“一盘棋”,共同推动问责工作落实。要明确责任促进主体责任落实,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健全责任分解、责任传导、监督检查、倒查追责的完整链条,实现责任“全覆盖”。要层层传导压力,让各级党委(党组)书记把责任扛上肩。省委书记要带头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逐级压给各级党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要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强化“监督的再监督、问责的再问责”,切实防止“制度空转”、问责不力、层层衰减情况发生。要注重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力量,让监督更便捷、更有效。(云南省委书记、省长 陈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