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直属机关各党组织:
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的通知》(云组通〔2016〕28号)要求,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激励广大党员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经厅党组同意,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实行党员积分制管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岗位、重在日常,因地制宜、分类管理,量化考评、动态调整,简便易行、民主公开的原则。
二、积分内容
党员积分由基础分、履职分、扣分构成(即党员积分=基础分+履职分-扣分)。
(一)基础分。每年度60分。主要考核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参加党内活动的情况。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基本义务和党组织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围绕政治信念、规矩纪律、道德品行等内容,设定积分项目和分值。基础分项目是对一名合格党员的基本要求,党员积分以基础分满分作为初始积分。
(二)履职分。每年度40分。主要考核党员履行岗位职责、履诺践诺和在生产、工作、学习中积极奉献、主动作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对在职党员,按照党员个人岗位职责,根据岗位目标任务设定积分项目和分值;对无职党员,按照设岗定责内容设定积分项目和分值;对流动党员,根据发挥作用情况,采取简便有效的方式设定项目和分值。履职分由党支部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合理区间分值,可上下浮动。履职分项目是对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具体量化标准,履职分实行计分制,完成岗位职责赋予的任务,计一定分值。
(三)扣分。实行反向扣分。主要根据党员不落实和未完成基础分、履职分相应的项目,在工作中出现错漏、失误、不到位、不尽责、不作为等情况,由党支部核实认定并据实扣分。
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实行一票否决,积分为零。
三、积分流程
党员积分以党支部为单位按年度具体组织实施,一般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一)党员申报。党员每月如实向所在党小组(不设小组的向党支部)申报积分事项和积分。党员在申报个人积分事项时,也可向党小组(党支部)报告其他党员的积分事项。
(二)支委初评。每月召开支委会或党支部会,根据党员履行义务、履职情况,按照基础分、履职分积分项目,及计分和扣分标准,核实和初评每名党员的积分事项和积分。党员人数较少的支部由支部书记统一打分。
(三)党员大会评定。每季度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向全体党员通报支委会或党支部初评的党员积分情况,由参会党员进行评议,确定党员积分,并由积分记录员严格填写《党员积分登记表》。
(四)公示积分。党支部将党员积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及服务对象监督。党员对本人积分有异议的,可向党支部反映或向上级党组织申诉,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应调查核实,核实情况及时向党员反馈,并在下一次党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
(五)计算年度积分。年末,各党组织要计算并汇总党员年度积分(年度积分=基础分+履职得分-累计扣分),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备案。省设计院集团、省规划院、云南建设学校、昆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4个基层党委以及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党总支部所辖各支部党员年度积分情况,于12月16日前报厅直属机关党委。厅直属机关其他党组织所属党员年度积分情况于12月22日前报厅直属机关党委。
四、积分运用
(一)党员年度积分,作为民主评议党员时评定等次的重要依据。在开展民主评议前,党支部应向党员公布积分情况。年度积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且排名靠前的党员,可评定为“好”等次;年度积分在80分—70分(含70分)的党员,原则上评定为“一般”等次;年度积分在70分—60分(含60分)且排名靠后的党员,原则上评定为“差”等次。年度积分低于基础分60分的党员,可列为不合格党员。
年度积分分值与评定等次的对应关系,由党支部根据本支部设定的基础分、履职分具体确定。
(二)对积分排名靠前的党员,应优先作为评先评优的推荐对象,并在政治待遇、学习培训、物质奖励等方面给予激励关怀。
(三)对积分排名靠后的党员,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由党支部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限期整改提高。
(四)对符合相关规定、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慎重稳妥作出组织处置。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厅直属机关各党组织要把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内容,作为“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重要载体,作为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作为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的重要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各党支部要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党员岗位等情况,制定积分考核评定细则,科学合理设置基础分、履职分、扣分项目,以及评分、计分、扣分标准,扎实认真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
(二)建立管理档案。要动态记录党员积分变化情况,以及得分项目、扣分原因等,形成党员积分档案。同时,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完善党员基础信息、建立党员名册,确保积分管理工作对象精准。党支部要明确积分记录员,积分记录员应由综合素质较高、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处事公道的党员担任,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一般由党支部的组织委员或纪检委员担任,也可由党支部采取党员大会等形式推选其他党员担任,不得随意调整。各支部党员积分记录员名单于5月20日前报厅直属机关党委。
(三)坚持阳光操作。党支部要运用黑板报、公示栏、网络等灵活多样方式,定期公开党员积分管理情况,接受党员、群众查询,让党员全过程参与积分管理,清楚个人积分情况、清楚个人积分位次、清楚个人考核评议结果,切实保障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积分制管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加强分类指导。省设计院集团、省规划院、云南建设学校、昆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4个基层党委以及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党总支部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党员特点,制定具体实在、简便易行的积分制管理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增强积分管理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厅直属机关其他党组织参照附件1、2,结合本处室(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处室(单位)党员积分项目、计分及扣分标准及党员积分登记表。要加强统筹,把党员积分管理与单位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等,在考评内容上融合起来、在工作环节上衔接起来、在时间安排上结合起来,避免“两张皮”。
(五)强化督促检查。对厅直属机关各党组织开展党员积分制管理情况,厅直属机关党委将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随机调研、适时督查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将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党员积分制管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及责任制考核内容。
原则上直属机关全体党员均纳入积分制管理。因年老体弱、长期病卧、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特殊原因等,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党员,可不纳入积分管理范围,具体情况由所在党组织报厅直属机关党委研究决定。
附件:1.党员积分项目、计分及扣分标准(参考)
2.党员积分登记表(参考)
中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直属机关委员会
2016年5月16日
附件1
党员积分项目、积分及扣分标准(参考)
(参考样式:厅直属机关各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具体标准和分值)
项目 |
积分标准 |
扣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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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分 |
讲政治有信念 |
1.保持政治本色,理想信念坚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5分) 2.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5分) 3.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5分) 4.努力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5分) 5.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执行党的决议,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5分) |
具体扣分标准由党支部根据实际研究细化 |
讲规矩有纪律 |
1.带头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5分) 2.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办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5分) 3.按时参加“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等党内活动(5分) 4.按时足额交纳党费(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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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道德有品行 |
1.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5分) 2.孝敬父母、爱护子女、邻里友善、互助和谐,群众口碑好(5分) 3.情趣健康、生活积极向上,远离赌博、迷信、邪教等(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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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分 |
讲奉献有作为 |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在工作、生产、学习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10分) 2.积极参加救灾抢险、处突维稳、技术攻关等急难险重工作(5分) 3.认真负责,工作、生产中无错漏、无失误、无事故、无次品、无违章等(4分) 4.参与“挂包帮”,帮助联系户脱贫,解决实际困难(5分) 5.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困难和意见建议,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5分) 6.参加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为群众服务、参与党员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等(3分) 7.带头开展党员承诺,积极落实承诺事项(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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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生产、学习中作出突出贡献,收到中央表彰,加5分;收到省级表彰,加4分;受到市级表彰,加3分;受到县级表彰,加2分;受到乡级表彰,加1分。 |
以最上一级表彰计分,不累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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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否决 |
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实行一票否决。 |
积分为零 |
附件2
党员积分登记表(参考)
党支部: 年度: 姓名:
月份 |
计分事项 |
分值 |
扣分原因 |
分值 |
支部党员大会评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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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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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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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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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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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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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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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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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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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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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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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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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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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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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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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分 |
6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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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积分 |
(基础分+合计计分-合计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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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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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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