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中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中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
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中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2015年12月29日
附件
中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关于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2015年12月2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规定》和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关于省直机关纪检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面从严治党,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贯彻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正风肃纪为抓手,以制度约束为重点,以责任落实为关键,以建设清正廉洁党员干部队伍为目标,依规监督、严格监督、权责一致、惩防结合,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作为政治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逐级担当责任,人人履职尽责,推进监督责任制度化、程序化、具体化,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使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在本单位落地生根。
二、责任内容
(一)厅党组班子及班子成员的责任。厅党组班子对全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厅党组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厅党组班子、厅党组书记对厅党组班子成员(省管干部、厅三总师)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监督责任。厅党组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联系处室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监督责任。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指导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厅直属机关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具体责任为:
1.组织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断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持把党内监督工作与党建工作、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支持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厅直属机关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努力形成便于监督的工作机制。每年至少2次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至少1次听取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厅直属机关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2.政治领导责任。履行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在抓好厅党组班子和班子成员思想政治建设的同时,指导和监督厅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做好本单位意识形态、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3.干部管理责任。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厅党组班子成员(省管干部、厅三总师)应带头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直属机关纪委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坚持把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作为重要人事任免对象选优配强。
4.纪律审查责任。按照干管权限,检查处理或协同上级纪委办理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处室和单位及党员干部职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的责任。在接受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的同时,自觉接受厅党组的领导,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监督责任。驻厅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第一监督责任。履行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本单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同厅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等职责。具体责任为:
1.监督责任。加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执行情况和机关作风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和厅党组实施办法的落实。监督本单位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全面履职施政、规范行使权力,特别是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协助厅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开展本单位年度党建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下简称“两个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定期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
2.执纪责任。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标准,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按照权限和规定程序,检查处理或协同上级办理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问题线索。牵头厅直属机关纪委按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深化改革过程中涉及本单位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纪律检查。协同厅直属机关纪委对本单位拟提拔使用的干部,提出廉洁自律情况的书面意见。
3.约谈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协同厅直属机关纪委对本单位新任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在落实“两个责任”和“两个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大、社会评价满意度低的处室和单位,要及时约谈相关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干部,责令限期整改。
4.问责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遵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原则,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向厅党组、厅直属机关党委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三)厅直属机关纪委的责任。对厅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监督责任。厅直属机关党委书记、专职副书记(纪委书记)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和监督责任。履行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厅党组、厅直属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等职责。具体责任为:
1.组织协调责任。根据上级党组织、纪委及厅党组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向厅直属机关党委提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建议,协助厅党组、厅直属机关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协助厅直属机关党委分解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制定完善本单位惩治与预防腐败各项任务措施。加强内部协调配合,组织开展反腐败各项工作,推动落实到位,定期向厅直属机关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
2.监督制约责任。加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执行情况和机关作风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和厅党组实施办法的落实。对厅机关各处室和单位开展的规划选址、资质资格评审、评比表彰、考试评卷等重要工作实施纪律监督,确保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全面履职施政、规范行使权力。协助厅直属机关党委开展年度“两个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考核。
3.纪律审查责任。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标准,做好来信来访工作。按照干管权限,检查处理或协同上级纪委办理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问题线索。受理本单位党组织、党员干部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切实保障党员权利。按照处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事宜。会同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单位拟提拔使用的干部,提出廉洁自律情况的书面意见。
4.廉政约谈责任。按照管理权限,会同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本单位新任领导干部开展任前廉政谈话,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在落实“两个责任”和“两个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大、社会评价满意度低的处室和单位,要及时约谈相关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干部,责令限期整改。
5.问责追责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遵循“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原则,对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向厅党组、厅直属机关党委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
6.教育警示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协助厅直属机关党委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持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在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核查和处理。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注重以案说纪警示,做到抓早抓小。
(三)厅直属机关各党组织(书记)和纪检干部的责任。厅直属机关各党组织(书记)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监督责任,省设计院集团、省规划院、云南建设学校纪委(书记)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监督责任。党委(支部)书记、纪委书记(纪检干部)对本处室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设基层委员会的党组织的其他成员对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责任承担相应领导责任。具体责任为:
1.履职担当责任。厅直属机关各党组织(书记)和纪检干部要积极谋划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有效措施,推动各项纪检工作和规定的落实。积极配合上级纪检组织做好纪律审查工作,涉及上级纪检组织指定交办的工作事项,须限时完成。认真接待并严肃处理来信来访。设基层委员会的党组织的其他成员要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并抓好落实。
2.队伍建设责任。省设计院集团、省规划院、云南建设学校纪委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突出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主动履职,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树立强烈的监督管理意识,牢记使命、坚持原则、严明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带出好的班子,带出好的队伍。
3.率先垂范责任。厅直属机关各党组织书记和纪委书记要自觉树立“打铁还需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在时时处处事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同时,强化对本处室单位纪检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和厅党组实施办法,自觉抵制“四风”,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树立党组织书记和纪检干部“忠诚干净担当”良好形象。
三、主要措施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制度是保障、关键在执行、根本在担当。要不断创新和完善保障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一)完善组织领导机制。驻纪检组厅监察室和厅直属机关各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具体实践中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工作机制。省设计院集团、省规划院、云南建设学校纪委应在同级党委和厅直属机关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找准工作定位,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二)完善工作报告制度。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直属机关纪委和省设计院集团、省规划院、云南建设学校纪委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向上级纪委统计上报党风政风监督工作、案件查处等情况;每年年末向上级纪委书面报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和反腐倡廉建设情况。
(三)完善日常工作制度。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厅直属机关纪委和省设计院集团、省规划院、云南建设学校纪委要建立完善参与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及廉政风险防控等日常工作的监督制度,实现事事有监督、处处有监督。
(四)建立签字背书制度。厅直属机关各党组织(书记)和纪检干部,每年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并作为责任考核和追责的依据。厅直属机关党委要坚持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作为年度“两个责任制”重要内容抓住不放,明确责任内容、履责要求和追责办法,做到权责一致。
(五)实行廉政谈话制度。厅直属机关纪委及省设计院集团、省规划院、云南建设学校纪委要建立纪委书记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谈话制度,廉政谈话每年不少于1次,廉政谈话内容要建立台账备查。
四、责任追究
(一)厅直属机关各党组织(书记、班子成员)和各级纪检干部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抓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领导、监督和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积极履行职责,对上级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
3.对本处室和单位受理的信访举报线索,不按规定报告和办理,隐瞒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疏于监督管理,导致党员干部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处室和单位风气不正,群众反映较多,意见较大的;
5.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和厅党组实施办法以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不坚决,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员干部职工不查处,导致“四风”问题反弹和突出的;
6.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采取监督执纪问责措施,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7.对上级纪委指定交办的涉及本处室和单位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事项,核实情况不认真、执行程序不到位、反馈情况不及时的;
8.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厅直属机关各党组织(书记、班子成员)和各级纪检干部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党内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责任追究情况作为厅直属机关各党组织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抄送: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省直机关纪工委,本厅厅领导(巡
视员副巡视员、总工程师、总规划师)。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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