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厅管各社团党组织:
现将《中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贯彻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
2014年7月10日
中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贯彻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的
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云南省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云发〔2014〕12号,以下简称“省委《规定》”)精神,结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的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责任划分
(一)厅党组领导班子及成员责任。厅党组领导班子对全厅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厅党组书记对全厅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厅党组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联系)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领导责任。
(二)厅直属机关党委及成员责任。厅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党组对全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落实;负责制定、签订全厅《年度党建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承办全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指导、检查、考核、报告等事项。
(三)厅直属机关各基层委员会及成员责任。厅直属机关各基层委员会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党委书记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对分管(联系)科室、院所(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领导责任。
(四)厅直属机关各支部委员会及成员责任。厅直属机关各总支部(支部)委员会对本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总支部(支部)委员会书记对本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各支部委员会成员按照支部分工承担责任。
(五)厅直属机关各党支部书记责任。厅直属机关各党支部书记对本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责任落实
(一)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领导。严格按照“省委《规定》”和责任划分,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领导。
1.坚持做到“四个一起”。厅党组、厅直属机关党委和厅属各级党组织,要及时完善调整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到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坚持专题研究和报告制度。厅党组、厅直属机关党委和厅属各级党组织,至少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坚持做到专门研究、责任分解、明确职责、推动落实;每年向上一级纪委报告落实情况。
3.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厅党组、厅直属机关党委和厅属各级党组织书记,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一岗双责”;必须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及时召集会议研究处理;必须加强廉政网络舆情信息收集研判处置和宣传引导工作,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4.高度重视和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厅党组、厅直属机关党委和厅属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八项规定、反对浪费和警示教育,不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党组(党委)中心组和各党支部每年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不少于一次。厅党组和厅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书记每年上廉政党课不少于一次。
5.广泛深入开展专题教育培训。厅直属机关党委会同人事处每年组织新提拔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积极参加党校举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会同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对全厅党员干部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等形式落实廉政教育时间和内容,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6.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制”。层层签订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厅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对上年度厅直属机关各党组织落实党建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被考核处室(单位)党组织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落实激励奖惩机制。
(二)坚决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各级党组织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资格和程序,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选好用好干部,坚决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考察谈话、征求纪检监察等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切实做到程序规范。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规干预、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问题。
2.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干部任用。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民主集中原则,认真落实厅党组议事规则,坚决贯彻落实厅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中实行厅党组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度。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制度。
3.坚持干部任前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任用干部,在公示结束后,由厅党组、驻厅纪检组负责人和厅直属机关各级纪委负责人及时进行任前谈话和任前廉政谈话,再宣布任职。
(三)不断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机制。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持党同人民血肉联系。
1.落实为民服务“一二三”要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服务这一宗旨,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扎实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和服务型机关建设“两项工程”,创新和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追求“三零目标”,做到沟通零距离、工作零差错,服务零投诉,提高服务效能。努力创建群众满意服务型机关,积极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机关。
2.落实解决群众诉求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全省“五级联动”解决群众诉求工作机制,妥善解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诉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厅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l天,处级领导干部每月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来访;认真及时接待群众信访,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建立党组(党委)成员信访包案制度,每年排查2次管辖范围内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做到包接访、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加强行风政风建设,着力防止和纠正住房公积金、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和保障性住房分配中的不正之风。
3.落实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坚持由厅领导带队前往联系服务点驻村入户,问政问计问需于民,不断增强对党的感情、对党的事业的感情和对人民群众的感情。落实党员到社区报到、开展服务工作。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一次落实直接联系群众制度情况,并将联系、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等情况,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积极参与、认真做好“金色热线”工作,兑现服务承诺。
(四)不断强化制度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1.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设定权力边界,严格落实“四防四控”制度,进一步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权力清单。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2.严控“三公”经费。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我厅会议费、差旅费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制度规定,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落实领导干部述廉制度。坚决执行省管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向省纪委全会述廉制度。党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上述廉,并在一定范围内评议。坚持正处级领导干部在机关干部职工大会上述廉、副处级领导干部在本处室(单位)干部职工大会上述廉等制度。述廉内容要紧扣廉洁自律情况,不准以述职代替述廉。
4.落实领导干部谈话提醒制度。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常态化的谈话提醒制度。推行党组(党委)成员、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人、厅直属机关各级纪委书记与各级领导干部谈话制度,听取落实主体责任和个人廉洁从政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5.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制度。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牵头厅直属机关纪委对全厅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和厅党组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不间断督查,坚决反对“四风”,狠刹“八股歪风”,持之以恒开展“八个方面”的整治,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报厅党组研究同意后予以点名道姓批评曝光,对情节严重的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6.落实廉政建设专题汇报制度。驻厅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和厅直属机关各级纪委书记,要认真落实向上一级纪委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
7.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全厅各级领导干部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必须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由厅人事处会同驻厅监察室、厅直属机关纪委开展抽查核实工作,确保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8.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联络员制度。厅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指定一名同志为联络员,每季度以适当方式向厅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汇报一次本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重大问题必须及时报告。
(五)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工作。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厅党组、厅直属机关党委要认真履行在查办干部党员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
1.支持派驻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全力支持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按照职能职责开展工作,突出主业主责,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和查办案件,完善“四防四控”工作机制,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行职责能力。
2.更好发挥厅直属机关各级纪委作用。进一步明确厅直属机关各级纪委(委员)的职能任务和工作规则,充实各级纪委(委员)的力量,使各级纪委(委员)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3.领导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干涉具体案件的查处,不得利用职权影响执纪执法机关办案,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六)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当好廉洁从政表率。各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1.在坚定理想坚定信念、严以修身上做表率。必须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严以修身的重要内容,加强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做组织上放心的党员干部。
2.在执政为民清正廉洁、严以用权上做表率。必须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和检验工作的最高标准,坚持依法行政、秉公用权、不辱使命,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不搞特权,做到廉洁奉公。
3.在慎始慎独慎微慎权、严以律己上做表率。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对人民群众心存敬畏、对党纪国法心存敬畏,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始终做到“五要六不”。
4.在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谋事要实上做表率。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发扬“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和“钉钉子”的精神,努力把本职工作做好,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
5.在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创业要实上做表率。树立强烈的创业意识、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新情况、探索新办法、解决新问题。
6.在正确处理各种关系、做人要实上做表率。对党、对组织、对人民、对同志忠诚老实,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干老实事,担当起应该担当的责任,切实维护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
三、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情形。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厅党组、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和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明确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2.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3.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解决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
5.党建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考核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6.有其他违反党建工作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省委《规定》”等进行责任追究。
1.厅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2.领导班子成员或党组织书记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的处室(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4.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其他事项
(一)厅直属机关各基层委员会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措施,其他党组织可直接执行本实施办法。
(二)厅管各社团党组织参照执行本实施办法。
(三)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以“省委《规定》”为准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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