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条例》共9章53条。此次修订,增加了服务与监督一章,共新增14条,删除5条(款),合并5条,主要修改了26条,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57条。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扩大了《条例》在适用范围上的内涵和外延。《条例》(修订草案)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曲靖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二是规范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责任主体,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职责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三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四是坚持了责任追究的责权对等立法原则。在授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的同时,明确规定了在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承担的责任和遵循的原则等;五是加强了城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六是突出了条款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修改和增加了部分贴近现实的内容。明确规定了曲靖市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公园等公共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等内容。并在附则中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监察支队 储庆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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