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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5-03-11     点击数:    

   《云南省普洱城市管理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1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普洱市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市、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和重大成果。《条例》也是普洱市城市管理的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其颁布实施是普洱市城市管理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普洱市城市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条例》共860条,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园林与绿化、市容与卫生、环境与保护、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主要特点是:合理设定《条例》的内容,科学界定《条例》适用范围为普洱市思茅区的城市建成区和规划控制区,彰显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理念,围绕城市管理活动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赋予执法部门治理违章建筑新的执法手段,细化、量化和具体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突出“以人为本”,加大政府责任,维护民众利益,体现普洱城市建设特色的相关规定。

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普洱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把《条例》列入普法教育内容,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具体要求,进一步抓好《条例》相关制度的落实和配套政策的制定,明确城市管理工作职责,完善管理机构,健全管理体制,坚持依法管理城市,提升依法管理水平,切实解决普洱在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条例》是一部规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城市管理,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和提高城市品位,建设和谐、生态、美丽、宜居城市,促进城市管理工作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普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