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有序组织民房恢复重建,着力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着力加强生态修复、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着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建设生态宜居和谐新家园,我县实行“五统一”切实抓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灾后恢复重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一是统一核灾方法。全县核灾工作统一按照重灾重核、轻灾轻核、无灾不核的要求,坚持灾情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到全县灾情核实工作不错报、不漏报、不虚报,我县认真做好灾情核实,严格按照恢复重建时间节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受损房屋、公用设施和基础设施的评估、鉴定、公示工作。
二是统一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拆除重建一般户补助标准为3.65万元/户,特困户每户补助4.45万元。修复加固每户补助0.4万元。
三是统一质量标准。全县恢复重建工作统一质量标准,按照砖木、砖混、框架、钢结构或者穿斗房等结构拆除重建必须符合《云南省农村民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导则(试行)》设计7度抗震的要求,屋面不得使用琉璃瓦、彩钢瓦、石棉瓦建设,只能使用小青瓦,对传统村落(古宅)的修复必须严格按照老房屋原貌风格建设。
四是统一资金管理。民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实行统一资金管理,按照最终确定的恢复重建对象,根据上级财政下达的恢复重建资金包干总数和项目分类控制数,重建资金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重建责任主体分别拨付到项目实施地区财政部门,拆除重建工程补助资金实行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拨付,即:基础施工完成后兑付1万元,一层施工完成后兑付1万元(特困户兑付1.8万元),房屋建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兑付剩余补助资金1.65万元。穿斗房重建的,地圈梁浇筑完成或基础建成后兑付1万元,上圈梁浇筑完成或主体结构完成后兑付1万元(特困户兑付1.8万元),房屋建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1.65万元;修缮加固工程完成后通过“一卡通”一次性兑付补助资金4000元。
五是统一完成时限。我县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全面组织实施恢复重建项目,率先启动民房建设,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受损民房拆除重建和修复加固工程,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民房恢复重建工程全部验收;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民生改善、基础设施建设、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特色增收产业培育等其余所有恢复重建任务,2016年11月进行民生改善、基础设施建设、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特色增收产业培育等其余所有恢复重建任务验收,并对恢复重建各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普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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