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十三五”立法工作成效显著
“十三五”期间,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按程序报请出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地方性法规2件,政府规章2件,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7件,清理废止3件,用法治建设保障新型城镇化和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可持续发展,具体经验做法如下:
一、突出地方特色和创新精神,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
一是严格按照立法程序,通过深入立法调研、专家论证、公众参与、法制审查、审议备案等起草过程,牵头完成了2个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通过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经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于2017年1月1日施行;《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风貌条例》通过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7月1日施行。二是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牵头完成了政府规章的调研、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备案、解释等程序,起草2个政府规章。《楚雄彝族自治州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经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政府令1号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2019年9月启动《楚雄彝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起草工作,2020年已经完成起草、听证、审查等程序,待审议公布。三是按照规范性文件起草程序,依照部门法定权限,对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群众反映强烈需规范的,楚雄州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中需要明确规定的管理事项和技术规范,通过深入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制定出台《楚雄州阳光和雨棚必拆类型指导意见》《楚雄州城市建设项目绿地和停车位规划管理办法》等7个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认真执行立法后评估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
“十三五”期间,先后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乡特色风貌条例、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预拌商品混凝土暂行规定、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开展立法后评估,对法规实施情况、社会稳定风险、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梳理反馈。“十三五”期间,清理废止3件,即《楚雄彝族自治州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楚雄彝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暂行规定》《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特色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在新出台和修订的法规发布后,及时开展解读宣讲,让一线工作人员尽快理解掌握,有力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理能力。
【供稿: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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