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检察院
云南省委宣传部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的函
各州、市人民政府: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切实加强云南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现将云南省《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检察院
云南省委宣传部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4月19日
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切实系统保护好、利用好、传承好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以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和全面真实讲好中国故事、中国共产党故事的云南篇章为目标,构建保护内涵丰富、对象分类科学、管控措施有力、工作成效明显、云南特点突出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为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统筹谋划,系统推进。全省统筹、上下联动,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问责问效,促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城乡建设融合发展,增强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
——价值导向,应保尽保。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原则,结合云南多元的地域和民族特征,在城乡建设中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文化符号和云南形象,以弘扬和发展我省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民族文化、边疆文化为导向,做到应保尽保。
——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充分挖掘和展示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潜在价值,创新活化利用方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彰显云南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
——多方参与,形成合力。强化地方政府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保护传承工作,构建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共享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持续挖掘历史文化资源,全省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保护传承体系初步构建。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建设性的破坏行为得到明显遏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融入城乡建设的格局基本形成,树立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云南活化利用示范案例。
到2035年,全省多层级多要素的城乡保护传承体系全面建成,各类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做到应保尽保,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体制机制全面建成,实现保护体系更加完整、管理机制更加科学、保护成效更加凸显、人文特色更加彰显,构建一批多样性的享誉全国乃至世界的云南历史文化保护品牌。
二、建立云南特色的保护传承体系
(四)明晰云南保护传承内涵。以完整体现古代与近现代、城市与乡村、物质与非物质等文化遗产为载体,云南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共同构成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保护传承有机整体。充分体现云南民族文化多元、地形地貌多样的地域特征,更加全面展现云南历史文化征程,云南与南亚、东南亚经济文化交流进程,云南边疆文化与中原文化交融历程。
(五)建立保护传承规划体系。推进各类保护对象的名录、位置、边界、管控要求及保护对象分布图、保护控制范围图及保护对象综合信息表等内容的制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旅游厅组织编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纲要和体系规划,统筹全省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工作。鼓励保护对象丰富的州(市)组织编制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形成指导区域内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传承的工作框架。规划应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发挥规划对推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六)建立分级保护管理体制。建立省、州(市)、县(市、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三级管理体制。省级建立完善省级保护对象申报审批管理、保护名录和分布图动态管理、规划管理监督、体检评估检查、考核问责等工作制度。州(市)落实省级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部署,统筹本行政区域内保护对象普查、认定和保护传承规划编制、实施、监督工作。县(市、区)按照省和州(市)要求,落实保护传承工作属地责任,加快认定公布县(市、区)级保护对象,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开展数字化信息采集、可视化展示和测绘建档、编制专项保护方案,制定保护传承管理办法,做好保护传承工作。
(七)完善保护管理制度。建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实施监督机制和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长效机制,持续开展调查、评估和认定工作,及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推进保护修缮的全过程管理,优化对各类保护对象实施保护、修缮、改造、迁移的审批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活化利用底线管理模式,分类型、分地域建立项目准入正负面清单,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建立全生命周期的建筑管理制度,加强对既有建筑改建、拆除管理。
三、加强保护利用传承
(八)明确保护重点。划定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要求。保护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以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为重点。保护历史建筑,以体现其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为重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以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边疆民族风情特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古树名木等自然景观环境为重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依存的文化生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和当代价值。
(九)增补保护对象。由省、州(市)、县(市、区)分级认定省级、州(市)级、县(市、区)级保护对象,并出台相应的普查规程和认定标准,督促和指导地方开展全域全要素的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和保护对象的申报认定工作,普查范围覆盖城乡生产生活空间,普查对象包含古代、近现代反映重要历史事件、标志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场所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地应当将符合认定标准的对象纳入预先保护名录,并上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程序列入保护名录,逐步建立保护名录动态管理机制。
(十)加强建设管理。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坚持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开展建设项目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评估。在实施城市更新和乡村建设中,防止大拆大建,不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按照“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的原则,通过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以微小空间为切入点,进行精心维护、修缮、修补和整治,稳妥推进城市更新和乡村建设工作。
(十一)融入城乡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资源转化效应,坚持遗产保护与改善民生并重,对具有历史价值的区域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因地制宜布局小规模、多类别、特殊类型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依托多元化途径营造更美好、更宜居和更具文化内涵的历史空间环境,促进资源复合共享利用、服务机制体制创新。
(十二)开展监测评估。各地将保护对象动态情况巡查纳入到城市综合执法范畴,按照“谁使用谁保护、谁经营谁保护”的原则,承担保护对象的具体保护责任。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其保护对象的监督指导工作,对各地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将评估发现的问题予以反馈,并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中,开展绩效跟踪评价。
(十三)筑牢安全底线。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历史文化资源安全风险情况调查,制定各类保护对象综合防灾和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消防安全、抗震防震、地质灾害、避险疏散等防灾减灾工程建设,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综合防灾管控措施。
(十四)创新保护利用。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展示利用路径建设工程,串联历史文化资源。实施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活化利用示范工程,建设一批集文化展示、传统居住、特色商业、休闲体验为一体的历史文化魅力空间。实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活化利用示范工程,形成一批宜居、宜游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实施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试点工程,形成一批可复制的保护经验向全省推广。实施地名文化遗产的展示体验工程,推动非遗走进百姓、融入生活。实施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保护工程,促进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发展,推动乡村振兴。
(十五)传承营造技艺。建立保护修缮工艺库、企业库、工匠库、传统材料库,传承保护对象的建造、制作工艺,开展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修缮试点,形成一批传承历史文化、体现地域民族风貌、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的活化利用范例。
(十六)弘扬多元文化。统筹省级科研基金,在保护基础上加强对具有云南特色的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民族文化、边疆文化的深入研究阐释,推出一批优秀科研成果,以新闻报道、电视节目、纪录片、短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展现中华文明云南篇章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四、完善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充分认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性。审慎决策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
(十八)完善法律法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保护对象的保护条例或保护管理规定,加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力度。适时修订《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十九)统筹协调配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州(市)、县(市、区)参照省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合理分配工作任务,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十)多元资金投入。设立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省级项目库,各级财政、行业部门依据事权做好资金保障,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或项目计划,重点支持国家级、省级重大项目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脱贫地区的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展社会资金筹措渠道。
(二十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技术人员和基层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不断壮大历史文化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队伍。
附表
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任务清单
序号 |
责任单位 |
工作内容 |
时限要求 |
1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1)制定工业遗产普查规程、认定标准和数字化信息采集规程。 |
2023年 |
(2)建立工业遗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 |
2023年 |
||
2 |
省财政厅 |
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省级事权范围内的保护资金列入省级财政预算。 |
长期 |
3 |
省检察院 |
负责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公益诉讼。 |
长期 |
4 |
省委宣传部 |
负责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宣传推广工作,将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
长期 |
5 |
省民政厅 |
(1)制定地名文化遗产认定标准规范,编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绘制分布图。 |
2023年 |
(2)编制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
2025年 |
||
(3)引导各地加强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督促推进名录和规划编制。 |
长期 |
||
6 |
省自然资源厅 |
(1)在用地与规划条件和工程规划许可要件审查时,强化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要求。 |
长期 |
(2)承担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对象地质灾害评估监测工作。 |
长期 |
||
7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1)牵头编制省级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完成。 |
2023年 |
(2)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 |
2023年 |
||
(3)开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的申报列级工作,建立保护名录和分布图。 |
长期 |
||
(4)指导地方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 |
长期 |
||
8 |
省农业农村厅 |
(1)制定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普查规程、认定标准和数字化信息采集规程。 |
2023年 |
(2)建立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 |
2023年 |
||
9 |
省水利厅 |
(1)制定灌溉工程遗产普查规程、认定标准和数字化信息采集规程。 |
2023年 |
(2)建立灌溉工程遗产保护名录和分布图。 |
2023年 |
||
10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1)指导地方组织编制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名录和分布图。 |
2025年 |
(2)负责指导、督促、实施各类规程、各层级规划。 |
长期 |
||
(3)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
长期 |
||
11 |
省消防救援总队 |
(1)制定保护对象消防救援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
长期 |
(2)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
长期 |
||
12 |
州(市)人民政府 |
(1)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保护传承体系规划编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2023年 |
(2)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保护职责,杜绝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私搭乱建等行为。 |
长期 |
||
(3)依法依规开展州(市)级保护对象安全风险情况调查,加强消防安全、抗震防震、地质灾害、避险疏散等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完善综合防灾管控措施。 |
长期 |
||
(4)负责开展州(市)级保护对象普查和数字化信息采集和可视化展示。 |
2023年 |
||
(5)负责开展州(市)级保护对象认定和测绘建档并建立保护名录和分布图。 |
2025年 |
||
(6)负责开展州(市)级保护对象保护规划编制并实施。 |
2025年 |
||
(7)负责开展州(市)级保护对象保护工作的体检、评估。 |
按年度完成 |
||
(8)负责制定地方保护传承管理办法。 |
2023年 |
||
13 |
县(市、区)人民政府 |
(1)负责审批县(市、区)级保护对象保护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2025年 |
(2)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保护职责,杜绝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私搭乱建等行为。 |
长期 |
||
(3)依法依规开展县(市、区)级保护对象安全风险情况调查,加强消防安全、抗震防震、地质灾害、避险疏散等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完善综合防灾管控措施。 |
长期 |
||
(4)负责开展县(市、区)级保护对象普查和数字化信息采集和可视化展示。 |
2023年 |
||
(5)负责开展县(市、区)级保护对象认定和测绘建档并建立保护名录和分布图。 |
2025年 |
||
(6)负责开展县(市、区)级保护对象保护规划编制并实施。 |
2025年 |
||
(7)负责开展县(市、区)级保护对象保护工作的体检、评估。 |
按年度完成 |
||
(8)负责制定地方保护传承管理办法或规定。 |
202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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