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深化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放管服”改革,着力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建法规〔2020〕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证明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含义】本规程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适用范围】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省人民政府文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拓展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
第四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拓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条件行为、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务服务事项,经同级司法部门审核后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公布,可将其证明事项拓展调整为告知承诺制。
第二章 告知承诺书内容与公开方式
第五条【告知承诺书内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告知承诺书,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五)承诺方式;
(六)承诺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申请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的内容,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告知的全部内容,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因不实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公开方式】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按照“一事项、一文本”“谁审批、谁发布”的原则,由审批部门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在云南政务服务网、本部门网站等公共平台公开,政务服务实体大厅摆放,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申请】申请人可以按照办事指南要求自行打印或在政务服务实体大厅获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填写相关材料信息。
第八条【受理】告知承诺受理方式:1.现场受理。现场受理人员指导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属于适用告知承诺制情形的,且申请人自愿采取告知承诺制替代证明的申请人按照规定签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受理人员再根据实际工作流程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
2.在线受理。申请人将签好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上传至申报系统,受理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流程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第九条【办理】工作人员依法对涉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通过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通过决定。
第四章 监管
第十条【免予事中事后核查的承诺】结合证明事项特点和承诺人信用状况,明确申请人的承诺是否免于事中事后核查,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做好免予核查事项的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需要事中事后核查的承诺】针对不同证明事项的不同特点,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方式和核查标准,采取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核查。要利用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一部手机办事通”、信用中国(云南)网站、部门业务系统等收集、比对有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确有必要的,要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将承诺情况及时准确推送给有关监管人员,采取现场检查、实地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核查中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烦企扰民;有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的,要建立部门间、地区间协助核查机制。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人责任】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人员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申请人符合承诺条件且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二)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三)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第六章 风险防控
第十四条【适用对象】告知承诺制适用于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十五条【告知承诺制选择和退出】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仍然按照正常申请程序提交证明材料。
实行承诺退出机制,在政务服务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制定风险防控制度和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梳理证明事项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积极探索事前信用评估预警和责任保险制度,加强事前风险防控,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第十七条【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禁入范围】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重大财产安全的证明事项,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得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八条【确定权限边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衔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政务服务事项赋权行政审批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政务服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的权限边界。
第十九条【实施时间】本规程自2022年2月10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xls
附件2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范本)
(以建筑业类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认定为例)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名称):
联 系 方 式: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编 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主项:建筑业类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认定
子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办理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初始注册)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1.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相应的业绩证明;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月29日建设部令第167号发布)
第十八条 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相应的业绩证明;
(七)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相应的业绩证明;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此事项如有多个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依次填写,供申请人选择)
……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申请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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