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结合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实际。为便于相关单位更好的理解《云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起草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的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当前我省建筑业市场仍不规范,市场竞争日益加剧, 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存在许多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及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严重制约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后,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要对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责任主体和政府部门的不同职责,规定了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工作中的具体工作时限。随着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数量逐年增加,需要建设主管部门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防止事故发生。但目前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管理方式、手段还比较滞后,信息不能全面共享,各州(市)的管理尺度不一,降低了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效能。为加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需制定《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统一管理标准、强化管理效能,防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办法》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制定。《办法》未突破上位法限定,只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的责任、内容、程序、方法等进行了规范,并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对人员配备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由总则、建筑施工企业考核、监理企业考核、项目标准化考评、建筑施工企业标准化考评、奖励和惩戒、附则、附录等8个部分组成,共分为7章、68条和12个附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突出依法管理。《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和有关行业标准进行编写,并在上位法允许的范围内,借鉴了北京、上海、山东、重庆、山东、江苏、四川等地区的实践经验,既符合法规要求,又有实践经验指导。二是紧贴工作实际。《办法》主要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管理流程进行编写,结合我省的实际,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同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不同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责任主体和建设主管部门的不同职责,规定了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在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工作中的具体工作时限。并对有关工作表格进行了规范,紧贴主管部门和企业的管理需要,能有效减少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保障能力。三是理顺工作关系。《办法》对省、州(市)、县(区)三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进行了规范,对各方主体的责任进行了细化,能有效实现责权明晰、各负其责、规范统一的目的。
四、落实措施
《办法》发布实施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配以相应的网络监管系统,辅助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强化工作痕迹留,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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