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结合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际,完成了《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以下简称《细则》)。为更好地理解该文件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内容特点和落实措施等说明如下。
一、《细则》起草背景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作为易造群死群伤的重大危险源,从2005年开始,我厅对塔式起重机实施备案管理,2008年建设部第166号令颁布后,将施工升降机、门式起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管理下发到州(市)。随着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数量逐年增加,需要主管部门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防止事故发生。但目前我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方式、手段还比较滞后,信息不能全面共享,各州(市)的管理尺度不一,降低了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效能。为加强规范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需制定《细则》,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统一管理标准、强化管理效能,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
二、《细则》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制定。《细则》未突破上位法限定,只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内容、程序、方法等进行了规范,并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对人员配备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细则》由总则、各方主体安全责任、设备购置、设备产权备案及变更、设备租赁、设备安装与拆卸、设备检测与验收、设备使用登记、设备使用与检查、设备保养与修理、设备延期报废与注销、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置、设备资料管理、监督管理、附则、附录等16个部分组成,共分为15章、96条和4个附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突出依法管理。《细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规定要求和有关行业标准进行编写,并在上位法允许的范围内,借鉴了北京、天津、重庆、江苏、福建等地区的实践经验,既符合法规要求,又有实践经验指导。二是紧贴工作实际。《细则》主要按照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流程进行编写,结合我省的实际,重点对产权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和程序进行了细化明确,并对有关工作表格进行了规范,紧贴主管部门和企业的管理需要,能有效减少和遏制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保障能力。三是理顺工作关系。《细则》对省、州(市)、县(区)三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进行了规范,对各方主体的责任进行了细化,能有效实现责权明晰、各负其责、规范统一的目的。
四、落实措施
《细则》发布实施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配以相应的网络监管系统,辅助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强化工作痕迹留存,提高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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