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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6-12-15     点击数:    

为了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和安全监督行为,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考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结合全省实际,完成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管理和考核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理解该文件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内容特点和落实措施等说明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

(一)依法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是法定职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按照国务院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能力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随着全省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模逐年扩大,而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力量、监督能力与监督水平比较滞后。据统计,我省共有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合署机构78个(其中,地级9个,县级69个)、工程质量监督站78个、工程安全监督站78个,专兼职安全监督人员901人。2015年,全省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共承担了11675个项目工程质量监督任务,建筑面积1.76亿平方米,人均监督面积19.5万平方米,昆明市质安总站等部分监督机构人均监督面积超过100万平方米,大大超出了国家有关质量监督人员配置规定。

(三)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行为不规范。近年来,红河州个旧市、玉溪市澄江县、文山州、昆明市官渡区和呈贡区、曲靖市陆良县等安全监督机构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收到行政处分,究其原因就是监督范围不明确、监督行为不规范。为切实提升安全监管效能,降低安全监督工作风险,需要从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层面,依法对安全监管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内容等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促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水平提升。

二、《办法》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未突破上位法限定,只对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程序、职责、管理考核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范,明确了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由总则、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及职责、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考核、安全监督人员的管理考核、附则和附录等6个部分组成,共分为5章、49条和7个附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确界定了监管范围。《办法》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要求,对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二是进一步规范了监管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要求,对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流程、监督内容、监督措施等进行了规范,设定了工程类别及等级划分,并根据划分明确了监督频次。在附录中,制定了监督管理档案范本,对全省安全监督工作文书进行全面规范。三是突出了差别化监管。为突出差别化监管,《办法》明确了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进行监管的项目范围,被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项目,将增加自查和安全监督机构跟踪抽查次数,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四是明确了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明确了安全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的6种情形,其中除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5种情形外,增加了“建设单位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发生安全事故的”情形,与安全监管范围相对应,降低安全监督工作风险。五是加大了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考核。《办法》对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应具备的条件、考核内容、频次、等次评定、安全监督人员继续教育课时等进行了明确,增强了全省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考核工作的操作性和规范性,能有效促进全省安全监督机构的建设,提高安全监督人员能力素质。

四、落实措施

《办法》发布实施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配以相应的网络监管系统,辅助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强化工作痕迹留存,提高监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