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3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稳增长、去库存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各项决策部署,结合云南实际制定的17条具体政策措施。为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相关内容,现就《意见》的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房地产业在我省经济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促进投资、税收和就业作出重要贡献。当前,我省经济发展处于投资拉动型阶段,发挥好房地产业稳增长的作用,对于实现全省全年经济发展目标任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但是,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全国房地产市场调整和分化,一些调控政策调整不及时等因素叠加影响,全国和云南省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部分城市商品房库存压力加大,商品房库存结构性问题值得关注。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化解房地产库存,对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有序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房地产去库存列为2016年五大工作任务之一。2016年“两会”上,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因城施策化解房地产库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在商品房库存较大地区,稳定化解房地产库存。随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房地产信贷和税收政策,支持城镇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请省政府研究同意,将稳定房地产市场和有效消化商品房库存,作为云南省稳增长的两条重要政策措施,列入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增长开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9号),印发全省贯彻执行。为指导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因时、因城施策,切实抓好抓实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各项工作,省政府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起草综合性的政策措施。在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多层级论证和反复修改完善,制定了《意见》,并报经省政府印发实施。
二、文件主要内容和特点
文件共提出四个方面、17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具体措施1条
要求贯彻中央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决策部署,强化各级政府主体责任,逐步消化商品房存量,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具体措施1条
要求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因时、因城精准施策,研究制定去房地产库存工作方案,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将商品房库存周期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三)主要措施,具体措施12条
1、畅通商品房去库存路径,具体措施3条
一是积极支持农民工和有意愿的农民进城购房。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定综合性鼓励政策措施:有条件城市发放住房补贴;
推行“农民安家贷”予以信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财政部门出资建立住房担保机构或设立专项担保基金,建立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连续3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可在所在城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落户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保留不变;妥善解决其子女就读问题。
二是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通过完善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租赁管理服务,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租赁市场,依法依规享受税收减、免、缓规定,推动住房租赁的发展。
三是区别调整房地产产品结构。主要是在满足规划许可的前提条件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不同情况,申请调整房地产产品结构,包括项目转型、商住比例、住宅套型。对非企业原因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适当调整开工和竣工时间。
2、保持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发展,具体措施3条
一是合理调控商品房用地供应。对于库存总量消化周期明显过长的市县,暂缓或减少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根据市场状况,研究制订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转换方案,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
二是引导房地产企业转型升级。通过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提高产业集中度。全面推行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住房贷款。各商业性金融机构要积极稳妥推进并购贷款业务予以相应信贷支持。对具备转让条件的开发项目,允许企业以投资、入股或转让方式进行合作,支持企业跨区域、多元化和品牌经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依法依规对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不征收营业税。
三是清理涉及房地产的不合理收费。对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从2016年3月1日起停止执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城市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供配电设施施工主体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加快完善小区周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运营管理。
3、加大棚户区改造和货币化安置力度,具体措施3条
一是理顺棚改工作机制。理顺房地产市场监管与棚户区改造管理部门的机构和人员,健全房屋征收机构,统一管理机制。依法依规,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二是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通过搭建房源信息和交易服务平台;提高对货币化安置项目的开发性金融贷款支持力度;引导房地产企业让利、让价;对货币化安置高于50%的,在安排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给予倾斜,并优先安排专项建设基金;将子项目的审批权限下放到项目所在地州(市)等措施,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三是推进公租房保障货币化。自2016年起,我省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各城市政府购买商品房用作公租房的,列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所需资金从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中列支。鼓励和支持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
4、认真落实支持住房消费的金融税收政策,具体措施3条
一是落实信贷支持政策。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精神,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二是进一步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使用条件,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允许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20%;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积极推进异地贷款业务;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逐步将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提高到85%以上。
三是落实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精神,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工作启动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5、保障机制,具体措施3条
一是将各州(市)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情况纳入省政府重点督查范围,加大督办力度。
二是各州(市)政府要建立去房地产库存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抓紧制定政策和工作计划,定期按时向省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作推进、完成情况。
三是各州(市)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建立覆盖辖区县(市、区)的商品房供求和库存情况月报制度,准确掌握动态情况,并要求按时汇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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