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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6-08-29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好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稳增长、去库存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各项决策部署,继出台《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3号)之后,2016年8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商品房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7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方案结合云南实际,明确了去库存、促销售、稳市场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和保障措施。为便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现就《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房地产去库存列为2016年五大工作任务之一。2016年“两会”上,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因城施策化解房地产库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在商品房库存较大地区,稳定化解房地产库存。随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调整房地产信贷和税收政策,支持城镇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需求。为指导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因时、因城施策,切实抓好抓实消化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各项工作,2016年5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3号)。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与云南省委、省政府工作座谈会议,以及7月20日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云南实际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经过多次论证和反复修改完善,报经省政府印发实施。

二、文件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明确目标任务

到2016年三季度末,扭转全省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缓慢的局面。到2016年底,力争实现全省商品房销售面积同比增长10%以上,努力将全省住宅去库存化周期控制在18个月的合理范围内。到2018年底,全省商品房基本实现供需平衡,商品房供应结构得到优化调整,全省商品房和商品住宅去库化周期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非住宅去库存化周期明显缩短。

(二)明确重点工作

通过推进4项重点工作,畅通去库存的渠道。

1.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具体措施3条

目标:2016年底房公积金个贷率达到85%以上,投入贷款资金140-200亿元,支持购房面积800万平方米。具体措施:一是全面放开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职工只要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结清的,如再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按第1套住房的贷款政策办理。三是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把有稳定收入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全部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

2.坚定不移地推动棚改货币化,具体措施4条

目标:在2016年7月已累计完成货币化安置约5.1万户的基础上,8-12月要完成约3.9万户,确保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少于50%,消化商品房库存700万平方米以上。具体措施:一是调整优化棚改安置方式。不再新建棚改实物安置房,全部采取货币化安置;二是明确激励措施。从2016年开始,省级从棚改补助资金中预留5亿元作为“以奖代补”资金,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的进行奖励。各州、市对货币化安置购买商品房的棚改户给予不少于4万元/户的补助,同时尽快制定出台过渡安置补助、提前搬迁奖励、减免3-5年物管费、搬家补助、子女入园入学等优惠政策,引导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三是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加快实施跨州、市区域的贷款授信调整,确保项目不因资金原因而停滞。四是用好土地支持政策。各地要优先安排棚改腾空土地出让,对腾空土地转让收入、安置小区配套商业设施销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增值收益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做到收支平衡。

3.大力推进农民工和农民选城购房,具体措施4条

目标:2016年要力争实现农民工和农民新增购房l万套、购房面积100万平方米。具体措施:一是各地要及时统计掌握农民工和实现稳定就业农民工数量,以及进城求学、结婚、养老的农民数量。二是加强与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的衔接,搭建好平台,大力推进“农民安家贷”金融业务,扩大惠农金融支持政策的覆盖面。三是采取发放住房补贴、贷款贴息等综合性政策措施,运用“政府补贴十开发商优惠”模式,鼓励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房源所在地政府给予的购房补贴不低于200元/平方米,对首次购买商品房的农民工和农民落实最低20%的首付比例,连续3个月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可在所在城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出资建立住房担保机构或设立专项担保基金,建立完善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房信贷风险分担机制。

4.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具体措施4条

一是积极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大力发展住房租赁企业,落实好住房租赁企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有关支持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二是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三是完善公共租赁住房,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实物保障与租赁保障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赁,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四是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按照国家现行政策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三)明确保障机制,具体措施4条

1.强化主体责任。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于2016年8月底前研究出台当地商品房去库存具体措施。

2.完善督查问责机制。由省政府督查室牵头,定期督查

各地商品房去库存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问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会商约谈,定期通报商品房去库存排名靠后的州、市。

3.加大工作指导力度。要坚持分类指导、因城施策,加大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研究政策措施,尽快扭转商品房销售不旺的局面。

4.加强房地产统计工作。加快推进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

网签备案工作,建立健全房产交易信息报送考核机制,明确任

务,责任到人,确保房地产统计数据全面、准确。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  8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