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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20-03-19     点击数:    

        

《云南省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202039日印发实施,为加快推进全省地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圆满完成国家9部委《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明确的目标任务,助力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6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2019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实行垃圾分类,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关系节约使用资源,也是社会文明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2019617日阮成发省长在40次省政府常务会议上,就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云南省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实施方案》,经组织专家讨论,先后二次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报经省人民政府59次常务会议审定印发实施《实施方案》确立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和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基本原则,按照四类划分法,加快完善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公众参与机制,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切实解决“先分后混”的问题,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最美丽省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湿垃圾)、其他垃圾(干垃圾)四类划分,加快完善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和公众参与机制,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三、目标设置

《实施方案》确立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对应国家9部委《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最美丽省份建设和全域旅游发展,按三个层次设置略高于国家要求的目标。

(一)省会城市昆明市。昆明市列入国家强制分类46个重点城市,确立到2020年底,主城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居民生活区全部实施强制分类,完善管理制度体系,分类收集覆盖率达90%以上,资源回收利用率达35%以上;到2022年分类收集覆盖率达95%以上,回收利用率达40%以上(按昆明市实施方案略高于国家5个百分点);到2025年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二)地级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确定8个州政府所在地城市与8个地级城市同步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增加8个州府所在地城市),到2020年实现中心城区党政机关、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至少有1个街道(含居民小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2年实现(含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中心城区范围各区(镇)至少有1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5年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三)县级市、县城和其他区域。鉴于最美丽省份建设和全域旅游发展的实际,确定在县级市、旅游县城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由贸易区、旅游景区等其他区域,结合美丽县城、文明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因地制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乡镇、农村按照《中央农办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分工方案的函》(农社函〔20183号)相关要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上述目标任务由属地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国家目标未作要求)

四、重点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省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体系,推动有关城市地方立法工作,依法规范垃圾分类行为明确7项重点工作。

(一)关于开展重点工作的问题。《实施方案》确定各州(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确立年度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配套政策、具体措施等;省会城市、地级市及州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国有企业、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农贸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人员密集场所,按照生活垃圾“四分类法”开展强制分类,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体全覆盖;县级市、县城和其他区域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原则上参照“四分类法”开展,也可因地制宜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军地协作,参照党政机关标准,共同推进军队营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关于夯实学校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基础的问题。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学校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82号)要求,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相关工作制度,依托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等平台,强化国民教育基础性作用,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引领整个社会的良好氛围。

(三)关于加快完善分类收集、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设施的问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中的类别、图形符号、说明、颜色等,配备标志清晰的“四分类法”垃圾收集容器,优化布局垃圾箱房,因地制宜确定投放点位置、投放时间及投放规范等,引导居民按照“四分类法”自觉做到分类收集、分类投放;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运输体系,加大城区现有垃圾房、中转压缩站改造力度,配备满足垃圾分类清运要求的专用收集运输车辆,解决垃圾分类投放后出现“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等问题;采取长期布局和过渡安排相结合、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方式,建立与前端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理设施,实现垃圾分类处理、资源利用、废物处置的无缝高效衔接,缓解生态环境压力,规避“邻避”风险;合理布局建设可回收物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积极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建立完善再生资源分类、回收、储存、中转、利用体系。

(四)关于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分工的问题。按照省级统筹协调、州市组织推动、县级抓好落实的工作原则,成立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一是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负实施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结合目标任务科学制定落实方案,严格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加大政府投入,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管理机制,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二是州、市人民政府负组织推动责任,推进和督促指导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制定务实举措,明确目标任务,强化上下联动、定期分析工作进展情况,解决存在困难。三是省直有关部门负督促指导责任,发挥行业主管优势,按照部门职能职责分工,制定有关标准规范,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

五、其他事项

《实施方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2019),结合云南实际,对《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存储及处置方法》《生活垃圾分类目标任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省级部门责任分工》,以附件作了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