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8〕35号)。现解读如下:
《云南省加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共16条,突出以《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和《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为基本要求,强化以三江并流遗产地保护为主要任务,更加具体地明确了加快推进三江并流遗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一条阐明了制定《若干规定》的依据和目的。
第二条明确了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的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所在地州(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明确了省级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
第五条至第十二条从矿产开发、小水电开发、公路建设、旅游开发、项目审批、生态修复等对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整治要求。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提出了建立健全三江并流遗产地遥感动态监测机制、定期检查评估,并明确了检查评估的8项具体内容。
第十五条将三江并流遗产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遗产地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督查范围。
第十六条提出将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省监察委监督检查范围,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工作拖沓,整治任务未按要求完成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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