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城乡规划方案征集管理规定》
日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云南省城乡规划方案征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6月2日施行。为了便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更好的理解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18号)等相关精神,针对省委陈豪书记提出的我省城乡规划工作总体存在规划意识不强、水平不高、权威不够、执行不力等突出问题,促进我省城乡规划编制从“量”的积累到“质”的提升,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编制的质量、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市场秩序,构建项目规划师制度,指导优秀方案和优秀团队的选拔,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制度文件。
2016年8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平台,组织启动了《规定》的前期工作,于2016年11月确定昆明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英国阿特金斯集团、昆明市规划局等四家单位以“四合一”的编研模式开展《规定》的具体起草工作。在《规定》的起草过程中,组织了多次专家咨询论证会,向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省法制办、各州(市)规划主管部门、独立设置的21个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及相关处室、云南省所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征求了意见,并对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采纳。2016年12月29日,通过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审议。在报省法制办审查修改备案后,形成了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概念界定
1.城乡规划方案征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三个以上的设计单位或个人,以有偿方式征求、比选,从而获得最优方案、最优人员及其提供的服务。
2.征选人与参选人:发起方案征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征选人;响应方案征集的设计单位或个人为参选人。
3.项目规划师:具备相关经验与技能,在城乡规划编制实施过程(即方案、成果、运行维护三个阶段)中为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技术咨询、驻场指导、协调沟通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适用范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项目需进行方案征集活动的,适用于本《规定》。采用招标投标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总体原则
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城乡规划方案征集程序,引导规划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科学、合理的选择优秀方案及优秀团队,从而促进规划编制水平及规划服务质量的提升。
(四)主要措施
方案征集全面覆盖各层级、类型的规划,引入项目规划师评选,通过规划服务保障推动规划项目落地实施。评选弱化商务占比,以方案质量、设计人员服务水平作为主要考察对象,推动规划编制水平及服务质量的提升。《规定》主要分为方案征集及涉及的概念定义、方案征集的类型及成果要求、方案征选的评分标准和执行说明等四个部分。具体措施有:
1.将征集方式分为公开征集、邀请征集两种,并规定所有规划类型均可以进行方案征集。
2.制定了参加方案征集的项目规划师及项目负责人基本要求。
3.要求征选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制定征集文件,参选文件应当对征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4.规定参选人必须向征选人提供人员、机构信用评价记录。
5.要求评选委员会要按照本《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可以不产生中选人,原则上征选人应当与中选人签订设计委托合同。
6.规定了应当对达到征集文件要求的参选文件编制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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