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阳光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日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云南省阳光规划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6月2日施行。为了便于地方人民政府及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更好的理解该办法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缓慢、民主化进程滞后衍生出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其中,不同群体、阶层间的互信日渐缺失、沟通不畅等问题成为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阻碍因素。
在城乡规划领域,由于我国规划决策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开发商、公众及不同的公众群体之间沟通机制不完善,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难以得到保障,导致部分规划项目引起了公众的不满。
对于云南省,大部分地区已建立起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方式和渠道,但部分地区公开公示方式和渠道不尽完善,导致当地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认知不足、参与城乡规划积极性较低。
2016年8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平台,组织启动了《办法》的前期工作,于2016年11月确定云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理想空间(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CPG Corporation 新加坡CPG集团、楚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家单位以“四合一”的编研模式开展《办法》的具体起草工作。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多次组织了专家咨询论证会,向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省法制办、各州(市)规划主管部门、独立设置的21个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领导及相关处室、云南省所有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征求了意见。2016年12月29日,通过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在报省法制办审查修改备案后,形成了本《办法》。《办法》的出台,将起到以下作用:
(一)要求各单位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及参与规划过程,并接受公众监督,以达成规划的科学决策,取得良善的规划治理效果,密切城乡规划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改变传统的城乡规划决策模式,构建多方参与、平等沟通的协商机制,全面的整合多方意见和诉求,并合理的呈现在规划决策中。
二、主要内容
《办法》按照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查及批后三个阶段及建设工程的选址、“一书两证”核发、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四个阶段作出规定,确保城乡规划及建设工程各阶段的公众参与方式都有法可依,方便查询。
(一)制定依据
《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的通知》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二)适用范围
1.城乡规划选址、编制、修改、批前、城乡规划民主决策、批后各阶段公开公示或公布。
2.建设项目选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各阶段公开公示或公布。
(三)主要措施
1.要求城乡规划及建设工程各阶段公开公示。《办法》要求所有城乡规划选址、编制、修改、批前、城乡规划民主决策、批后及建设项目选址、“一书两证”核发、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阶段按照要求公开公示或公布,公示后应全面的整合多方意见和诉求,并合理的呈现在规划决策中。
2.明确公开公示的途径及公众反馈、查询途径。《办法》规定各层级城乡规划应采用的所有公示途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所有反馈及查询途径,并对信息公开要求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确保公众能够从多渠道获取城乡规划相关信息,也确保文化水平不高或者民族地区人民也能切实参与城乡规划。
主要的公示途径有:当地规划展示馆(厅)、“阳光规划”微信公众号、至少一家地方主流报纸、“阳光规划”网站、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布)牌)、社区、街道(村组)公示(布)牌等多种方式和渠道。
主要的反馈及查询途径有:包括城乡规划展示馆(厅)、“阳光规划”网站、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阳光规划”微信公众号、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箱留言、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专门电话等多种方式和渠道。
3.明确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方法及途径规划利害关系人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城乡规划项目意见反馈、参与项目论证会及听证会、加入当地公众委员会等方式参与除涉密城乡规划项目以外的所有城乡规划及建设工程项目。
4.要求城乡规划各阶段进行专家论证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办法》要求除城乡规划批准前公示应进行专家论证外,城乡规划的选址、审查、修改等各个环节均应鼓励进行专家论证。省、各州(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主持建立专家库,在城乡规划审查各个阶段中,邀请相关行业代表及专家参会进行科学论证、科学决策。
5.建立公众委员会或社区规划师制度。《办法》要求省、州(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镇(乡)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公众委员会或社区规划师制度,并制定公众委员会(社区规划师)章程。
公众委员会(社区规划师)制度的建立,可以向社区居民和规划部门提供规划知识方面的咨询,方便政府与社区居民间的信息传递工作,并能够对城乡规划日常工作进行实时的监督,将社会各界群众对城乡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及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三、难点理解及关键词诠释
(一)难点理解
1.城乡规划全过程管理
《办法》按照城乡规划选址、编制、修改、批前、城乡规划民主决策、批后及建设项目选址、“一书两证”核发、规划核实及竣工验收的阶段顺序,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实施单位及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规划利害关系人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如:各单位应公开公示或公布的城乡规划或建设工程类型、公开公示或公布途径、信息内容、时间;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规划利害关系人参与城乡规划的类型、参加途径等,确保《办法》易推行,且取得成效。
2.突出云南省地方特点
针对云南多民族地方特点,《办法》在城乡规划公开信息要求中,提出民族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镇地区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应增加主体少数民族文字说明,重大项目应制作民族语言配音视频进行电视及广播播放,以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公众参与水平,推动廉政风险防控。
针对云南省公众素质较全国发达地区较差,公众对城乡规划的参与积极性较低的地方特点,《办法》明确指出:公众有参与“阳光规划”的责任及义务,并对公众的积极参与进行鼓励。
(二)关键词诠释
1.阳光规划
“阳光规划”是指为达成规划的科学决策,取得良善的规划治理效果,密切城乡规划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及参与规划过程,并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2.公开公示
《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方式;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当公开公示信息。
3.利害关系人
城乡规划利害关系人是指:在涉及到城乡规划的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作出的与城乡规划有关的行政行为直接指向或间接指向,而权力、义务因相当性的因果关系而受到直接影响或间接影响的包括行政相对人在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规划及存在重大影响的城乡规划利害关系人包括:该规划所在城市、镇和村庄内的所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他城乡规划利害关系人包括:在规划项目属地及其周边居住、工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公众委员会(社区规划师)
公众委员会或社区规划师制度是由各州(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并制定章程的城乡规划领域公众参与组织。公众委员会(社区规划师)委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记者、教师、企事业单位职工、自由职业者等行业以及各街道、社区、村委会常住居民中遴选产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