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公厕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办(农委办),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商务局、卫生计生委,妇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5〕195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云办发〔2016〕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违法违规建筑治理行动等3个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82号)中的《云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公厕建设行动方案》要求,做好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公厕建设验收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农办、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妇联制定了《云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公厕建设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公厕建设验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农村垃圾治理及公厕建设行动方案》,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和公厕建设验收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办、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全国爱卫办、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5〕195号),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农办、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爱卫办、省妇联(以下简称“十部门”)共同制定如下验收办法:
一、验收主体和对象
由十部门组织对各州(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公厕建设的验收。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对本州(市)所辖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公厕建设进行验收初审。
二、验收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70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5〕195号);
(三)《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云办发〔2016〕48号);
(四)《云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公厕建设行动方案》。
三、验收内容和标准
申请验收的州(市)、县(市、区)应实现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95%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并应达到“五有”标准;乡镇和行政村公厕覆盖率需达到100%,并逐步实现水厕入户。具体验收标准和评价办法如下:
(一)有完备的设施设备。各县(市、区)乡镇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实现全覆盖,收运、处理设施完备,数量符合要求,运行正常;95%以上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了收集、转运和处理;各县(市、区)农村公厕建成并投入使用,数量符合每个乡镇所在地建成区平均建成2座以上公共厕所,每个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建成1座以上公共厕所的要求,并正常向村民开放。根据农村人居项目建设月报、村镇统计报表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进行评价。
(二)有成熟的治理技术。已建立符合农村实际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技术模式。处理工艺不存在严重的二次污染,无露天焚烧和无防渗措施的堆埋。根据乡镇和村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和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进行评价。
(三)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普遍建立村庄垃圾清运处理和公厕保洁制度,村庄保洁人员数量基本满足要求,队伍较为稳定。根据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以及制定的村规民约进行评价。
(四)有完善的监管制度。州(市)、县(市、区)、乡镇已建立领导亲自抓、多部门参与、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机制;各级政府或相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农民群众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公厕的满意率达95%以上。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第三方开展的群众满意度调查结果进行评价。
(五)有长效的资金保障。建立乡镇和村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公厕经费保障机制。因地制宜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帮扶、村镇自筹、村民适当缴费等方式筹集运行维护资金。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价格收费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安排经费支出,确保长效运行维护。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文件以及制定的村规民约进行评价。
四、验收程序
按照“县(市、区)自查、州(市)初审、省级综合验收”的程序组织实施。
(一)州市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对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公厕建设开展自查,认为本地区已经达到验收标准的,可向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验收
初审申请。由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初审,所辖县(市、区)全部初审通过后,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验收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验收申请函,其中各县(市、区)自查报告,州(市)初审报告作为申请函的附件;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文件,包括生活垃圾治理、公厕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指导意见、标准等;
3.州(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公厕建设及运营基本情况书面材料,包括组织领导体制、监管考核机制、建设数量、资金投入、保洁队伍建立、农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情况;
4.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农村垃圾收运处理统计数据表:包括人口、乡镇总数、行政村总数、农村人口总数;农村垃圾清运总量、处理率;所有乡镇中转设施类型及数量、用于农村垃圾运输的车辆(不包括村内收集车辆)类型及数量、用于农村垃圾处理的设施类型及数量;农村保洁员数量;农村垃圾治理和公厕建设总投入(建设费用来源和构成,运行费用来源和构成),农民缴费标准和年度缴费总额;
5.县(市、区)三年内未曾发生过农村垃圾治理不当、公厕未开放等造成恶性影响事件的说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
(二)材料审查。十部门对州(市)报送的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验收标准的,认定其通过材料审查,未通过材料审查的应提供补充资料。
(三)现场核查。对于通过材料审查的州(市)、县(市、区),十部门将随机抽取一定数量乡镇、行政村进行现场核查(生活垃圾治理抽样调查表及现场核查考核评定表见附表),抽取的行政村覆盖该州(市)所有县(市、区),抽样数量每个县5个以上,并随机确定对个别乡镇进行全覆盖检查。十部门组织专家依据现场取证结果,判断是否合格。申请验收州(市)95%以上的抽样行政村判断为合格,认定通过现场核查。
(四)综合审定。十部门成立评审组,依据对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州(市)进行综合评审,得出是否通过综合审定的结论。对综合审定结论不合格的州(市),半年后方可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五)结果公布。对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综合审定的州(市),十部门将于每年年底按通过综合评审的时间顺序,公布当年度通过验收的州(市)名单,授予“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垃圾治理、公厕)示范州(市)”,同时授予该州(市)所辖县(市、区)“云南省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垃圾治理、公厕)示范县(市、区)”。
(六)验收管理。对已通过验收的州(市),十部门将组织不定期明查暗访,如发现有明显的反弹现象,将给予通报批
评,情节严重不符合“五有”标准的,将从通过的验收名单中予以除名。
五、国家验收
全省各州(市)完成省级验收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验收申请,并配合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的云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工作。
附表:1.云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抽样调查表
2.云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现场核查评价表
附表1
云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抽样调查表
行政村名称 |
|
自然 村数 |
人 |
常住 人口 |
人 |
村庄联系人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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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调查人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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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情况 |
保洁员数量 |
个/行政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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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价 (主路、河道两边及房前屋后垃圾情况) |
□没有□偶尔数处 □多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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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水平 |
主要收集设施类型 |
①垃圾池;②垃圾桶;③垃圾箱;④垃圾袋;⑤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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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价 (设施是否足够) |
□无收集;□数量偏少;□数量足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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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水平 |
主要运输车辆类型 |
①人力车;②农用车;③压缩车;④钩臂车;⑤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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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价 (转运是否及时) |
□无转运;□堆放点满溢;□及时清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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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水平 |
垃圾最终去向 |
①农户自行处理;②村内处理;③至乡镇处理;④至县市处理;⑤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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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处理方式 |
①露天焚烧;②就地掩埋;③随意倾倒;④小型焖烧;⑤带简易防渗的填埋;⑥卫生填埋;⑦无害焚烧;⑧堆肥;⑨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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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价 (处理是否有效) |
□未处理;□污染严重的处理;□污染基本得到控制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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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结论 |
□合格□不合格时间: |
附表2
云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现场核查评价表
行政村名称(省/市/县/镇/村);核查员姓名及手机:
村庄联系人姓名、身份及手机号码:
评价项目 |
评价内容 |
调查方式 |
评价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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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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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年垃圾 |
1 |
田野、村头、道路红线、村内空地等区域是否有陈年积存垃圾(占地面积大于10平方米) |
走访、查看、拍照 |
□无;□1-3处 |
□4处以上 |
公共环境 |
2 |
村内主要道路沿线是否有临时性垃圾堆 |
查看、拍照 |
□0-5处;□6-9处 |
□10处以上 |
3 |
村内河流、沟渠是否有漂流垃圾 |
查看、拍照 |
□0-5处;□6-9处 |
□10处以上 |
|
4 |
农户房前屋后是否有随意倾倒垃圾现象 |
查看、拍照 |
□0-5处;□6-9处 |
□10处以上 |
|
处理情况 |
5 |
是否有垃圾直接焚烧现象(包括焚烧池、简易焚烧炉或露天直接焚烧) |
走访、查看、拍照 |
□无;□有,不常见 |
□有,且常见 |
6 |
是否有直接将垃圾倾倒于河、沟、塘现象 |
走访、查看、拍照 |
□无;□有,1-4处 |
□有,5处以上 |
|
7 |
如有村内堆肥处理设施,堆肥垃圾是否含有非生物化成分 |
走访、查看、拍照 |
□无;□有,不常见 |
□有,且常见(不注意区分塑料、织物、瓶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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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如垃圾进入乡镇处理设施,乡镇处理设施工艺是否符合卫生标准、运行是否正常,并查验是否履行环评手续 |
走访、查看、拍照 |
□卫生、正常运行,且设施已履行环评手续 |
□不卫生或不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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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如垃圾进入县市处理设施,与县市处理设施运行单位确认,并查验是否履行环评手续 |
走访 |
□经确认,进入县市处理设施,且设施已履行环评手续 |
□经确认,未进入市县级处理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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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如为其他处理方式,请确认处理设施是否卫生、是否正常运行(注明方式): |
走访、查看、拍照 |
□卫生、正常运行 |
□不卫生、或不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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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 |
11 |
保洁员工资是否按时足量发放 |
走访 |
□是 |
□否 |
调查员评价 |
□合格;□不合格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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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专家评价 |
□合格;□不合格 |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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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为不合格。*不卫生:指不属于卫生填埋、工程焚烧、规模化堆肥的工艺,如不带防渗措施的填埋、露天焚烧、无除烟除尘措施的小型焚烧炉等;不正常运行:指设备基本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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