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凡申报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须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二次装修及改造、扩建、其他附属设施工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等;
2.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须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由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4.应招标的工程须提交招标情况报告书(备案文件)及施工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须提交不招标的证明材料及施工合同: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经总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并批准执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6. 委托监理合同或能满足工程管理需要的业主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证;
7.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8. 资金证明;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注:以上所须提交的资料,申请人应提供原件以供审验及复印件以供存档。
(具体详细要求见《施工许可证办理须知》,可向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领取)
申请人须具备的条件
1.已经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依法确定的施工企业。
5.已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导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业主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送审程序
1.业主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向云南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并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并附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向云南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确定是否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批程序,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按《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办理。
3.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审批时限: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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