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4、《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3号)
二、办理程序:
1、登陆“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http://aptitude.ynhouse.org/),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在线打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报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州、市或有审批权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建议,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之日起确定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批程序。
三、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房屋竣工面积达不到5万平方米以开发投资计算开发业绩的,房屋竣工面积应不少于3万平方米,开发项目在昆明市主城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不少于1.5亿人民币;开发项目在其它市、县、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1亿人民币)。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4、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还)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相关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还);
7、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表(加盖统计部门公章)。
8、《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9、所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还)。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后13个工作日。
六、业务联系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业务联系处室: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政务服务中心 杨敬,4320892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李存寿4321778
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4、《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23号)
二、办理程序:
1、登陆“云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系统”(http://aptitude.ynhouse.org/),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在线打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报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州、市或有审批权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提出建议,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之日起确定其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批程序。
三、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房屋竣工面积达不到15万平方米以开发投资计算开发业绩的,房屋竣工面积应不少于10万平方米,开发项目在昆明市主城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4.5亿人民币;开发项目在其它市、县区的近三年总投资额应不少于2亿人民币);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持有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以上资格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申请人须提交的资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
4、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还)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6、相关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还);
7、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表(加盖统计部门公章)。
8、《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9、所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后原件退还)。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后13个工作日。
六、业务联系处室、联系人、联系电话:
业务联系处室: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联系人及电话:政务服务中心 杨敬,4320892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李存寿432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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