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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丙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2-06-19     点击数:    
一、办理依据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

二、办理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条件

1.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7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级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具有中级职称的其他专业(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环保等)人员不少于10人;

2.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每3人配备2台计算机,具备相关的输入输出设备和规划编制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5.有固定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条件

1.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城市规划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2.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标准:专业技术人员每2人配备1台计算机,具备相关的输入输出设备和规划设计软件;

3.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万元;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备注:

1.申请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规划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2.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须仅供职于本单位。

三、办理材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填写一份,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3.规划从业人员信息库mdb电子文档(与《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同下载,并按说明进行填写);

4.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属事业单位的,还需提供该单位成立的批复文件原件)

5.单位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书、身份证原件;

6.单位内部的管理制度(技术、质量、行政、财务、经营等方面);

7.所申报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料:包括毕业证、职称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身份证等原件;

8.法人单位所有专职人员证明材料:企业的人员名单应由社保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的证明材料(新录用人员还未办理三险一金的,需提供经劳动部门鉴证或者备案登记的劳动合同)原件;事业单位没有上社保的,其人员名单应由其上级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9.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包括设备购置发票和办公场所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需同时报送出租、出借方的产权证明)等原件;

10.上述49项材料的复印件(A4幅面)装订成册(一册);

11.电子光盘(上述19项材料原件扫描后的电子文档、第3项的mdb电子文档)一张。

备注:

1.《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及填报说明、规划从业人员信息库mdb电子文档及填报说明可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ynjst.gov.cn)中“城市规划”子网站下“重要通知”栏中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乙、丙级)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指南》文件中下载;

2.申报材料中的原件经政务服务中心接件窗口与复印件核验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验条章后,退还申请单位。

四、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报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进行完整性审查,核验材料原件并在复印件加盖核验条章。材料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由窗口办理接件手续并向承办处室转送申请材料;

2.审查及公示:承办处室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予以许可的在规定的网站中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3.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经承办处室审查并报厅领导签批后,将资质证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由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4.备案:申请人在领取资质证书后15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指定的单位购买“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管理系统”身份认证锁,并在网上填写、上报单位基本信息。

五、办理时限

1.承办处室在窗口送达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或者补充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送接件窗口;

2.承办处室在下发受理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示期除外)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将资质证书或者不予许可决定书送接件窗口。

六、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具体承办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

具体承办联系人:吴先勇、胡海鹏;联系电话:0871-432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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