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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5-01-10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424-3

 

被处罚人姓名:X

身份证号:530129XXXXXXXX3112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甸沙乡海尾村委会小清河村7号

202388在牟定县共和镇化湖南路云南昂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牟定分公司建设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根据牟定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为一般事故,X为项目安全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未督促吊车驾驶员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吊装作业现场管控监管不力,对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责任。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向X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4〕24-3号),告知X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X依法享有的权利。X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事项。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938号规定,本机关决定对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暂扣X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号:云建安C3(2024)004079930日,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暂扣起始时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月6日

 

行政机关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联系电话: 0871-64336687



抄送: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处、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省建设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