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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3-02-20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3〕1-6

 

被处罚人姓名:子×宏

身份证号:533222××××××××4314

 2022年9月3日,曲靖市沾益区龙华街道龙泉社区椒树上村安置小区一标段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4人死亡。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子×宏作为云南省南江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对塔式起重机联合验收和资料审核把关不严;未指派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塔式起重机安装、顶升、使用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1月20日向子×宏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3〕1-6号),子×宏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子×宏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吊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编号为云2532019202109811)5年内不予注册。

二、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号:云建安B(2020)0000165-03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