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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3-01-18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226-3

 

被处罚人姓名X

身份证号530111XXXXXXXX1414

202217日,昆明市安宁市新城吾悦广场5号地块项目发生一起起重机械伤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重伤根据安宁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该起事故为一般事故。X作为云南金伟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121X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226-3号),X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X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号:云建安A(2019)0000225-016个月,暂扣起始时间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2023年1月12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