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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2-10-11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2〕23

 

被处罚人X洋

身份证号:530427XXXXXXXX051X

经查,X洋与北京X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至今。普X洋通过中介公司,于2020年12月将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初始注册在云南品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将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变更至云南柳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普X洋在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时,隐瞒与北京XX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合同关系,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欺骗取得注册证书,X洋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此外,普X洋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违法行为的情形。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91日向X洋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2〕23号),X洋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撤销X洋注册注册证书编号为:云2532019202131323)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同时,X5000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的罚款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