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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2-09-08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2〕20-3号

 

被处罚人姓名:X

身份证号:512922XXXXXXXX1616

经查,X能于2016年4月以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云南省XXXX基地改扩建项目石材、涂料装饰工程,该工程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赵X能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6月16日向赵X能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2〕14-3号),赵X2022年6月21日以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为由提出听证申请。因云南省XXXX基地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违法行为未超过2年,X2022年7月14日撤回听证申请,同时提出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书。经研究,X提出的减免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赵X能减轻处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万)。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