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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2-09-08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220-2号

 

被处罚人姓名:X

身份证号:512922XXXXXXXX1616

经查,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向赵从能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允许赵X(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云南省XXXX基地改扩建项目石材、涂料装饰工程,该工程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赵X能于2016年6月将该工程外墙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方X安(个人,分包合同金额680万元。在该工程外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屋面钢结构玻璃雨棚使用方矩管壁厚未达到施工设计图要求。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三个行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43.4万元的罚款。X作为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上述违法行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6月16日向X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2〕14-2号),X友于2022年6月21日以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为由提出听证申请。因云南省XXXX基地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违法行为未超过2年,邓X友于2022年7月14日撤回听证申请,同时提出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书。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对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对邓X友提出的减免事项不予采纳。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X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43.4万元×0.05=2.17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仟柒佰元整)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