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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2-09-08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2〕20-1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92884173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白云路颐园小区颐园里24-27栋3号商铺

经查,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向赵X(个人)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允许赵X能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云南XXXX基地改扩建项目石材、涂料装饰工程,该工程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2016年6月,赵X能将该工程外墙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方X(个人),分包合同金额为680万元。在该工程外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屋面钢结构玻璃雨棚使用方矩管壁厚未达到施工设计图纸要求经云南正元安泰建设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计复核,未发现雨篷钢构件违反国家强制性条文及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问题,建设单位已从结算中扣除材料差价。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三个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6月16日向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2〕14-1号),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以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为由提出听证申请。因云南省XXXX基地改扩建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4月21日,违法行为未超过2年,于2022年7月14日撤回听证申请,同时提出减免处罚的陈述申辩书。经研究,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减免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对云南高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轻处罚,处罚如下

一、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1000万元×0.02=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责令停业整顿30日。

二、违法分包的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680万元×0.005=3.4万,大写: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

三、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1000万元×0.02=2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昆明华山西路支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