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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3-01-30     点击数: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房管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建保〔2011〕8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文件要求,为确保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6号)等相关法规,现就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纸质(电子)档案(以下简称为“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竣工档案的归档和移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和各环节形成的档案齐全、完整,为工程竣工后的审计工作提供有利依据。

二、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竣工档案工作的认识,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工作。各建设单位在与招标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数量、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应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技术规程》(DBJ53/T-45-2011)的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整理完善的工程竣工档案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工程竣工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和省重点、省属、省投资的项目,相关责任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省城镇档案工作办公室对该项目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进行指导、检查、验收,取得《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初验认可证》后,才能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后报送一套由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申领《云南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省城镇档案工作办公室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和管理,并对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审核后,定期备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的电子版,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确保其内容的全面、真实、准确。

六、受建设单位委托整理、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的实行有偿服务(建设单位按要求自行整理的除外),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列入基本建设总投资内。收费按云发改价格〔20061220号及云价综合〔2011〕131号文件标准执行。

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关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报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工程竣工档案的,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及联系方

联系人及联系方联系方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建设计划处   钟  岚    1536825679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档案工作办公室   刘  星    13888288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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