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机构:
为了做好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房函〔2012〕494号)和《关于物业管理师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房物函〔2012〕077号)文件要求,我们拟制了《全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试行),请按照说明实施具体业务工作。
附件:《全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试行)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全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试行)
一、 全国物业管理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网址
http://wuye.pqrc.org.cn
二、注册受理、审批程序
取得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的申报注册的人员在指定的网站上下载个人离线版填报软件,进行个人注册信息的录入、校验并生成数据包。然后由申报注册人员所在的物业服务企业收集个人注册信息,以企业为单位进行在线申报,按申报程序报送所属地区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劳动合同和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将初审结果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审核,国家注册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三、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办理初始注册时需提交材料
下列材料一式两份,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留存一份,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一份。部分证书材料需要提供原件,原件由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审核完毕后退回申请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上报的个人申请表格必须是网上填报后打印出来的内容,页面上有水印及二维防伪码);
2.《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报国家注册管理机构的材料
1.加盖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公章的申报文件;
2.加盖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公章的汇总表一份;
3.申请人提交的全套材料。
四、注册证
注册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省级注册管理机构负责打印,并在照片处加盖省级注册管理机构的钢印。
(一)证书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注册证。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注册编号、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和照片。
(二)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国注册证印制流水号;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如:北京为“京”;
2.第1、2位阿拉伯数字为注册地区划代码,如北京为“11”、湖北为“42”等;
3.第3、4位阿拉伯数字为资格证书取得年份;
4.第5、6位阿拉伯数字为初始注册年份;
5.第7-11位阿拉伯数字为首次注册的流水号。
例如:京11101200001,表示该注册物业管理师的现注册地是北京,首次注册地是北京,资格证书为2010年取得,初始注册年份为2012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首位汉字代表当期注册地,其它数字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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