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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3-06-05     点击数: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完善建筑市场准入清除制度,促进云南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1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及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查工作

云南省建筑业企业每三年进行一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查内容包括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生产经营情况、业绩、人员及设备变动等。经核查合格的,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加盖有效期印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查时间为证书有效期到期当年的3-6月。不按时参加资质证书核查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实行动态监管,即对企业取得资质后的各项指标包括与企业资质有关的从业人员、设备、财务指标以及企业、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进行动态核查和监管。其中,在企业办理注册建造师以及与企业资质相关的人员、设备等变更时,一并审查原聘用企业的相关资质条件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对于人员、设备等变更后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我省建筑业企业,将在“云南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上公示,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未按规定期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规定,将依法撤回资质或降低资质等级,并在“云南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上给予通告。资质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将处理意见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中被撤回资质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应在通告之日起30日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资质撤回或变更等相关手续。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三、其他

(一)资质证书自行失效的建筑业企业需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资质并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中被撤回资质或降低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当其相关条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并重新申请资质升级时,企业在被撤回资质或降低资质等级前,资质证书有效期内的业绩可作为资质升级的有效业绩。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后的注册建造师(员)及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2011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中被注销资质证书企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员)及相关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处理意见的通知》([2012]315号)有关要求处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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