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云南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企业资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质量,结合云南省实际,现将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并委托省级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资格延续审查的云南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与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其中,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具体工作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负责;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具体工作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具体工作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协同勘察设计处负责;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具体工作由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
二、各建设工程企业务必于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将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凡是企业不按时上报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或资质资格已过有效期的,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予受理资质资格延续申请,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受理地点为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三、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管理,督促企业做好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上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3〕106号)要求执行。
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陈宏玲;联系电话:64320982。
勘察计处联系人:唐永红;联系电话:64320542。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人:戴瑞荣;联系电话:64320979。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13日
附件1:请通过本站搜索下载
附件2:请通过本站搜索下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