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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相关政策措施解答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2-03-14     点击数:    

1. 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内涵?

根据国家政策,结合全省实际,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华侨农林场危房改造等类别。其中,华侨农林场危房改造是省政府明确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的,国家没有。

2.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有哪些?

根据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二是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我省对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按100/平方米标准予以补助;三是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四是各地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五是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以上的保障资金;六是从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提取的10%以上的资金;七是政府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八是社会捐赠的资金;九是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3.中央和省级给予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补助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我省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由三块组成:中央补助资金(其中廉租住房中央补助500/?、迪庆藏区中央补助800/?;公共租赁住房中央补助标准未明确,据测算,大约平均补助9763/套)、省级配套补助资金(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补助100/?、州(市)、县(市、区)配套或各类企业、机构投资剩余部分。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来源:中央补助13000 /户、省级补助 5000 /户,不足部分由工矿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国有林区(林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资金来源: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15000/户,省级补助10000/户,不足部分由单位和职工个人自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中央补助10000/户,省级补助10000/户,不足部分由单位和职工个人自筹。垦区危旧房改造资金来源:中央补助9000/户,省级补助6000/户,不足部分由职工个人自筹。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煤矿棚户区配套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建设争取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补助6000 /户,不足部分由改造企业和受益居民共同承担。

4.我省各类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实施)范围(保障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明确了“全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低于98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也就是说我省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省级标准省政府正在拟定,具体标准由各州(市)、县(市、区)按照省上标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全省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范围包括: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占地10亩以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居住户数100户以上的集中连片、结构简易、平房密度大、人均居住面积少、建设使用年限久、配套基础设施差、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的城镇和国有工矿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棚户区。

5.什么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6.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一是坚持立足国情省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二是统筹规划,分步解决;三是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四是统一政策,因地制宜;五是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7.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哪些?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8.如何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我省确定了13平方米的一个基本保障线。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规定:住房租赁月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平均市场租金以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确定。原则上昆明市主城区按照10-15/平方米标准发放,除昆明以外的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市场租金较高的县城按7-12/平方米标准发放,其他县(市、区)按照5-10/平方米标准发放。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但原则上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最低标准。

9.如何确定廉租住房配租面积和租金标准?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我省规定:廉租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分档核定。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800元(含800元),按成本租金收取;家庭人均月收入为800元至500元(含500元),按成本租金的80%收取;家庭人均月收入为500元至250元(含250元),按成本租金的60%收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元,按成本租金的20%收取。若应缴租金超过家庭人均月收入30%以上的,均减按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0%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此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但不得高于上述规定标准。

10. 如何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省政府出台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落实作出了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实行单列,并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各地应按照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要求,科学编制用地规划,提前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办理相应用地手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一般实行划拨供应,享受成本地价,也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新增建设用地,可免征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具备条件的,征收转用、供应可一并办理。对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经规划部门将原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对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中央投资补助项目,可采取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确保如期开工建设。

11.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渠道有哪些?

可以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和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房源。新建廉租住房,主要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

12.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主要有哪些?

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云政发〔201164号)规定了六种:一是政府主导建设。继续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为建设主体,由政府安排和筹措资金建设。各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一般应占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50%以上。二是可以按照“政企共建”的方式建设。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企业出土地和配套资金建设。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超出部分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出租。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以及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的教师和职工周转房可以参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和管理。三是可以由政府安排优价土地和优惠政策,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继续按省下达各地的指标和补助政策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五是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六是以农户为实施主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增村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3.我省对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有哪些要求?

省政府出台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9145号)明确规定:坚持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资源配置、民族风俗习惯等因素,按照分散建设与集中建设相结合,选址合理、配套完善、居住便利、环境优美的要求,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住房规划设计方案。城镇廉租住房一般应按照一梯两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卫一阳台或一梯三户、二室一厅一厨一卫等户型合理设计(高层或4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可在满足采光、通风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户数),确保在较小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最大限度方便住户。农村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应尊重农民意愿、符合城乡规划、体现地方特色、达到抗震要求,更好地满足群众居住需要。

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为50平方米。考虑到部分人口较多和人口较少家庭的实际需要,还应规划建设一部份60平方米35平方米-40平方米的户型,以满足不同家庭的住房需要。廉租住房总体建设规模以县(市、区)为单位计算,平均单套建筑面积按50平方米掌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面积可根据保障标准和保障家庭人口适当调整。廉租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4.我省实行“两房并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规定有哪些?

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2011年起我省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各州(市)、县(市、区)可将省下达的“两房”指标及补助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套建设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要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努力做到环境优美、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15.我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异地安置人防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有偿方式出让的,不予计提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收益基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以及我省规定在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其他各项资金。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相关政策。

对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16.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劳动合同、营业许可证、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17.申请廉租住房有哪些审核分配程序?

一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是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是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是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是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六是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18. 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怎么完善退出机制?

一是可以按“先租后售”的方式购买原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管理。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上市转让交易,但可以由直系亲属继承;确需转让的,由政府优先回购。二是廉租住房住户的收入水平已超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但不超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住房租金改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收取。三是收入水平超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由住户退还公共租赁住房或按市场标准收取租金。对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在5年内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19.对违反廉租住房管理的处理规定有哪些?

一是正在享受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廉租住房保障退出手续。二是对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廉租住房等行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直至收回廉租住房,并取消该家庭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对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或者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如何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管理?

一是严格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执行,并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建设主体执行建设程序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及单位,要严肃查处。二是严格落实规划部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三是强化竣工验收工作,保证使用功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交付验收工作的管理,对保障性住房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确保每套住房都达到入住即可使用的条件。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并停止竣工验收;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住房交付时,要确保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认真做好廉租住房质量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

21.廉租住房建设投资主要包括那几个方面?

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三通一平费,房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按小区规划建设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建设费。项目前期工作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上述费用应按比例分摊。

22.廉租住房档案材料包括哪些?

应对廉租住房申请户及住户及时建档,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有关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廉租住房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审核材料:包括廉租住房审核表,工作人员入户核查记录,公示内容及反馈记录,群众举报、来访记录等。实施保障材料:包括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登记通知单,实物配租入住通知书,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租金补贴变更、停发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合同或实物配租合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终止保障通知书等。复核材料:根据年度复核结果对档案及时进行调整变更,包括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变更记录和年度复核记录等。

23.廉租住房管理档案有哪些?

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包括申请家庭名单清册(台账),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名单清册(台账),银行对帐单,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统计月()报表,实物配租家庭租金收缴情况及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文件、表、图、册等相关资料。

24.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5.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和支持政策有哪些?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6.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措施有哪些?

一是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二是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三是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27.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管理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二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三是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四是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五是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六是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七是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八是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九是购房人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其高消费行为不作出说明,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28.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29.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渠道有哪些?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一是用工单位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廉价租赁等方式向农民工提供居住场所,具体方式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一定的住房租金补助,并可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二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应充分利用自有职工宿舍或通过租赁、购置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房源。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三是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四是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建设用地不得采取以租代征方式供应,建设项目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五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根据产业布局、农民工数量及分布状况,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六是积极引导和鼓励城乡结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农民工出租。

30.我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试点落实情况怎么样?

经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我省从2010年开始,在昆明市开展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试点工作,计划投入4.46亿元资金支持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现已到位3.06亿元,剩余1.4亿元待项目相关手续完备后即可到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投入,较好地支持了保障性性住房的建设,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省将在全省逐步推开。

   31.旧住宅区整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整治内容包括:环境综合整治;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建筑节能及供热采暖设施改造。

32.我省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以人为本,依法运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统筹兼顾,配套建设。

33. 我省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安置和产权界定有哪些政策规定?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人,通过相应保障方式优先安排。新建安置回迁房应按批准规划条件,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供无能力按拆迁政策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具体安置补偿方案由各地在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实施。

按照“拆一还一”原则,对原私有产权住房,按原有产权面积予以回迁安置。超出原有面积部分,由住户自行购买;由于经济条件有限、无力购买的,可以确认为公有产权。对于现住房属公有产权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职工,棚户区改造后原则上按房改政策规定标准回迁安置,并准予对规定面积的安置房办理私有产权。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34.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规定有哪些?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开支,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其中,收购廉租住房开支,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包括支付的房屋价款等开支。改建廉租住房开支,是指对已收购的旧有住房和腾空的公有住房进行维修改造后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支出。新建廉租住房开支,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新建廉租住房的开支,包括新建廉租住房需要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支付廉租住房建设成本支出。发放租赁补贴开支,是指利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发放的租赁补贴支出。

35.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的规定有哪些?

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下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批准后实施。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廉租住房保障支出项目预算,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投资计划,以及实施进度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廉租住房购建项目以及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租赁补贴的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公示和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和年度预算安排,将租赁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或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出租住房的租赁方。暂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租赁补贴资金,确保租赁补贴资金落实到人、到户。

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由市县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合同和进度、购房合同以及年度预算,提出预算拨款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给廉租住房建设单位或销售廉租住房的单位和个人。

36、什么是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以下简称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37.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用途是什么?

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用于租赁补贴开支后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

38、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相关土地供应政策规定有哪些?

依法报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中涉及的住宅用地,必须单独列出,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得低于申报住宅用地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

对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禁止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为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挪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各地要加强对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的管理。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要纳入计划管理。严禁新征用或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机关搞集资合作建房的,一律不得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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