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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议费管理办法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4-12-30     点击数: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加强和规范厅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南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6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的会议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  会议分为四类。

       一类会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州(市)、县(币、区)党委、政府或省级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省级部门召开的,要求本系统、各直属机构或州(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省级部门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州(市)有关部门或本系统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六条   会议实行分类审批。

       一类会议。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拟定方案,经省委、省政府秘书长审签后,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召开。

       二类会议。由厅办公室拟定方案,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

       三、四类会议。各相关处室应当编制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由处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次数。

       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三类会议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1次,召开四类会议应当根据处室业务工作需要、会议管理规定、会议费预算等情况严格审批管理。

       第八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会期和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开到州(市)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20人;开到县级的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50人。应当严格限定工作人员数量,控制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

      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参会人员控制在10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三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l天,参会人员控制在8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5%以内。

      四类会议会期控制在l天以内,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不安排会议工作人员。

     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l天。

      二、三、四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召开二、三、四类会议,原则上开到州(市)级,需请州(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需请州(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席的会议,须报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  会议形式及场所

      第九条  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召开到县或乡一级的会议、只涉及学习传达有关文件精神及作出有关工作部署且不涉密的会议,一律采用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简化形式,不请外地同志在主会场参会。

      能以文电等方式部署或以新闻媒体通告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相同的会议合并或接续召开。

      第十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除召开现场会外,参会人员以在昆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四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二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参会驾驶员不安排食宿,发生的费用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一类会议

360

150

90

600

二类会议

280

150

70

500

三类会议

240

130

50

400

四类会议

150

120

30

30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处室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按会议主办单位应当支付的会议室租金、电讯费等核定、报销。

       在昆明市召开的省级会议,昆明市五城区范围内参会人员不核拨住宿费。一、二、三、四类会议按每人每天240元、220元、170元、150元核定会议费。

       在昆明市以外地区召开的省级会议,会期、会议人数、会议工作人员控制数及会议经费定额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经费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会议费由省财政厅集中管理。省财政厅按规定的会议费标准和批准的会议人数、天数核定并下达会议费预算指标。

        二、三、四类会议,会议费实行总额包干,由省财政厅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和性质,将会议费划分为若干个档次后核定到厅机关,列入部门年初预算,由厅机关统筹安排,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可用于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第十五条  各处室自行组织召开的以会代训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表彰会等其他会议,厅机关一律不安排经费。

       第十六条  各处室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不得报销下列费用:

       购买文件包、笔、笔记本、洗漱用品、纪念品、礼品、土特产的费用;摆放鲜花、植物、小食品、香烟及设置气球拱门、制作背景板、悬挂欢迎布标、安排茶歇的费用;会议举办地的参会代表住宿费用;因提高用餐、住宿标准产生的费用;超出规定人数的会议人员、超过会期产生的费用;参会代表洗衣、长途电话、游览、娱乐、健身费用;以保障会务为由,添置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产生的费用。

       第十八条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部门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会议费原则上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五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厅系统按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厅计财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厅机关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安排会议预算,按规定对会议计划和会议费预算进行目标控制管理,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三)按规定报送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厅内各处室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四)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召开会议及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  厅机关各处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   提供召开会议的依据(三、四类会议  会议通知;厅领导的批示文件)。

(二)   在财政厅会议费开支标准内编制会议预算。

(三)   参会人员报到名册

(四)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的会议开支票据和各种开支明细清单。

  (五)自觉接受财务部门对召开会议及经费支出的内控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会议的宾馆饭店提取现金及报销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严禁“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按照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处室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厅计财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  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浪费的,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云南省实施细则规定处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51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