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09〕16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建材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2〕14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现将预申报2014年度建筑业发展扶持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为促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提升、规范、争创产值利税、科技创新、技术进步、标准化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争先创优贡献显著,工商、税务和资质注册在我省的施工、造价咨询及贡献突出人员。
二、扶持范围
2014年度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建筑业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争创优质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完成较好的企业及人员。
三、预申报时间及方式
(一)2015年4月20日前,州(市)所属企业将申报材料报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省属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处室进行初审(详见附件1)。
(二)厅机关有关处室将预申报材料集中汇总并初审后于2015年4月24前统一交云南省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预申报说明
(一)预申报以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行业协会等根据评选条件、标准推荐提名为主,企业和个人符合条件的也可自荐申报。
(二)被推荐(含自荐)提名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填写《云南省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项目申请书》(详见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扶持申请表》中现企业主项资质升级批准时间为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
(四)《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年度扶持申请表》中要求提供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为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利税是指利润总额、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企业应交所得税三项之和。营业收入需提供“经会计事务所审计后的财务报表”。2014年度重点骨干企业及省外、境外完成产值企业名次排列原则上以省、州(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进行排序,判断是否属于省外(境外)产值,仅以工程项目所在地为依据(如:中国投资的南非项目,属于境外项目)。省外产值需提供省外项目收款发票复印件,省外营业税不再提供纳税凭证。
(五)《建筑业骨干人才培养扶持申请表》中一级注册建造师合格时间为首次注册时间或者由省外转入云南省内企业并办理完注册变更手续的时间,并且在一个注册期内未转出云南省以外的企业。合格时间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
(六)省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七)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和个人,取消3年的评选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推荐提名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扶持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除骨干人才奖励外,不得用于个人发放奖励资金。
附件:1.预申报云南省建筑业发展扶持项目相关处室联系表.xls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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