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为更好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拟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结合实际,研提意见建议,于2024年3月6日前反馈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电话:王丰瑞、马显鑫,13354933133。
邮箱:2523921740@qq.com。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5日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分场所)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凡未纳入名录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第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正确配备检测仪器设备,用于申请资质的设备不得租用、借用。
第七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同一州市。
检测机构设立分场所应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分场所申请的业务范围不能超过原有资质范围,分场所应按申请的参数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同一仪器设备仅能用于申请一个检测场所的参数),其人员、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应满足开展相关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八条 检测机构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检测机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检测机构的资质和检测经历,但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发生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的,应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发生分立的,新设立单位申请资质时按首次申请办理,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核定资质。
第九条 用于申请资质的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社保必须以申请单位或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且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3个月。用于申请资质的注册人员需注册在资质申请单位,注册在其他单位,包括申请单位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同一检测人员在检测专项资质认定中不得超过2个专项资质。
第十条 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体系管理的人员。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申请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注册人员应均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申请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在云南省内的艰苦偏远县(市、区)申请检测机构资质且仅在登记地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承揽检测业务的,可以降低其申请专项资质中主要人员数量的标准: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3个专项资质,每个专项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个专项资质,每个专项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第十二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组建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程序、评审准则、评审表格,组织实施专家评审。对已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检测参数,可适当简化专家评审内容。
第十三条 因国家强制性规范及相关施工验收要求,需由检测机构完成的检测参数,如未列入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纳入相应专项资质的可选参数。
第十四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等自有产权证明;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社保证明;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首次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试运行不少于6个月,并提供检测典型报告和原始记录。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后,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查和专家现场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专家现场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许可期限内。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应覆盖到资质申请的各个专项类别。专家评审应遵循回避原则,专家评审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六条应当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者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年龄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报告批准人。报告批准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经资质许可机关考核确认。未经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存在直接行政上下级关系,或者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工作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如参股、联营等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在检测业务委托前,建设单位应当对检测机构的检测场所、人员、设备以及信息化管理水平进行考察。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于检测项目中未取得相关专项资质的可选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可以分包给其他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他的检测参数不得分包。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或者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当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当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施工人员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测或者检测试样送检时,应当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当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当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项目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批次、检测数量。检测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测之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中应当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检测日期等相关信息。报告签字及证章应齐全,多页检测报告应注明“共几页第几页”,并加盖骑缝章。检测报告空白处应做空白标识。
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有注册人员要求的专项资质检测项目,出具的检测报告还需相应注册人员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行为:
(一)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三)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的;
(四)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调换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测的;
(六)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伪造批准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一)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虚假检测报告或无效检测报告;
(三)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标准,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检测机构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无法全过程可追溯的检测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保存期限不应少于6年,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存档保存,并应建立来样登记台账、报告发放台账、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等。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检测委托人或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建设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向主管部门提供可追溯数据,并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将数据接入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应当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四十条 省外入滇检测机构在云南承揽检测业务的,应在滇设立分支机构并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备。在滇分支机构应配备管理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主要人员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对相应专项资质类别的要求,具备相应专项资质类别要求的必备检测参数、仪器设备及满足环境要求的检测场所,并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定,视同本省检测机构一并监督管理。
检测机构(含省外入滇检测机构)在省内跨州市开展检测业务的,应向业务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主动接受监督管理。跨州市从事建筑材料、市政工程材料检测业务的,应在业务所在地设立分场所,业务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在当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满足开展相应检测活动的要求进行核查。
第四十一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者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第四十二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者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统一数据标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动态核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者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者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监督抽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程实体质量;
(二)施工现场内在建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
(三)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砂浆及原材料质量。
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溯源检查和资质动态核查,并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整改完成前,不得承揽新的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上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十九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4年 月 日起实施。
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附件
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序号 |
检测专项 |
编号 |
检测项目 |
必备检测参数 |
可选检测参数 |
一 |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
1 |
水泥 |
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氯离子含量 |
保水率、氧化镁含量、碱含量、三氧化硫含量、细度 |
2 |
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 |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最大力下总延伸率、反向弯曲、重量偏差、残余变形 |
弯曲性能、强屈比、屈标比、断裂位置及特征、尺寸偏差 |
||
3 |
骨料、集料 |
细骨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亚甲蓝值与石粉含量(人工砂)、压碎指标(人工砂)、氯离子含量 |
表观密度、吸水率、坚固性、碱活性、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轻物质含量、有机物含量、贝壳含量 |
||
粗骨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标、针片状颗粒含量 |
坚固性、碱活性、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 |
||||
轻集料:/ |
筒压强度、堆积密度、吸水率、粒型系数、筛分析、表观密度、强度标号、软化系数、含泥量及泥块含量、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有机物含量、氯化物含量 |
||||
4 |
砖、砌块、瓦、墙板 |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
干密度、吸水率、抗渗性能、抗弯曲性能(或承载力)、耐急冷急热性、抗冲击性能、抗弯破坏荷载、吊挂力、抗冻性能、导热系数/传热系数、最小壁厚、最小肋厚、孔洞率、透水系数、防滑性能、耐酸耐碱性能 |
||
5 |
混凝土及拌合用水 |
抗压强度、抗渗等级、坍落度、氯离子含量、拌合用水(氯离子含量) |
限制膨胀率、抗冻性能、表观密度、含气量、凝结时间、抗折强度、劈裂抗拉强度、静力受压弹性模量、抑制碱-骨料反应有效性、碱含量、配合比设计、拌合用水(pH值、硫酸根离子含量、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 |
||
6 |
混凝土外加剂 |
减水率、pH值、密度(或细度)、抗压强度比、凝结时间(差)、含气量、固体含量(或含水率)、限制膨胀率、泌水率比、氯离子含量 |
相对耐久性指标、含气量1h经时变化量(坍落度、含气量)、硫酸钠含量、收缩率比、碱含量 |
||
7 |
混凝土掺合料 |
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氯离子含量 |
含水率、三氧化硫含量、放射性、碱含量、游离氧化钙含量、SiO2(二氧化硅含量)、Al2O3(三氧化二铝含量)、Fe2O3(三氧化二铁含量)、氧化镁含量、二氧化硅(SiO2)+三氧化二铝(Al2O3)+三氧化二铁(Fe2O3)总质量分数 |
||
8 |
砂浆 |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拉伸粘结强度(抹灰、砌筑) |
分层度、配合比设计、凝结时间、抗渗性能、密度、抗冻性能、收缩、含气量、吸水率 |
||
9 |
土 |
最大干密度、最优含水率、压实系数 |
/ |
||
10 |
防水材料及防水密封材料 |
防水卷材:可溶物含量、拉力、延伸率(或最大力时延伸率)、低温柔度、热老化后低温柔度、不透水性、耐热度、断裂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 |
接缝剥离强度、搭接缝不透水性、燃烧性能 |
||
防水涂料:固体含量、拉伸强度、耐热性、低温柔性、不透水性、断裂伸长率 |
涂膜抗渗性、浸水168h后拉伸强度、浸水168h后断裂伸长率、耐水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 |
||||
防水密封材料及其他防水材料:/ |
耐热性、低温柔性、拉伸粘结性、施工度、表干时间、挤出性、弹性恢复率、浸水后定伸粘结性、流动性、单位面积质量、膨润土膨胀指数、渗透系数、滤失量、拉伸强度、撕裂强度、硬度、7d膨胀率、最终膨胀率、耐水性、体积膨胀倍率、压缩永久变形、低温弯折、剥离强度、浸水168h后的剥离强度保持率、拉力、延伸率、固体含量、7d粘结强度、7d抗渗性、拉伸模量、定伸粘结性、断裂伸长率、剪切性能、剥离性能 |
||||
11 |
瓷砖及石材 |
吸水率、弯曲强度 |
抗冻性(耐冻融性)、放射性、压缩强度、破坏强度、断裂模数 |
||
12 |
塑料及金属管材* |
塑料管材:/ |
静液压强度、落锤冲击试验、外观质量、截面尺寸、纵向回缩率、交联度、熔融温度、简支梁冲击、炭黑分散度、炭黑含量、拉伸屈服应力、密度、爆破压力、管环剥离力、熔体质量流动速率、氧化诱导时间、维卡软化温度、热变形温度、拉伸断裂伸长率、拉伸弹性模量、拉伸强度、灰分、烘箱试验、坠落试验 |
||
金属管材:/ |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厚度偏差、截面尺寸 |
||||
13 |
预制混凝土构件* |
/ |
承载力、挠度、裂缝宽度、抗裂检验、外观质量、构件尺寸、保护层厚度、表面粗糙度 |
||
14 |
预应力钢绞线* |
/ |
整根钢绞线最大力、最大力总伸长率、抗拉强度、0.2%屈服力、弹性模量、松弛率 |
||
15 |
预应力混凝土用锚具夹具及连接器* |
/ |
外观质量、尺寸、静载锚固性能、疲劳荷载性能、硬度 |
||
16 |
预应力混凝土用波纹管* |
金属波纹管:/ |
外观质量、尺寸、局部横向荷载、弯曲后抗渗漏性能 |
||
塑料波纹管:/ |
环刚度、局部横向载荷、纵向载荷、柔韧性、抗冲击性能、拉伸性能、拉拔力、密封性 |
||||
17 |
材料中有害物质* |
/ |
放射性、游离甲醛、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氨 |
||
18 |
建筑消能减震装置* |
位移相关型阻尼器:/ |
屈服承载力、弹性刚度、设计承载力、延性系数、滞回曲线面积、极限位移、极限承载力 |
||
速度相关型阻尼器:/ |
最大阻尼力、阻尼力与速度相关规律、滞回曲线、极限位移 |
||||
19 |
建筑隔震装置* |
叠层橡胶隔震支座:/ |
竖向压缩刚度、竖向变形性能、竖向极限压应力、当水平位移为支座内部橡胶直径0.55倍状态时的极限压应力、竖向极限拉应力、竖向拉伸刚度、侧向不均匀变形、水平等效刚度、屈服后水平刚度、等效阻尼比、屈服力、水平极限变形能力 |
||
建筑摩擦摆隔震支座:/ |
竖向压缩变形、竖向承载力、静摩擦系数、动摩擦系数、屈服后刚度、极限剪切变形 |
||||
20 |
铝塑复合板* |
/ |
剥离强度 |
||
21 |
木材料及构配件* |
/ |
含水率、弹性模量、静曲强度、钉抗弯强度 |
||
22 |
加固材料* |
/ |
抗拉强度、抗剪强度、正拉粘结强度、抗拉强度标准值(纤维复合材)、弹性模量(纤维复合材)、极限伸长率(纤维复合材)、不挥发物含量(结构胶粘剂)、耐湿热老化性能(结构胶粘剂)、单位面积质量(纤维织物)、纤维体积含量(预成型板)、K数(碳纤维织物) |
||
23 |
焊接材料* |
/ |
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化学成分 |
||
24 |
抗震支吊架* |
/ |
外观、尺寸及公差、涂层厚度、抗震连接构件荷载性能、管道连接构件荷载性能、循环加载性能疲劳性能、疲劳性能、耐火性能、防腐性能 |
||
25 |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 |
/ |
不燃性、可燃性、氧指数、燃烧热值、烟密度等级、垂直燃烧、水平燃烧、单体燃烧试验、临界热辐射通量、损毁长度、续燃时间、阴燃时间、燃烧滴落物、耐火性能、阻燃性能、质量损失、炭化体积、耐燃时间、难燃性 |
||
26 |
建筑构配件(承重、非承重垂直构件及围护构件)* |
/ |
耐火性能 |
||
27 |
岩石* |
/ |
单轴抗压强度 |
||
28 |
建筑涂料* |
/ |
容器中的状态、细度、干燥时间、附着力、柔韧性、耐冲击性、耐水性、耐湿热性、涂膜外观、施工性、低温稳定性、初期干燥抗裂性、粘结强度、耐碱性、耐沾污性 |
||
29 |
腻子* |
/ |
粘结强度、施工性、容器中的状态、干燥时间、初期干燥抗裂性、打磨性、耐碱性、耐水性、吸水量、低温贮存稳定性 |
||
30 |
灌浆料/压浆料/压浆剂* |
/ |
流动度、抗压强度、与混凝土正拉粘结性、抗折强度、24h自由膨胀率、3h自由泌水率、氯离子含量、配合比、凝结时间、竖向膨胀率、充盈度、含气量、泌水率 |
||
31 |
防火涂料* |
/ |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在容器中的状态、干燥时间、初期干燥抗裂性、干密度 |
||
32 |
结构胶* |
/ |
剪切粘结强度、钢-钢拉伸抗剪强度、抗冲击剥离能力 |
||
33 |
电线电缆* |
/ |
标志、外径、导体电阻、电压试验、绝缘电阻、绝缘厚度、绝缘老化前拉力试验、绝缘和护套机械性能、单根绝缘电线垂直燃烧试验、不延燃试验 |
||
34 |
开关插座* |
/ |
标志、绝缘电阻、分断容量、通断能力、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防触电保护、温升、机械强度、正常操作、拔出插头所需的力、绝缘材料的耐非正常热和耐燃 |
||
35 |
石膏板* |
/ |
断裂荷载、吸水率、面密度、单位面积质量、表面吸水量、含水率 |
||
36 |
轻钢龙骨* |
/ |
静载试验、抗冲击试验 |
||
二 |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
1 |
混凝土结构构件强度、砌体结构构件强度 |
混凝土强度(回弹法/钻芯法/回弹-钻芯综合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砂浆强度(推出法/筒压法/砂浆片剪切法/回弹法/点荷法/贯入法等)、砖强度(回弹法) |
砌体抗压强度(原位轴压法/扁顶法)、砌体抗剪强度(原位单剪法/原位单砖双剪法)、混凝土强度(回弹-取芯法) |
2 |
钢筋及保护层厚度 |
钢筋保护层厚度 |
钢筋数量、间距、直径、锈蚀状况 |
||
3 |
植筋锚固力 |
锚固承载力 |
/ |
||
4 |
构件位置和尺寸*(涵盖砌体、混凝土、木结构) |
/ |
轴线位置、标高、截面尺寸、预埋件位置、预留插筋位置及外露长度、垂直度、平整度、构件挠度、平面外变形 |
||
5 |
外观质量及内部缺陷* |
/ |
外观质量、内部缺陷 |
||
6 |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节点* |
/ |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灌浆饱满性、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灌浆饱满性、外墙板接缝防水性能 |
||
7 |
结构构件性能*(涵盖砌体、混凝土、木结构) |
/ |
静载试验、动力测试、位移、变形、应力(应变) |
||
8 |
装饰装修工程* |
/ |
后置埋件现场拉拔力、饰面砖粘结强度、抹灰砂浆拉伸粘接强度 |
||
9 |
室内环境污染物* |
/ |
甲醛、氨、TVOC、苯、氡、甲苯、二甲苯、土壤中的氡 |
||
10 |
室内环境* |
/ |
室内噪声级、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楼板撞击声隔声 |
||
11 |
给排水工程* |
/ |
给排水管通球试验、给排水管严密性试验(灌水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供水压力(水压力) |
||
12 |
轨道用预埋件* |
/ |
预埋件抗拔力 |
||
13 |
建筑环境* |
/ |
环境噪声、室内噪声、隔声性能、采光系数、采光均匀度、照度、照度均匀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 |
||
三 |
钢结构 |
1 |
钢材及焊接材料 |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厚度偏差 |
断面收缩率、硬度、冲击韧性、冷弯性能、钢材元素含量(钢材化学分析C、S、P)、钢材元素含量(钢材化学分析Si、Mn) |
2 |
焊缝 |
外观质量、内部缺陷探伤(超声法/射线法) |
尺寸,内部缺陷探伤(磁粉法、渗透法) |
||
3 |
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 |
涂层厚度 |
涂料粘结强度、涂料抗压强度、涂层附着力、耐弯曲性、耐冲击性、耐温变性、耐盐雾性、耐火性能、隔热效率偏差、耐冻融循环 |
||
4 |
高强度螺栓及普通紧固件 |
抗滑移系数、硬度 |
紧固轴力、扭矩系数、最小拉力载荷(普通紧固件)、施工扭矩 |
||
5 |
构件位置与尺寸* |
/ |
垂直度、弯曲矢高、侧向弯曲、结构挠度、轴线位置、标高、截面尺寸 |
||
6 |
结构构件性能* |
/ |
静载试验、动力测试、位移、变形、应力(应变) |
||
7 |
金属屋面* |
/ |
静态压力抗风掀、动态压力抗风掀 |
||
8 |
钢轨焊接接头* |
/ |
焊缝内部缺陷(超声波法) |
||
9 |
钢网架* |
/ |
球节点承载力、网架变形 |
||
四 |
地基基础 |
1 |
地基及复合地基 |
承载力(静载试验/动力触探试验等) |
压实系数(环刀法/灌砂法等)、地基土强度、密实度(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变形模量(原位测试)、增强体强度(钻芯法),有效加固深度(触探法、面波法)、均匀性(触探法、面波法)、基础沉降、地基系数、动态变形模量 |
2 |
桩的承载力 |
水平承载力(静载试验)、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自平衡/高应变法等)、竖向抗拔承载力(抗拔静载试验) |
/ |
||
3 |
桩身完整性 |
桩身完整性(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等) |
/ |
||
4 |
锚杆抗拔承载力 |
拉拔试验 |
/ |
||
5 |
地下连续墙* |
/ |
墙身完整性(声波透射法/钻芯法等)、墙身混凝土强度(钻芯法) |
||
五 |
建筑节能 |
1 |
保温、绝热材料 |
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传热系数及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 |
燃烧性能 |
2 |
粘接材料 |
拉伸粘接强度 |
/ |
||
3 |
增强加固材料 |
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
网孔中心距偏差、钢丝网丝径、单位面积质量、断裂伸长率 |
||
4 |
保温砂浆 |
抗压强度、干密度、导热系数 |
剪切强度、拉伸粘结强度 |
||
5 |
抹面材料 |
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或柔韧性) |
/ |
||
6 |
隔热型材 |
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
/ |
||
7 |
建筑外窗 |
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 |
传热系数、玻璃的太阳得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密封性能、隔声量、淋水试验、可见光反射比、遮阳系数、型材焊接角强度 |
||
8 |
节能工程 |
外墙节能构造及保温层厚度(钻芯法)、保温板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锚固件的锚固力、外窗气密性能 |
室内平均温度、风口风量、通风与空调系统总风量、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空调机组水流量、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循环流量、室外供热管网水力平衡度、室外供热管网热损失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外墙传热系数或热阻 |
||
9 |
电线电缆 |
导体电阻值 |
燃烧性能、导体截面积、绝缘层厚度、护套厚度 |
||
10 |
反射隔热材料* |
/ |
半球发射率、太阳光反射比 |
||
11 |
供暖通风空调节能工程用材料、构件和设备* |
风机盘管机组:/ |
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噪声及输入功率 |
||
采暖散热器:/ |
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
||||
绝热材料:/ |
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
||||
12 |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用材料、构件和设备* |
/ |
照明光源初始光效 |
||
照明灯具:/ |
镇流器能效值、效率或能效、灯具效能、显色指数、相关色温 |
||||
照明设备:/ |
功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值 |
||||
13 |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
太阳能集热器:/ |
安全性能、热性能 |
||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集热系统:/ |
得热量、集热效率、太阳能保证率 |
||||
太阳能光伏组件:/ |
发电功率、发电效率 |
||||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
年发电量、组件背板最高工作温度 |
||||
14 |
建筑智能化系统* |
计算机系统:/ |
连通性、传输时延、丢包率、吞吐率、链路传输速率、AP间功换、AP配置、热点压力测试、热点吞吐量测试、信号覆盖强度、信噪比、同邻频干扰 |
||
综合布线系统:/ |
连接图、长度、回波损耗(RL)、插入损耗(IL)、近端串音(NEXT)、近端串音功率和(PS NEXT)、衰减远端串音比(ACR-F)、衰减串音比功率和(PS ACR-N)、等电平远端串音(ELFEXT)、等电平远端串音功率和(PS ELFEXT)、传播时延、直流环路电阻、屏蔽层的导通、传播时延偏差、衰减近端串音比(ACR-N)、衰减远端串音比功率和(PS ACR-F)、衰减近端串音比功率和(PS ACR-N)、不平衡电阻、光纤链路衰减、光纤链路长度、光纤信道衰减、光纤信道长度 |
||||
机房工程:/ |
电压偏移、频率偏移、电压波形畸变率、供电时延、照度、噪声、室内温度、室内湿度、压差值 |
||||
会议系统:/ |
最大声压级、传输频率特性、传声增益、声场不均匀度、系统总噪声级、照度 |
||||
公共广播系统:/ |
应备声压级、声场不均匀度、漏出声衰减、系统设备总噪声级 |
||||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温度、湿度、流量、风量、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照度 |
||||
六 |
建筑幕墙 |
1 |
密封胶 |
邵氏硬度、结构胶标准条件下的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剥离粘结性、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
耐候胶标准状态下的拉伸模量、石材用密封胶的拉伸模量 |
2 |
幕墙玻璃 |
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得热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
可见光反射比、遮阳系数 |
||
3 |
幕墙 |
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层间变形性能、后置埋件抗拔承载力 |
保温隔热性能、隔声性能、采光性能、耐撞击性能、防火性能,淋水试验、钢爪间的中心距离、幕墙构件直线度、幕墙分格框对角线长度差 |
||
七 |
市政工程材料 |
1 |
土、无机结合稳定材料 |
含水率、液限、塑限、击实、粗粒土和巨粒土最大干密度、承载比(CBR)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 |
塑性指数、不均匀系数、0.6mm以下颗粒含量、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 |
2 |
土工合成材料 |
拉伸强度、延伸率、梯形撕裂强度、CBR顶破强力、厚度、单位面积质量 |
垂直渗透系数、刺破强力 |
||
3 |
掺合料(粉煤灰、钢渣) |
SiO2含量、Al2O3含量、Fe2O3含量、烧失量、细度、比表面积 |
游离氧化钙含量、粉化率、压碎值、颗粒组成 |
||
4 |
沥青及乳化沥青 |
针入度、软化点、延度、质量变化、残留针入度比、残留延度、破乳速度、标准黏度、蒸发残留物、弹性恢复 |
运动黏度、布氏旋转黏度、针入度指数、蜡含量、闪点、动力黏度、溶解度、密度、粒子电荷、1.18mm筛筛上残留物、恩格拉黏度、与粗集料的粘附性 |
||
5 |
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细集料、矿粉、木质素纤维 |
粗集料:压碎值、洛杉矶磨耗损失、表观相对密度、吸水率、沥青黏附性、颗粒级配 |
坚固性、软弱颗粒或软石含量、磨光值、针片状颗粒含量、<0.075mm颗粒含量 |
||
细集料:表观相对密度、砂当量、颗粒级配 |
棱角性、坚固性、含泥量、亚甲蓝值 |
||||
矿粉:表观相对密度、亲水系数、塑性指数、加热安定性、筛分、含水率 |
/ |
||||
木质素纤维:长度、灰分含量、吸油率 |
pH值、含水率 |
||||
6 |
沥青混合料 |
马歇尔稳定度、流值、矿料级配、油石比、密度 |
动稳定度、残留稳定度、冻融劈裂强度比、配合比设计 |
||
7 |
路面砖及路缘石 |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防滑性能、耐磨性 |
抗冻性、透水系数、吸水率、抗盐冻性 |
||
8 |
检查井盖、水篦、混凝土模块、防撞墩、隔离墩 |
抗压强度、试验荷载、残余变形 |
/ |
||
9 |
水泥 |
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氯离子含量 |
保水率、氧化镁含量、碱含量、三氧化硫含量 |
||
10 |
骨料、集料 |
细骨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亚甲蓝值与石粉含量(人工砂)、压碎指标(人工砂)、氯离子含量 |
表观密度、吸水率、坚固性、碱活性、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轻物质含量、有机物含量、贝壳含量 |
||
粗骨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标、针片状颗粒含量 |
坚固性、碱活性、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 |
||||
轻集料:/ |
筒压强度、堆积密度、吸水率、粒型系数、筛分析 |
||||
11 |
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 |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最大力下总延伸率、反向弯曲、重量偏差、残余变形 |
弯曲性能 |
||
12 |
外加剂 |
减水率、pH值、密度(或细度)、抗压强度比、凝结时间(差)、含气量、固体含量(或含水率)、限制膨胀率、泌水率比、氯离子含量 |
相对耐久性指标、含气量1h经时变化量(坍落度、含气量)、硫酸钠含量、收缩率比、碱含量 |
||
13 |
砂浆 |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拉伸粘接强度(抹灰、砌筑) |
分层度、配合比设计、凝结时间、抗渗性能 |
||
14 |
混凝土 |
抗压强度、抗渗等级、坍落度、氯离子含量 |
限制膨胀率、抗冻性能、表观密度、含气量、凝结时间、抗折强度、劈裂抗拉强度、静力受压弹性模量、抑制碱-骨料反应有效性、碱含量、配合比设计 |
||
15 |
防水材料及防水密封材料 |
防水卷材:可溶物含量、拉力、延伸率(或最大力时延伸率)、低温柔度、热老化后低温柔度、不透水性、耐热度、断裂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 |
胶粘剂:剪切性能、剥离性能 胶粘带:剪切性能、剥离性能 防水卷材:接缝剥离强度、搭接缝不透水性 |
||
防水涂料:固体含量、拉伸强度、耐热性、低温柔性、不透水性、断裂伸长率 |
涂膜抗渗性、浸水168h后拉伸强度、浸水168h后断裂伸长率、耐水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 |
||||
防水密封材料及其他防水材料:/ |
耐热性、低温柔性、拉伸粘结性、施工度、表干时间、挤出性、弹性恢复率、浸水后定伸粘结性、流动性、单位面积质量、膨润土膨胀指数、渗透系数、滤失量、拉伸强度、撕裂强度、硬度、7d膨胀率、最终膨胀率、耐水性、体积膨胀倍率、压缩永久变形、低温弯折、剥离强度、浸水168h后的剥离强度保持率、拉力、延伸率、固体含量、7d粘结强度、7d抗渗性、拉伸模量、定伸粘结性、断裂伸长率 |
||||
16 |
水 |
氯离子含量 |
pH值、硫酸根离子含量、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碱含量 |
||
17 |
石灰* |
/ |
有效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氧化镁含量、未消化残渣含量、含水率、细度 |
||
18 |
石材* |
/ |
干燥压缩强度、水饱和压缩强度、干燥弯曲强度、水饱和弯曲强度、体积密度、吸水率 |
||
19 |
螺栓、锚具夹具及连接器* |
/ |
抗滑移系数、外观质量、尺寸、静载锚固性能、疲劳荷载性能、硬度、紧固轴力、扭矩系数、最小拉力载荷(普通紧固件) |
||
20 |
混凝土排水管* |
/ |
外压荷载、内水压力 |
||
八 |
道路工程 |
1 |
沥青混合料路面 |
厚度、压实度、弯沉值 |
平整度、渗水系数、抗滑性能、几何尺寸、车辙 |
2 |
基层及底基层 |
厚度、压实度、弯沉值 |
平整度、无侧限抗压强度 |
||
3 |
土路基 |
弯沉值、压实度 |
土基回弹模量 |
||
4 |
排水管道工程* |
/ |
地基承载力、回填土压实度、背后土体密实性、严密性试验、管道结构性缺陷、管道功能性缺陷 |
||
5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 |
平整度、构造深度、厚度、几何尺寸、混凝土强度(回弹法/钻芯法/回弹钻芯综合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混凝土碳化深度 |
||
6 |
道路照明* |
/ |
路面平均照度值、照度均匀度 |
||
7 |
底砟层、道砟层* |
/ |
压实度 |
||
九 |
桥梁与地下工程 |
1 |
桥梁结构与构件 |
静态应变(应力)、动态应变(应力)、位移、模态参数(频率、振型、阻尼比)、索力、承载能力、桥梁线形、动态挠度、静态挠度、结构尺寸、轴线偏位、竖直度、混凝土强度(回弹法/钻芯法/回弹-钻芯综合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氯离子含量 |
外观质量、内部缺陷、预应力孔道摩阻损失、有效预应力、孔道压浆密实性、风速、温度、加速度、速度、冲击性能、混凝土电阻率、钢筋锈蚀状况 |
2 |
隧道主体结构 |
断面尺寸、锚杆拉拔力、衬砌厚度、衬砌及背后密实状况、墙面平整度、钢筋网格尺寸、锚杆长度、锚杆锚固密实度、管片几何尺寸、错台、椭圆度、混凝土强度(回弹法/钻芯法/回弹-钻芯综合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 |
外观质量、内部缺陷、衬砌内钢筋间距、仰拱厚度、渗漏水、钢筋锈蚀状况、拱架间距、拱架数量、喷射混凝土厚度、仰拱(底板)填充密实性、管片壁后注浆密实度、初支背后注浆密实度、管片检漏测试、管片外观、管片水平拼装检验、管片抗弯性能检验、管片抗拔性能检验 |
||
3 |
桥梁及附属物* |
/ |
桥面系外观质量、桥梁上部外观质量、桥梁下部外观质量、桥梁附属设施外观质量 |
||
4 |
桥梁支座* |
/ |
外观质量、内在质量、竖向压缩变形、抗压弹性模量、极限抗压强度、盆环径向变形、抗剪弹性模量、抗剪粘结性能、抗剪老化、承载力、摩擦系数、转动性能、尺寸偏差、转角试验 |
||
5 |
桥梁伸缩装置* |
/ |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焊缝尺寸、焊缝探伤、涂层附着力、涂层厚度、橡胶密封带夹持性能、装配公差、变形性能、防水性能、承载性能 |
||
6 |
隧道环境* |
/ |
照度、噪声、风速、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硫浓度、氧浓度、一氧化氮浓度、二氧化氮浓度、瓦斯浓度、硫化氢浓度、烟尘浓度 |
||
7 |
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 |
/ |
自振频率、桥面线形、地基承载力、变形缝质量、防水层的缝宽和搭接长度、尺寸、栏杆水平推力 |
||
8 |
综合管廊主体结构* |
/ |
断面尺寸、衬砌厚度、衬砌密实性、墙面平整度、衬砌内钢筋间距、混凝土强度(回弹法/钻芯法/回弹-钻芯综合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锈蚀状况 |
||
9 |
涵洞主体结构* |
/ |
外观质量、地基承载力、回填土压实度、混凝土强度(回弹法/钻芯法/回弹-钻芯综合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钢筋保护层厚度、断面尺寸、接缝宽度、错台、钢筋锈蚀状况 |
备注:带“* ”的检测项目为本专项资质的可选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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