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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意见(送审稿)》的公告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7-06-22     点击数: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意见(送审稿)》的公告

 

为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社会共识,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通过网络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意见(送审稿),网站地址:http://www.ynjst.gov.cn》,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请于201775日以前将单位或个人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电子邮箱:69373871@qq.com

联系电话:0871-64322042(传真)

邮政编码:650000

通信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

房改造的意见(送审稿)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622

 

附件

关于加强全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意见

(送审稿)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目标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总体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6251号)和201745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召开脱贫攻坚贫困农户建房专题会议、416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第五次全体会议和65日省委农危改专题会精神,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精准聚焦到保障全省农村“4类重点对象有基本安全住房上来,重点围绕“两不愁、三保障”中基本安全住房有保障的目标任务,坚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三最”原则,明确责任、加大投入、创新方法、精准实施,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20172018年基本完成全省“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CD级农村危房改造,2019年全面完成,确保全省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一)政府主导、农户主体。州市和县级党委、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加强统筹指导,整合资源,驻村扶贫工作队要发挥好帮助建房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农民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主体,要发挥农民群众互帮互建的主体作用,自主开展建设。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聚焦“4类重点对象”CD级危房开展改造,达到抗震要求。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通过建设农村集体公有住房、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提高补助资金额度等方式,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安全问题。

(三)规划先行,保障基本。科学编制村寨规划,组织编制符合脱贫攻坚要求的民居设计方案,加大宣传力度,引导贫困危房农户开展基本安全住房建设,根据自身经济条件逐步提升住房条件,防止大拆大建和扩大建房面积,避免因建房返贫或加重致贫。

(四)公开公正、接受监督。及时公开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计划任务、补助标准,严格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认定和补助对象申请、公示、审批等程序,公开公正评定对象,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政策措施

(一)科学编制实施方案

各州市结合“4类重点对象”危房存量,及时制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年度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采取原址重建解决一批、修缮加固改造解决一批、建设农村集体公有住房解决一批的措施,合理筹划、科学安排。各县(市、区)根据精准核实“4类重点对象”中的CD级危房数量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具体措施,报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实施。2017年起,农村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不再进行整合实施,同一贫困家庭不得重复享受两类补助政策。

(二)认真开展“4类重点对象”及危房精准调查和信息录入工作

州(市)党委、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县级认真开展“4类重点对象”精准核实和CD级危房准确认定工作,组织住建、公安、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对“4类重点对象”开展信息复核,组织力量对各县危房认定进行技术指导并开展抽查核查,确保对象精准和危房准确。

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乡镇和驻村扶贫工作队认真开展“4类重点对象”精准调查并及时建立到户的危房信息台账资料,更新完善信息系统数据。组织公安、民政、扶贫和残联等部门利用业务信息数据与各地上报的“4类重点对象”开展身份信息比对,及时调整删除不符合条件对象。各地要充分组织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危房认定专家队伍,对“4类重点对象”危房危险等级进行普查认定,及时将精准识别的“4类重点对象”危房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时汇总上报。

各级民政、扶贫、残联要同步及时与住建部门联动开展“4类重点对象”农户危房信息比对工作,对发现的存疑农户信息进行复核识别。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方式

经认定的“4类重点对象”CD级危房,C级危房只能进行加固改造,达到抗震要求;D级危房中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要求的应当采取加固改造方式;经认定,通过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要求的,进行拆除重建。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农村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和村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开展危房修缮加固改造或统规联建。对于无力建房的特困农户,采取建设集体公有住房进行安置、乡镇和村也可调剂村集体闲置房屋等方式兜底保障解决,产权归政府或集体所有。

(四)资金筹措及补助标准

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的1:0.5的比例筹措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一并按照财政因素法切块下达各地,统筹集中用于中央下达的“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严禁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摊薄用于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

各地根据“4类重点对象”的数量和贫困程度,针对CD级两类危房数量比例、改造方式等实际具体制定分级分类补助政策;各地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县级可按照中央关于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要求,统筹支持贫困户危房改造。

补助资金要严格落实《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786号)进行管理,不得将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摊薄用于扩大保障范围。确保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到专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五)严格控制建房面积

4类重点对象”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房面积原则上1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对于自筹资金能力较弱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脱贫的特困户,改造房屋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考虑到将来的发展需求,有的新建房屋可按两层基础进行设计,先建一层,待农户增收致富后,再自筹资金加层扩建。

(六)金融支持

将农村危房改造纳入脱贫攻坚金融支持范围,通过整合涉农资金、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农村危房改造农户自愿“可承受”范围且不影响脱贫的情况下,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自主审贷,遵循“放得出、管得好、收得回”的原则,给予“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提供基准利率(含)以下、优惠贷款支持,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提高农户筹资建房的能力。

1.贷款对象。各金融机构要将有贷款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纳入贷款支持范畴。

2.贷款期限和贴息补助。金融机构贷款期限最长延长至8年;继续执行原“三级政府分还”的农危改金融信贷贴息政策,其中省、州市、县级按照1:1:1的比例(财政直管县按照省、直管县2:1的比例)筹措贴息补助资金,为“4类重点对象”贷款农户提供3%、连续5年的贴息补助,剩余利息由农户自行承担。各地要积极与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扶贫合作,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3.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危房改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促进农村危房改造贷款工作健康持续发展。风险补偿金补助对象为“4类重点对象”因无力偿还贷款导致的坏账,当发生贷款损失时,由县(市、区)政府和属地贷款金融机构按7:3比例分担。政府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由省、州(市)、县三级财政按1:1:1的比例(财政直管县按照省、直管县2:1的比例)筹集。风险补偿金采取按年度据实结算的方式予以补助,由属地贷款金融机构确认坏账并经州(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确认后汇总至省级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向省住建厅提出补偿申请,省住建厅审核后向省财政提供年度预算安排建议,省财政按分担比例向下级财政拨付风险补偿金。

(七)统筹协调好易地扶贫搬迁和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对已享受补助和贷款政策但不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调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相应整合的原农危改补助资金,且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可纳入2017年度计划并由县级整合统筹。已建房屋人均面积超过18平米的,按照2016年度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各地要积极与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按照相关要求合理使用好扶贫贷款。

三、建设管理

(一)编制民居单体设计方案。县级住建部门要编制符合“4类重点对象”建房要求的单体民居设计方案,在确保抗震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设计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的图纸,根据农村实际情况推广“人畜分离”、“厨卫入户”等建设要求,设计方案要征求村民意见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认可后实施。

(二)控制建房成本。各地要按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农房设计建造原则,可大力推广农房修缮加固和建造的新技术,节约改造资金。通过招标方式,采取集中采购建筑材料和选取施工队伍等,帮助农户降低建房和改造加固成本,在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保障住房安全的同时,切实减轻农户建房负担。

(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加大培训力度,加强技术指导,认真编制民居设计方案和标准,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导则和指南要求,对当地驻村扶贫工作队、农村危房改造建筑工匠和建房农户开展培训;要组织技术专家队伍,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并做好验收工作;全面实行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五个基本”原则,最终实现改造户住房安全有保障。

(四)完善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管理制度,核实一户、建档一户。改造农户应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套台账。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合同等材料。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同步开展农户电子档案录入工作,确保录入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对于未录入“4类重点对象”危房信息系统中的农户,不列入省级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对象。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农户档案的保密工作。

四、工作职责

(一)省级部门职责。省公安厅、民政厅、扶贫办、残联负责对全省“4类重点对象”身份进行精准识别;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的技术指导、质量管理、下达年度计划任务,与省财政厅共同下达中央和省级资金,会同省级民政、财政、扶贫、残联等部门开展检查督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资金安全;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筹措,会同省级住建、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

(二)州市级职责。州(市)党委、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负总责,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制定实施方案、筹措本级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督促进度、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督查核查。

(三)县级职责。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各项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4类重点对象”CD级危房的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组织实施、筹措整合资金并负责监管。组织驻村扶贫工作队、农村建筑工匠、建房农户等开展培训,编制并免费发放符合要求的民居设计方案图纸,对农村危房改造开展跟踪、指导、监督和验收等工作。县级党委、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村组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州(市)、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要结合本《意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开展。对于“4类重点对象”识别及危房认定不精准、核查把关不严,给全省脱贫攻坚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推进造成不良影响的,将逐级追究责任并相应扣减年度任务和资金。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协调领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统筹组织好“4类重点对象”CD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工作,各级住建、公安、民政、财政、扶贫和残联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协同联动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地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要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建房保证金”“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对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