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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综合体建设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4-04-28     点击数:    

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综合体建设

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旅发委、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398号)的精神,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城市综合体建设配套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城市综合体建设配套实施细则》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110

 

 

附件

 

云南省城市综合体建设配套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20139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城市综合体,是指经专家评审、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9次厅务会议认定的150个城市综合体项目。

第三条  各地应以市场为主体,以项目为龙头,以城市规划为引领,以特许经营权等优质资源为引导,统筹各类建设资金,动员各类社会资本,积极配套建设好城市综合体周边基础设施。

第四条  增强城市综合体公众参与力度,建立公开透明的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制度。对于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综合体标志性建筑,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听取公众对设计方案的意见。

 

第二章 行政审批方面政策

第五条 对经认定的省级城市综合体项目,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临时性的协调代理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代办制”机构),由规划、建设、国土、税务、环保、金融、发改、财政、旅游发展、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组成,作为绿色通道。也可依托各地的政务服务中心明确专人提供办事服务。 “代办制”机构具体协调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中涉及相关事宜,督促和联系相关部门对涉及事项简化环节,限时办结,积极探索并联审批,合力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开发建设。

第六条  城市综合体项目业主可根据项目推进需要,向各地“代办制”机构提出申请,委托“代办制”机构实行免费全程代办相关手续服务。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应通过“代办制”机构加强协调配合,并与省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做好业务对接,简化审批重复环节,完善城市综合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规划选址等各项审批措施,扎实做好项目建设推进工作。

 

第三章 用地审批政策

第七条  加大城市综合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根据“严控总量、优化结构、统筹调剂、有保有压”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要求,对确定的省级城市综合体建设所需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纳入全省统筹安排范围,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城市综合体所在地区倾斜,各州市在安排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过程中应重点保障城市综合体建设,特别是优先保障城市综合体建设中的交通、能源、水利、通讯、环保、民生等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发展用地。城市综合体新增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

第八条  科学合理引导城市综合体各类建设用地向低丘缓坡布局,开辟城市综合体建设发展的土地利用新模式。对符合低丘缓坡项目的城市综合体给予重点倾斜,优先安排用地审批。

第九条  用好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政策,科学合理确定拆旧复垦规模和建新区建设用地规模,通过新增建设用地与拆旧区建设用地置换,缓解城市综合体新增用地指标压力。鼓励城市综合体项目充分挖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盘活空闲、废弃、低效存量土地,建设节地型城市综合体。城市综合体用地应严格按照“招拍挂”方式办理,土地出让金应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经省政府认定的城市综合体,用地出让后应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条  按照《云南省城市综合体布局规划》和《云南省城市综合体规划技术导则》要求,经过评审论证的城市综合体项目,要严格落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要求,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管制。

 

第四章  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政策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省级城市综合体项目,在满足日照、消防、交通、相关设施配套、环境质量等前提下,通过城市设计,优化相关技术指标。各地可根据城市综合体项目对城市公共空间的贡献和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进行建设的情况,给予其一定的容积率奖励,但奖励数额最高不大于0.3。在产业园区内的城市综合体,鼓励企业建立中小企业孵化中心、总部大楼等,在容积率上给予相应支持。

第十二条  按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要求,支持城市综合体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引导项目业主以绿色建筑作为项目建设导向。绿色建筑、高强钢筋应用、智慧旅游景区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优先向省级城市综合体项目倾斜。

第十三条  进一步下放初步设计审批权限,将原来由省级审批的大部份建筑和市政工程下放给州市进行审批。对州市审查的复杂的城市综合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出台《云南省城市综合体初步设计审查要点》予以指导,同时组织省级勘察设计专家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对省、市重点工程和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优先审查,随到随审并保证质量和时效。对于综合体涉及的规划、抗震、环境等专项审查,涉及到相同问题审查的,改串行审批为并行审批,对不涉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问题,施工图审查可以先办理通关,后补材料和手续。一次报审的工程在保证工程整体性的前提下,可以对部分合格项目先行办理手续。同时,加强对城市综合体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及时清除不合格的城市综合体设计单位。

 

第五章     金融政策

第十五条  在项目重点推进过程中,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汇集项目进展及融资需求信息,建立城市综合体融资项目库。省金融办将城市综合体融资项目库相关信息定期通报各金融机构,同时协调各金融机构积极跟进服务,将融资进展等情况定期进行反馈,准确掌握金融支持城市综合体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全省年度城市综合体建设资金需求情况,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总行申请支持我省城市综合体建设的专项贷款规模。为城市综合体建设融资提供绿色通道,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城市综合体项目融资合理定价;在项目资料齐备的情况下,提高贷款审批速度;在贷款通过审批后,加快贷款投放速度,优先安排资金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为城市综合体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积极协调金融机构通过在城市综合体设立分支机构,投放自助设备等方式,为城市综合体项目提供存贷款、资金结算、综合理财、保险、证券等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  拓宽城市综合体项目的融资途径。鼓励金融机构结合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融资需求及项目特点,以融资租赁、集合票据、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定向债务融资等多种方式为项目提供创新融资。发挥保险资金体量大、期限长的优势,引导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等多种方式支持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建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对项目遇到的特殊金融问题坚持一事一议,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重点城市综合体项目的融资问题,促进我省城市综合体建设。

 

第六章 优化纳税服务

第二十条  切实落实企业在城市综合体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涉及城市综合体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由相关税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优惠政策贯彻执行中加强跟踪问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全面落实相关减免税审核确认和备案管理办法、规范流程,简化办税手续,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享受到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创新税收服务方式,通过网站、媒体、12366、办税服务厅、座谈会等方式大力宣传税收政策,使企业及时掌握了解税收政策特别是优惠政策;积极推行网络申报、网络开票、网络认证、多元化申报等方式,节约征纳成本。通过“一窗式”、提醒、预约、上门等服务方式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畅通税收政策和税务争议的处理渠道,最大限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全力配合推进云南城市综合体建设工作的开展。

 

第七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对已通过专家评审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在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前提下,在项目立项、建设中予以政策、资金上的支持,协同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目标任务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加快产业基地建设。选择一批产业基地(包括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工业和信息产业为主的产业集聚区,省级重点工业强县和省重点规划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加大政策、资金、生产要素等的支持保障力度,把示范基地建成全省“两化”融合的推进基地、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节能减排的实践基地、经济发展的增长极。

第二十四条  提高信息保障能力,深化无线宽带网络覆盖,推进4G网络建设运用,抓好“无线城市综合体”试点工作,加快提升现代城市、工业园区、产业基地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云南省城市综合体建设配套实施细则》从2014110日起实施。由云南省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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