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动态 公示公告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筑行业企业中全面启用电子签章工作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来源:云南省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17-02-22     点击数: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建筑行业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备案电子化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全省建筑行业企业中全面启用电子签章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子签章颁发及法律效力

电子签章中的数字证书是由具备国家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的专业电子认证中心制作。电子签章使用的介质是由具有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商用密码产品型号证书》的机构提供。最终含数字证书的电子签章须由具有国家密码管理局颁发的《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的服务机构完成发放与服务提供。

含有数字证书的企业电子签章与传统企业法人章(公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与项目负责人的电子签章与传统法定代表人印鉴、项目负责人印鉴或其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电子签章签署的数据电文具有与签字盖章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行政审批、行政备案和招投标活动中可直接使用。

二、电子签章应用范围

电子签章应用于全省建筑行业企业的资质办理、增项、升级,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业绩申报,招标投标活动,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工程项目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相关业务,并逐步覆盖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全部业务。

三、电子签章应用主体

电子签章的应用主体为全省建筑行业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建筑行业企业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

四、有关要求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电子签章管理工作。

含数字证书的电子签章作为企业与个人的电子身份证,与企业法人章、个人印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使用过程中应实行专人专管,登记后再使用的制度,切实杜绝签章滥用现象,引起法律纠纷。

电子签章一旦遗失,请立即联系发放机构进行冻结处理,并及时办理电子签章的补办手续,避免出现电子签章被盗用的情况。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人: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程谷;

联系电话:0871-64320967;技术咨询:0871-66225588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2月21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