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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5-01-10     点击数:    

云建行罚字〔2024〕4号


被处罚单位: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5270660X1

法定代表人:杨智勇

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隆街道兴隆路新华小区 95号。

2024年6月24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关于反映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伪造合同业绩投标的函件。经调查核实,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2023年铁厂边境派出所20个基层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第十期施工招标西双版纳边境管理支队勐伴边境派出所业务技术用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投标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编造了发包方为保山市隆阳区民族中学、承包方为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山市隆阳区民族中学学校建设项目及室外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保山市隆阳区民族中学学校建设项目及室外工程”业绩虚假资料,该业绩不存在。案涉项目开标后,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列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在查处过程中,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主动交代违法行为的相关事实,并表示今后将规范企业管理,不再实施违法行为;在本案查处前,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发生过投标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招标人系在公示中标候选人阶段发现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已取消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资格,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取得违法所得;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施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备案表、合同业绩查询函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2024年10月25日向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4〕4-1号),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办案人员发生调整,不能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本机关2024年11月13日和2024年129,分别向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再次延期通知书》云建行罚字20244行政处罚案件再次延期通知书》云建行罚字20247经研究,本机关2024年12月9日,向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4〕12号),决定撤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建行罚告字〔2024〕4-1号)并重新告知,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适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236号的一般标准,本机关决定对云南欣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中标项目金额(8203421.02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1017.11元(大写:肆万壹仟零壹拾柒元壹角壹分)。

上述罚款,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备注:缴纳罚款前请先至本机关办理缴纳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1


本机关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邮政编码:650228

联系人:张建军、彭才能

联系电话:0871-64336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