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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4-10-24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电子邮箱账号:2389373114@qq.com)反馈意见和建议。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1125日。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1024日  


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已取得检测参数的检测业务。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五条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资质,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9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第六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正确配备检测仪器设备,用于申请资质的设备不得租用、借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工作执行。

第七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场所地址须在同一(市)。

检测机构根据检测工作需要设立分场所,分场所申请的业务范围不能超过原有资质要求,分场所应按申请的参数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同一仪器设备仅能用于申请一个检测场所的参数),其配备的人员、检测设备、场所、工作环境及质量保证体系等应满足法律法规、检验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 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检测机构的资质和检测经历,但应按照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他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

第九条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单位的相应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均应在该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点前3个月在本单位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必须以申请单位或分支机构名义缴纳(以个人名义缴纳无效)。用于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注册人员需注册在资质申请单位,注册在其他单位(含注册在申报单位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条件均不予认可。

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第十条 因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施工验收要求,需由检测机构完成的检测参数,如未列入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纳入《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附件)相应专项资质的可选参数。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建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专家评审,并加强专家评审过程监督。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等自有产证明;

(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

(四)主要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保证明和纳税证明;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检测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后,检测机构注册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核查申请材料中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于收到检测机构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在审批系统中如实填写和提交相关核查情况报送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查情况包括核查时间、核查责任人、核查结论等。现场核查过程产生的文字、图片资料等同时上传审批系统备查。

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完成现场核查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资质申请进行受理,并组织材料审查和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评审时间)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对符合资质标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资质重新核定。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电子证照生成、归集、应用等管理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执行。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检测机构增项资质有效期与已取得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十五条 申请综合类资质或资质增项的检测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申请。

取得资质的检测机构,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应整改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对其综合类资质或资质增项申请,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符合资质标准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无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检测机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资质许可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年龄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九条 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未经检测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等。如,参股、联营、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等关系。

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同一单位工程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同时委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在检测业务委托前,建设单位应对检测机构的检测场所、人员、设备以及信息化管理水平进行考察。检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关于检测转包和违法分包。检测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全部检测业务转让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检测违法分包是指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部分检测项目或检测参数相关检测业务分包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但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个别可选参数相关检测业务,经委托方同意,可分包给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合理核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单独列支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制定项目检测计划,明确检测内容、检测批次、检测数量。检测机构在对工程质量进行现场检测之前,应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或监理单位现场监理人员应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见证。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记录取样、制样、标识、封志、送检以及现场检测等情况,并签字确认。施工人员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二十六条 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检测试样的符合性、真实性及代表性负责。检测试样应具有清晰的、不易脱落的唯一性标识、封志。

第二十七条 现场检测或检测试样送检时,应由检测内容提供单位、送检单位等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由送检人员、见证人员等签字确认。

检测机构接收检测试样时,应对试样状况、标识、封志等符合性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审核人员、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等签署,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中应包括检测项目代表数量(批次)、检测依据、检测场所地址、检测数据、检测结果、见证人员单位及姓名、检测日期等相关信息。报告签字及证章应齐全,多页检测报告应注明“共几页第几页”,并加盖骑缝章。检测报告空白处应做空白标识。

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有注册人员要求的专项资质检测项目,出具的检测报告需相应注册人员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行为:

一)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及方法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报告;

(二)检测报告中数据、结论等实质性内容被更改的检测报告;

(三)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的;

(四)超出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调换检测样品或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测的;

(六)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专用章,伪造批准人签名或签发时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一)非建设单位委托并支付费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虚假检测报告或无效检测报告;

(三)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标准,重新核定符合资质标准前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检测机构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无法全过程可追溯的检测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检测数据原始记录、检测报告按照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第三十三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建设工程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检测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电子文件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存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以及检测项目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检测委托人或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第三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活动进行信息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第三十七条 检测机构应保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省外入滇检测机构在云南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并确保检测业务所在地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满足开展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检测机构可通过合法租赁的方式,满足入滇开展检测活动所需检测场所要求。

检测机构(含省外入滇检测机构)在省内跨州(市)开展检测业务的,应向业务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主动接受监督管理。跨州(市)从事建筑材料、市政工程材料检测业务的,应在业务所在地设立分场所。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五)使用不能满足所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要求的检测人员或仪器设备;

(六)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

第四十条 检测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三)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

(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结论判定或出具虚假判定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统一数据标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动态核查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或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进行检查、抽测;

(二)向检测机构、委托方、相关单位和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对检测人员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进行检查;

(四)查阅、复制有关检测数据、影像资料、报告、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组织实施能力验证或比对试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监督抽测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工程实体质量;

(二)施工现场内在建工程使用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质量;

(三)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砂浆及原材料质量。

监督抽测不合格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溯源检查和资质动态核查,并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四条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资质许可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整改完成前,不得承揽新的检测业务。检测机构完成整改后,应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电子证照等方式,动态核查检测机构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注册关系等情况。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测资质监管,通过核查电子证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定期对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相关单位和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开,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四十八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基本术语释义

(一)本细则规定的注册人员是指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相应执业资格,并完成法定注册程序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二)本细则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承担检测方案等技术文件管理和审核等职责。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承担全面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职责。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申请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正高级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8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注册人员应均具有2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申请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均具有5年以上质量检测工作经历。

(三)本细则规定的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检测试验、检测数据处理、检测报告出具和检测活动技术管理的人员。

(四)本细则规定的分场所是指检测机构为扩大服务区域,在其主要地址之外设立的能够独立完成特定检测任务的工作场所。

(五)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一种监管机制,其中“双随机”指的是在进行监督检查时,随机抽取被检查的对象以及随机选派执行检查任务的工作人员,以此来确保检查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而“一公开”则是指将抽查的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并接受社会监督。这种做法有助于减少人为干预,提升监管效率与公平性。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4    日起实施。

 

附件: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附件

 

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

序号

检测专项

编号

检测项目

必备检测参数

可选检测参数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

1

水泥

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氯离子含量

保水率、氧化镁含量、碱含量、三氧化硫含量、细度

2

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最大力下总延伸率、反向弯曲、重量偏差、残余变形

弯曲性能、强屈比、屈标比、断裂位置及特征、尺寸偏差

3

骨料、集料

细骨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亚甲蓝值与石粉含量(人工砂)、压碎指标(人工砂)、氯离子含量

表观密度、吸水率、坚固性、碱活性、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轻物质含量、有机物含量、贝壳含量

粗骨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标、针片状颗粒含量

坚固性、碱活性、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

轻集料:/

筒压强度、堆积密度、吸水率、粒型系数、筛分析、强度标号、软化系数、含泥量及泥块含量、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有机物含量、氯化物含量

4

砖、砌块、瓦、墙板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

干密度、吸水率、抗渗性能、抗弯曲性能(或承载力)、耐急冷急热性、抗冲击性能、抗弯破坏荷载、吊挂力、抗冻性能、导热系数/传热系数、最小壁厚、最小肋厚、孔洞率、透水系数、防滑性、耐酸耐碱性能

5

混凝土及拌合用水

抗压强度、抗渗等级、坍落度、氯离子含量、拌合用水(氯离子含量)

限制膨胀率、抗冻性能、表观密度、含气量、凝结时间、抗折强度、劈裂抗拉强度、静力受压弹性模量、抑制碱-骨料反应有效性、碱含量、配合比设计、拌合用水(pH值、硫酸根离子含量、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

6

混凝土外加剂

减水率、pH值、密度(或细度)、抗压强度比、凝结时间(差)、含气量、固体含量(或含水率)、限制膨胀率、泌水率比、氯离子含量

相对耐久性指标、含气量1h经时变化量(坍落度、含气量)、硫酸钠含量、收缩率比、碱含量

7

混凝土掺合料

细度、烧失量、需水量比、比表面积、活性指数、流动度比、氯离子含量

含水率、三氧化硫含量、放射性、碱含量、游离氧化钙含量、SiO2(二氧化硅含量)、Al2O3(三氧化二铝含量)、Fe2O3(三氧化二铁含量)、二氧化硅(SiO2+三氧化二铝(Al2O3+三氧化二铁(Fe2O3)总质量分数

8

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拉伸粘结强度(抹灰、砌筑)

分层度、配合比设计、凝结时间、抗渗性能、表观密度、抗冻性能、收缩、含气量、吸水率

9

最大干密度、最优含水率、压实系数

/

10

防水材料及防水密封材料

防水卷材:可溶物含量、拉力、延伸率(或最大力时延伸率)、低温柔度、热老化后低温柔度、不透水性、耐热度、断裂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

接缝剥离强度、搭接缝不透水性、燃烧性能

防水涂料:固体含量、拉伸强度、耐热性、低温柔性、不透水性、断裂伸长率

涂膜抗渗性、浸水168h后拉伸强度、浸水168h后断裂伸长率、耐水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

防水密封材料及其他防水材料:/

耐热性、低温柔性、拉伸粘结性、施工度、表干时间、挤出性、弹性恢复率、浸水后定伸粘结性、流动性、单位面积质量、膨润土膨胀指数、渗透系数、滤失量、拉伸强度、撕裂强度、硬度、7d膨胀率、最终膨胀率、耐水性、体积膨胀倍率、压缩永久变形、低温弯折、剥离强度、浸水168h后的剥离强度保持率、拉力、延伸率、固体含量、7d粘结强度、7d抗渗性、拉伸模量、定伸粘结性、断裂伸长率、剪切性能、剥离性能

11

瓷砖及石材

吸水率、弯曲强度

抗冻性(耐冻融性)、放射性、压缩强度、破坏强度、断裂模数

12

塑料及金属管材*

塑料管材:/

静液压强度、落锤冲击试验、外观质量、截面尺寸、纵向回缩率、交联度、熔融温度、简支梁冲击、炭黑分散度、炭黑含量、拉伸屈服应力、密度、爆破压力、管环剥离力、熔体质量流动速率、氧化诱导时间、维卡软化温度、热变形温度、拉伸断裂伸长率、拉伸弹性模量、拉伸强度、灰分、烘箱试验、坠落试验

金属管材:/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厚度偏差、截面尺寸

13

预制混凝土构件*

/

承载力、挠度、裂缝宽度、抗裂检验、外观质量、构件尺寸、保护层厚度

14

预应力钢绞线*

/

整根钢绞线最大力、最大力总伸长率、抗拉强度、0.2%屈服力、弹性模量、松弛率

15

预应力混凝土用锚具夹具及连接器*

/

外观质量、尺寸、静载锚固性能、疲劳荷载性能、硬度

16

预应力混凝土用波纹管*

金属波纹管:/

外观质量、尺寸、局部横向荷载、弯曲后抗渗漏性能

塑料波纹管:/

环刚度、局部横向载荷、纵向载荷、柔韧性、抗冲击性能、拉伸性能、拉拔力、密封性

17

材料中有害物质*

/

放射性、游离甲醛、VOC、苯、甲苯、二甲苯、乙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氨

18

建筑消能减震装置*

位移相关型阻尼器:/

屈服承载力、弹性刚度、设计承载力、延性系数、滞回曲线面积、极限位移、极限承载力

速度相关型阻尼器:/

最大阻尼力、阻尼力与速度相关规律、滞回曲线、极限位移

19

建筑隔震装置*

叠层橡胶隔震支座:/

竖向压缩刚度、竖向变形性能、竖向极限压应力、当水平位移为支座内部橡胶直径0.55倍状态时的极限压应力、竖向极限拉应力、竖向拉伸刚度、侧向不均匀变形、水平等效刚度、屈服后水平刚度、等效阻尼比、屈服力、水平极限变形能力

建筑摩擦摆隔震支座:/

竖向压缩变形、竖向承载力、静摩擦系数、动摩擦系数、屈服后刚度、极限剪切变形

20

铝塑复合板*

/

剥离强度

21

木材料及构配件*

/

含水率、弹性模量、静曲强度、钉抗弯强度

22

加固材料*

/

抗拉强度、抗剪强度、正拉粘结强度、抗拉强度标准值(纤维复合材)、弹性模量(纤维复合材)、极限伸长率(纤维复合材)、不挥发物含量(结构胶粘剂)、耐湿热老化性能(结构胶粘剂)、单位面积质量(纤维织物)、纤维体积含量(预成型板)、K数(碳纤维织物)

23

焊接材料*

/

抗拉强度、屈服强度、断后伸长率、化学成分

24

抗震支吊架*

/

外观、尺寸及公差、涂层厚度、抗震连接构件荷载性能、管道连接构件荷载性能、循环加载性能疲劳性能、疲劳性能、耐火性能、防腐性能

25

防火门*

/

门扇质量、灵活性、可靠性、耐火性能

26

防火卷帘*

/

耐火性能

27

防火窗*

/

防火玻璃厚度、气密性能、耐火性能

28

防火玻璃*

/

厚度、可见光透射比、耐火性能、抗冲击性能

29

非承重分隔构件*

/

燃烧性能、耐火性能

30

防火封堵材料*

/

产烟毒性、燃烧性能、耐火性能

31

平板状建筑材料及制品*

/

燃烧性能

32

铺地材料*

/

燃烧性能

33

管状绝热材料*

/

燃烧性能

34

电线电缆套管、电器设备外壳及附件*

/

燃烧性能

35

耐火电缆槽盒*

/

耐火性能

36

母线槽*

/

阻燃性能、防火性能、耐火性能

37

电线电缆*

/

阻燃性能、耐火性能

38

饰面型防火涂料*

/

在容器中的状态、细度、干燥时间、附着力、柔韧性、耐冲击性、耐水性、耐湿热性、耐燃时间。难燃性

39

电缆防火涂料*

/

在容器中的状态、细度、黏度、干燥时间、抗弯性、耐油性、耐盐水性、阻燃性

40

钢结构防火涂料*

/

抗压强度、粘结强度、在容器中的状态、干燥时间、初期干燥抗裂性、干密度、耐火性能

41

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

燃烧性能、耐火性能

42

阻燃处理材料*

/

阻燃处理后基材燃烧性能、难燃性、烟密度、耐燃时间、难燃性、质量损失、炭化体积

43

岩石*

/

单轴抗压强度

44

建筑涂料*

/

容器中的状态、细度、干燥时间、附着力、柔韧性、耐冲击性、耐水性、耐湿热性、涂膜外观、施工性、低温稳定性、初期干燥抗裂性、粘结强度、耐碱性、耐沾污性

45

腻子*

/

粘结强度、施工性、容器中的状态、干燥时间、初期干燥抗裂性、打磨性、耐碱性、耐水性、吸水量、低温贮存稳定性

46

灌浆料/压浆料/压浆剂*

/

流动度、抗压强度、与混凝土正拉粘结性、抗折强度、24h自由膨胀率、3h自由泌水率、氯离子含量、配合比、凝结时间、竖向膨胀率、充盈度、含气量、泌水率

47

结构胶*

/

-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钢-钢拉伸抗剪强度、抗冲击剥离能力

48

石膏板*

/

断裂荷载、吸水率、面密度、单位面积质量、表面吸水量、含水率

49

轻钢龙骨*

/

静载试验、抗冲击试验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1

混凝土结构构件强度、砌体结构构件强度

混凝土强度(回弹法/钻芯法/回弹-钻芯综合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砂浆强度(推出法/筒压法/砂浆片剪切法/回弹法/点荷法/贯入法等)、砖强度(回弹法)

砌体抗压强度(原位轴压法/扁顶法)、砌体抗剪强度(原位单剪法/原位单砖双剪法)

2

钢筋及保护层厚度

钢筋保护层厚度

钢筋数量、间距、直径、锈蚀状况

3

植筋锚固力

锚固承载力

/

4

构件位置和尺寸*(涵盖砌体、混凝土、木结构)

/

轴线位置、标高、截面尺寸、预埋件位置、预留插筋位置及外露长度、垂直度、平整度、构件挠度、平面外变形

5

外观质量及内部缺陷*

/

外观质量、内部缺陷

6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节点*

/

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灌浆饱满性、钢筋浆锚搭接连接灌浆饱满性、外墙板接缝防水性能

7

结构构件性能*(涵盖砌体、混凝土、木结构)

/

静载试验、动力测试

8

装饰装修工程*

/

后置埋件现场拉拔力、饰面砖粘结强度、抹灰砂浆拉伸粘接强度

9

室内环境污染物*

/

甲醛、氨、TVOC、苯、氡、甲苯、二甲苯、土壤中的氡

10

给排水工程*

/

给排水管通球试验、给排水管严密性试验(灌水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供水压力(水压力)

11

建筑智能化系统*

计算机网络系统:/

连通性、传输时延、丢包率、路由正确与可达性、接入点的信道信号强度、网络传输速率

综合布线系统:/

电缆系统性能:回波损耗(RL)、插入损耗(IL)、近端串音(NEXT)、近端串音功率和(PS NEXT)、衰减近端串音比(ACR-N)、衰减近端串音比功率和(PS ACR-N)、衰减远端串音比(ACR-F)、衰减远端串音比功率和(PS ACR-F)、直流环路电阻、传播时延、传播时延偏差、外部近端串音功率和(PS ANEXT)、外部近端串音功率和平均值(PS ANEXT(avg))、外部ACR-F功率和(PS AACR-F)、外部ACR-F功率和平均值(PS AACR-F.(avg))、长度

光缆系统性能:光纤链路衰减、光纤链路长度、光纤信道衰减

机房工程:/

供电时延、照度、噪声、室内温度、室内湿度、压差值

12

建筑电气工程*

/

绝缘电阻、接地电阻、土壤电阻率

13

建筑环境*

/

环境噪声、室内噪声级、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楼板撞击声隔声、采光系数、采光均匀度、照度、照度均匀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

钢结构

1

钢材及焊接材料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厚度偏差

断面收缩率、硬度、冲击韧性、冷弯性能、钢材元素含量(钢材化学分析CSP

2

焊缝

外观质量、内部缺陷探伤(超声法/射线法)

尺寸、内部缺陷探伤(磁粉法、渗透法)

3

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

涂层厚度

涂料粘结强度、涂料抗压强度、涂层附着力、耐弯曲性、耐冲击性、耐温变性、耐盐雾性、耐火性能、隔热效率偏差、耐冻融循环

4

高强度螺栓及普通紧固件

抗滑移系数、硬度

紧固轴力、扭矩系数、最小拉力载荷(普通紧固件)、施工扭矩

5

构件位置与尺寸*

/

垂直度、弯曲矢高、侧向弯曲、结构挠度、轴线位置、标高、截面尺寸

6

结构构件性能*

/

静载试验、动力测试

7

金属屋面*

/

静态压力抗风掀、动态压力抗风掀

地基基础

1

地基及复合地基

承载力(静载试验/动力触探试验等)

压实系数(环刀法/灌砂法等)、地基土强度、密实度(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变形模量(原位测试)、增强体强度(钻芯法)、有效加固深度(动力触探试验、面波法)、均匀性(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静力触探试验)、表面变形、内部变形、孔隙水压力、土压力、地下水位、盲沟出水量、雨量

2

桩的承载力

水平承载力(静载试验)、竖向抗压承载力(静载试验/自平衡/高应变法等)、竖向抗拔承载力(抗拔静载试验)

/

3

桩身完整性

桩身完整性(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等)

/

4

锚杆抗拔承载力

拉拔试验

/

5

地下连续墙*

/

墙身完整性(声波透射法/钻芯法等)、墙身混凝土强度(钻芯法)

建筑节能

1

保温、绝热材料

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传热系数及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

燃烧性能

2

粘接材料

拉伸粘接强度

/

3

增强加固材料

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网孔中心距偏差、钢丝网丝径、单位面积质量、断裂伸长率

4

保温砂浆

抗压强度、干密度、导热系数

剪切强度、拉伸粘结强度

5

抹面材料

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或柔韧性)

/

6

隔热型材

抗拉强度、抗剪强度

/

7

建筑外窗

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

传热系数、玻璃的太阳得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密封性能、隔声性能、可见光反射比、遮阳系数

8

节能工程

外墙节能构造及保温层厚度(钻芯法)、保温板与基层的拉伸粘结强度、锚固件的锚固力、外窗气密性能

室内平均温度、风口风量、通风与空调系统总风量、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空调机组水流量、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循环流量、室外供热管网水力平衡度、室外供热管网热损失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外墙传热系数或热阻

9

电线电缆

导体电阻值

燃烧性能、导体截面积

10

反射隔热材料*

/

半球发射率、太阳光反射比

11

供暖通风空调节能工程用材料、构件和设备*

风机盘管机组:/

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噪声及输入功率

采暖散热器:/

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绝热材料:/

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12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用材料、构件和设备*

/

照明光源初始光效

照明灯具:/

镇流器能效值、效率或能效、灯具效能、显色指数、相关色温

照明设备:/

功率、功率因数、谐波含量值

13

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

太阳能集热器:/

安全性能、热性能

太阳能热利用系统的太阳能集热系统:/

得热量、集热效率、太阳能保证率

太阳能光伏组件:/

发电功率、发电效率

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年发电量、组件背板最高工作温度

14

绿色建筑工程*

室内环境污染物:/

甲醛、氨、TVOC、氡、苯、甲苯、二甲苯、土壤中的氡

建筑环境:/

环境噪声、室内噪声级、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楼板撞击声隔声、采光系数、采光均匀度、照度、照度均匀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

建筑外窗:/

传热系数、玻璃的太阳得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密封性能、隔声量、可见光反射比、遮阳系数

节能工程:/

室内平均温度、风口风量、通风与空调系统总风量、风道系统单位风量耗功率、空调机组水流量、空调系统冷热水、冷却水循环流量、室外供热管网水力平衡度、室外供热管网热损失率、照度与照明功率密度、外墙传热系数或热阻

幕墙玻璃:/

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得热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可见光反射比、遮阳系数

建筑幕墙

1

密封胶

邵氏硬度、结构胶标准条件下的拉伸粘结强度、相容性、剥离粘结性、石材用密封胶的污染性

耐候胶标准状态下的拉伸模量、石材用密封胶的拉伸模量

2

幕墙玻璃

传热系数、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得热系数、中空玻璃的密封性能

可见光反射比、遮阳系数

3

幕墙

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层间变形性能、后置埋件抗拔承载力

保温隔热性能、隔声性能、采光性能、耐撞击性能、防火性能

市政工程材料

1

土、无机结合稳定材料

含水率、液限、塑限、击实、粗粒土和巨粒土最大干密度、承载比(CBR)试验、无侧限抗压强度、水泥或石灰剂量

塑性指数、不均匀系数、0.6mm以下颗粒含量、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

2

土工合成材料

拉伸强度、延伸率、梯形撕裂强度、CBR顶破强力、厚度、单位面积质量

垂直渗透系数、刺破强力

3

掺合料(粉煤灰、钢渣)

SiO2含量、Al2O3含量、Fe2O3含量、烧失量、细度、比表面积

游离氧化钙含量、粉化率、压碎值、颗粒组成

4

沥青及乳化沥青

针入度、软化点、延度、质量变化、残留针入度比、残留延度、破乳速度、标准黏度、蒸发残留物、弹性恢复

运动黏度、布氏旋转黏度、针入度指数、蜡含量、闪点、动力黏度、溶解度、密度、粒子电荷、1.18mm筛筛上残留物、恩格拉黏度、与粗集料的粘附性

5

沥青混合料用粗集料、细集料、矿粉、木质素纤维

粗集料:压碎值、洛杉矶磨耗损失、表观相对密度、吸水率、沥青黏附性、颗粒级配

坚固性、软弱颗粒或软石含量、磨光值、针片状颗粒含量、<0.075mm颗粒含量

细集料:表观相对密度、砂当量、颗粒级配

棱角性、坚固性、含泥量、亚甲蓝值

矿粉:表观相对密度、亲水系数、塑性指数、加热安定性、筛分、含水率

/

木质素纤维:长度、灰分含量、吸油率

pH值、含水率

6

沥青混合料

马歇尔稳定度、流值、矿料级配、油石比、密度

动稳定度、残留稳定度、冻融劈裂强度比、配合比设计

7

路面砖及路缘石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防滑性能、耐磨性

抗冻性、透水系数、吸水率、抗盐冻性

8

检查井盖、水篦、混凝土模块、防撞墩、隔离墩

抗压强度、试验荷载、残余变形

/

9

水泥

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氯离子含量

保水率、氧化镁含量、碱含量、三氧化硫含量

10

骨料、集料

细骨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亚甲蓝值与石粉含量(人工砂)、压碎指标(人工砂)、氯离子含量

表观密度、吸水率、坚固性、碱活性、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轻物质含量、有机物含量、贝壳含量

粗骨料: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压碎值指标、针片状颗粒含量

坚固性、碱活性、表观密度、堆积密度、空隙率

轻集料:/

筒压强度、堆积密度、吸水率、粒型系数、筛分析

11

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

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最大力下总延伸率、反向弯曲、重量偏差、残余变形

弯曲性能

12

外加剂

减水率、pH值、密度(或细度)、抗压强度比、凝结时间(差)、含气量、固体含量(或含水率)、限制膨胀率、泌水率比、氯离子含量

相对耐久性指标、含气量1h经时变化量(坍落度、含气量)、硫酸钠含量、收缩率比、碱含量

13

砂浆

抗压强度、稠度、保水率、拉伸粘接强度(抹灰、砌筑)

分层度、配合比设计、凝结时间、抗渗性能

14

混凝土

抗压强度、抗渗等级、坍落度、氯离子含量

限制膨胀率、抗冻性能、表观密度、含气量、凝结时间、抗折强度、劈裂抗拉强度、静力受压弹性模量、抑制碱-骨料反应有效性、碱含量、配合比设计

15

防水材料及防水密封材料

防水卷材:可溶物含量、拉力、延伸率(或最大力时延伸率)、低温柔度、热老化后低温柔度、不透水性、耐热度、断裂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撕裂强度

胶粘剂:剪切性能、剥离性能

胶粘带:剪切性能、剥离性能

防水卷材:接缝剥离强度、搭接缝不透水性

防水涂料:固体含量、拉伸强度、耐热性、低温柔性、不透水性、断裂伸长率

涂膜抗渗性、浸水168h后拉伸强度、浸水168h后断裂伸长率、耐水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粘结强度、抗渗性

防水密封材料及其他防水材料:/

耐热性、低温柔性、拉伸粘结性、施工度、表干时间、挤出性、弹性恢复率、浸水后定伸粘结性、流动性、单位面积质量、膨润土膨胀指数、渗透系数、滤失量、拉伸强度、撕裂强度、硬度、7d膨胀率、最终膨胀率、耐水性、体积膨胀倍率、压缩永久变形、低温弯折、剥离强度、浸水168h后的剥离强度保持率、拉力、延伸率、固体含量、7d粘结强度、7d抗渗性、拉伸模量、定伸粘结性、断裂伸长率

16

氯离子含量

pH值、硫酸根离子含量、不溶物含量、可溶物含量、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碱含量

17

石灰*

/

有效氧化钙和氧化镁含量、氧化镁含量、未消化残渣含量、含水率、细度

18

石材*

/

干燥压缩强度、水饱和压缩强度、干燥弯曲强度、水饱和弯曲强度、体积密度、吸水率

19

螺栓、锚具夹具及连接器*

/

抗滑移系数、外观质量、尺寸、静载锚固性能、疲劳荷载性能、硬度、紧固轴力、扭矩系数、最小拉力载荷(普通紧固件)

20

混凝土排水管*

 

外压荷载、内水压力

道路工程

1

沥青混合料路面

厚度、压实度、弯沉值

平整度、渗水系数、抗滑性能、几何尺寸、车辙试验

2

基层及底基层

厚度、压实度、弯沉值

平整度、无侧限抗压强度

3

土路基

弯沉值、压实度

土基回弹模量

4

排水管道工程*

/

地基承载力、回填土压实度、背后土体密实性、严密性试验、管道结构性缺陷、管道功能性缺陷

5

水泥混凝土路面*

/

平整度、构造深度、厚度

6

道路照明*

/

路面平均照度值、照度均匀度

桥梁与地下工程

1

桥梁结构与构件

静态应变(应力)、动态应变(应力)、位移、模态参数(频率、振型、阻尼比)、索力、承载能力、桥梁线形、动态挠度、静态挠度、结构尺寸、轴线偏位、竖直度、混凝土强度(回弹法/钻芯法/回弹-钻芯综合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混凝土碳化深度、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氯离子含量

外观质量、内部缺陷、预应力孔道摩阻损失、有效预应力、孔道压浆密实性、风速、温度、加速度、速度、冲击性能、混凝土电阻率、钢筋锈蚀状况

2

隧道主体结构

断面尺寸、锚杆拉拔力、衬砌厚度、衬砌及背后密实状况、墙面平整度、钢筋网格尺寸、锚杆长度、锚杆锚固密实度、管片几何尺寸、错台、椭圆度、混凝土强度(回弹法/钻芯法/回弹-钻芯综合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钢筋位置及保护层厚度

外观质量、内部缺陷、衬砌内钢筋间距、仰拱厚度、渗漏水、钢筋锈蚀状况

3

桥梁及附属物*

/

桥面系外观质量、桥梁上部外观质量、桥梁下部外观质量、桥梁附属设施外观质量

4

桥梁支座*

/

外观质量、内在质量、竖向压缩变形、抗压弹性模量、极限抗压强度、盆环径向变形、抗剪弹性模量、抗剪粘结性能、抗剪老化、承载力、摩擦系数、转动性能、尺寸偏差、转角试验

5

桥梁伸缩装置*

/

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焊缝尺寸、焊缝探伤、涂层附着力、涂层厚度、橡胶密封带夹持性能、装配公差、变形性能、防水性能、承载性能

6

隧道环境*

/

照度、噪声、风速、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硫浓度、氧浓度、一氧化氮浓度、二氧化氮浓度、瓦斯浓度、硫化氢浓度、烟尘浓度

7

人行天桥及地下通道*

/

自振频率、桥面线形、地基承载力、变形缝质量、防水层的缝宽和搭接长度、尺寸、栏杆水平推力

8

综合管廊主体结构*

/

断面尺寸、衬砌厚度、衬砌密实性、墙面平整度、衬砌内钢筋间距、混凝土强度(回弹法/钻芯法/回弹-钻芯综合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锈蚀状况

9

涵洞主体结构*

/

外观质量、地基承载力、回填土压实度、混凝土强度(回弹法/钻芯法/回弹-钻芯综合法/超声回弹综合法等)、钢筋保护层厚度、断面尺寸、接缝宽度、错台、钢筋锈蚀状况

备注:带“*”的检测项目为本专项资质的可选检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