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亚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19年9月4日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材料中,发票号为04411067的技术装备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为“查无此票”,发票号为04700816、01573508的技术装备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为“开票日期有误”,发票号为06237066的技术装备发票的购买方、销售方、金额与真实发票信息不相符,四张发票为虚假发票;“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民乐镇村组公路路基改扩建项目建设工程五合同段”项目不存在,“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永平镇村组公路路基改扩建项目第十合同段”项目规模指标、合同金额、结算金额与实际规模指标、合同金额、结算金额信息不符,“弥勒市五山乡人民政府扶贫项目(债券资金)道路工程暨2017年弥勒市补农村道路建设项目舍木路”项目规模指标、合同金额与实际规模指标、合同金额信息不符,三项业绩为虚假业绩。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违法行为。2019年11月5日,该项资质自你单位转入云南省的云南尚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8月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云建行撤告字〔2023〕63号),并向你单位进行了邮寄送达,后邮件被退回。因《住房和城乡建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云建行撤告字〔2023〕63号)无法送达你单位,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3年9月14日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届满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撤销该项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你单位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本机关通过你单位提供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63号),邮件被退回。因无法用其他方式联系你单位,现依法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63号).pdf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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