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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51号)送达公告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3-12-07     点击数:    

云南航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114日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申请材料中,发票号为22106336092195831285024011382511的技术装备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为“查无此票”,四张发票为虚假发票;“临沧市沧源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P4标段”项目申报等级、规模、项目经理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大关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及道路硬化项目(玉碗镇)”和“巧家县炉房乡底里村垭口社村庄道路硬化建设项目”项目不存在,三项业绩为虚假业绩。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为。2021210日,该项资质自你单位转入江苏省的江苏狮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388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云建行撤告字〔202351号),并向你单位进行了邮寄送达,你单位于202381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该项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你单位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本机关通过你单位提供的地址,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51号),邮件被退回。因无法用其他方式联系你单位,现依法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云建行撤字〔2023〕51号).pdf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