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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     时间:2023-11-10     点击数: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要求,为统筹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1231日前届满的,由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相应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统一延期至20241231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不予受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1231日后届满的,按照资质管理规定申请延续,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延续的,注册建造师等指标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申请其他类别等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除外)延续的,各项指标需满足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类别等级资质标准要求。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统一延期至20241231日。

三、201911日至2023624日期间通过新办、增项、升级、重组分立及合并业务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且电子证书显示有效期至20231231日的,资质有效期按资质管理规定期限执行。

四、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原标准及《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补充增加的检测内容及资质标准〉的通知》(云建建〔2006507号)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731日前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具体开始办理时间另行通知。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咨询电话: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检测企业资质,0871-64320971;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资质,0871-643205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