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的公示
为加快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根治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问题,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21年8月30日至9月10日在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全社会意见建议,共收到114条意见建议,合并相同意见建议后总计103条意见,其中采纳84条,部分采纳6条。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13日
附件:
征求意见稿收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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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意见建议 |
单位或专家名称 |
处理情况 |
理由 |
第一条 |
建议在第一条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增加“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内容。 |
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采纳 |
无 |
原第四条 |
各级……负责本辖区……落实情况……建议修改为负责本辖区……实名制管理及平台应用工作…… |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采纳 |
删除原第四条。 |
原第四条 |
建议调整为:各县(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劳动用工情况开展日常巡查。 各州(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每月对各县(市、区)开展的日常巡查项目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和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抽查。 |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部分采纳 |
删除原第四条。 |
原第四条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删去“主管”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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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原第四条 |
第四条 |
原第五条最后一句“监理公司”改为“监理企业”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采纳 |
已删除监理企业相关内容 |
第四条 |
原第五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定义包含有与建设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单位,定义建议改为施工承包单位。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部分采纳 |
修改了第四条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定义。 |
第四条 |
原第五条建议将“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专业分包企业”调整为“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 |
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采纳 |
无 |
原第五条 |
将原第五条上移为第三条,其它条顺延。 |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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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原第七条细化平台各个端口职能,并形成管理流程图。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各端口职能及管理流程图将在培训材料中进行说明,不在《实施细则》中进行说明。 |
第八条 |
原第七条建议在“由监管端、企业端”后增加:“项目端”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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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平台的企业端包括项目端。 |
第九条 |
原第八条“并对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是否应该实行承诺制,谁提供数据谁对真实性负责,不然真实性核对工作量将非常巨大。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企业在注册工程时在平台上会有相应的承诺机制。 |
第九条 |
原第八条建议统一信息采集格式,方便整理汇总.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平台可进行统一信息采集。 |
第十条 |
原第九条“足额支付”足额的定义是按什么标准支付?是否可以明确一个百分比或者评判方式。比如“100万工程款,必须有百分之多少打入专户中 ”。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具体的执行标准由住建厅及人社厅另行发文通知。 |
第十条 |
原第九条若建设单位已向农民工专户进行足额支付,但总包单位不进行支付如何处理?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有明确的惩罚措施。 |
第十条 |
原第九条建议增加:(六)建设单位应依据造价单位编制的拦标价所载人工费占比,将人工费比例确定,并明确载入招标文件中。项目招标后,将人工费比例载入合同协议书中,为后续拨款提供合同依据。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具体的执行标准由住建厅及人社厅另行发文通知。 |
第十一条 |
原第十条(八)建议改为“确保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不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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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第十一条 |
原第十条(八)前应增加内容:新进场人员(包含但不限于零散用工、短期用工)应接受入场三级教育并考核合格后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实名制登记。 建议添加:劳资专管员负责对实名制登记建筑工人,3天内未进行打卡的与各分包单位核实并通过平台进行撤离。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实施细则》中第十三条建筑工人职责中有配合进行基本安全培训的条款。 |
第十一条 |
原第十条(八)建议增加专门针对的措施或者规则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均有处罚措施 |
第十一条 |
建议将原第十条“总包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内容调整为“总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
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采纳 |
《实施细则》中第四条中明确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了施工专业承包企业。 |
第十一条 |
建议将原第十条中第(四)条中“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负总责”内容调整为“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总责”。 |
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采纳 |
实名制工作包括真实性、有效性、及时性等各种属性,无需专门针对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说明。 |
第十一条 |
建议将原第十条中第(三)、(五)条,总包对分包的实名制管理规范统一为:督导;第(五)条负责督导增加专业承包单位。 |
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采纳 |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需单独进行注册,同时作为施工总承包企业存在 |
第十一条 |
原第十条,第(三)款后,建议增加下列内容:总包单位劳资专员负责注册直接与总包单位签订合同的所有班组名称,并直接负责与总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将在《实施细则》释义中进行说明。 |
第十一条 |
(三)建议改为“确保未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建筑工人不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采纳 |
已增加至第十一条(八) |
第十一二条 |
原第十一条 (三)建议增加专门针对的措施或者规则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第三十六、三十七条均有处罚措施 |
第十二条 |
原第十一条,在现有四款的基础上,建议增加下列内容作第(一)款,原内容序号依次后延:负责在平台上,在总包单位所建立的工程建设内容之下,依据分包合同所载完整合同名称,对分包合同内容进行登记注册;分包单位劳资负责人负责注册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班组名称。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更改为“负责在平台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登记注册的工程内,依据分包合同登记注册与施工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班组及施工人员” |
第十二条 |
原第十一条第(二)款,“负责本企业建设项目中的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信息管理”建议改为:负责本企业分包工程内的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无 |
原第十二条 |
(一)“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采纳 |
删除原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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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第十二条 |
建议增加监理公司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的职责(监理是唯一长期在现场的第三方监督单位,条例执行如果全靠政府部门去监督人力精力方面跟不上)。 |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采纳 |
删除原第十二条 |
原第十二条 |
监理单位以何种形式上报?或者是形式自由选择。电邮简讯等手段是否算作报送,若总包单位未建立台账,监理单位无法上报,该如何处理?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删除原第十二条 |
原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此处所述“专报”是否是监理报告制度中所使用的“专报”,另外此处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专报,是否应由建设单位上报较为合适。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删除原第十二条 |
原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需明确重大欠薪的衡量标准。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删除原第十二条 |
原第十二条 |
实名制管理情况包含哪些内容,目前多数项目甲乙方付款信息、施工单位用工合同、支付信息,监理不清楚。建议采用问题导向,有建筑工人欠薪投诉再报告。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删除原第十二条 |
原第十二条 |
确定监理单位监督报告职责无法律依据。不应在法律、法规及监理合同以外随意加大监理职责。尤其是在目前监理收费越来越低、监理人员责任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如果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监督报告职责,建议完善以下措施: (1)明确监督核查的权力、手段和机制; (2)明确报告的形式; (3)明确接收报告的部门和人员; (4)给监理公司应有的费用。 |
云南新迪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采纳 |
删除原第十二条 |
原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第(一)款,建议在“每月定期”后增加:核实本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及完整性,并通过平台向建设单位和......。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删除原第十二条 |
第十三条 |
建议在第(一)款后,增加下列内容作第(二)款:按照平台对建筑工人实名制基础信息的要求,独立或在他人帮助下真实、准确地填报本人实名制全部信息,并完成认证。在上述基础信息变化时,及时更新维护。(解释说明:平台开发完成后,在用户面前,它就是一个APP,建筑工人下载安装后,填好自己的实名制信息,无论到哪个建设项目上工作,它都是一样的,每个项目劳资专员只用在系统中用电话号码(或身份证号)为索引条件找到他,邀请他加入项目某班组,经工人本人同意后,即可录入项目,然后再协助他上传劳动合同、完善班组名称、作业内容、薪资计取方式及标准等具体项目内容即可)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在(二)中进行补充,修改为: |
第十三条 |
建议在最后增加一款:建筑工人应按规范施工确保自己的作业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并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恶意讨薪。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已包含在“(一)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内。 |
第十三条 |
建议在最后再增加一款:建筑工人应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主动配合总包单位通过平台代发工资,并积极支持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平台将积极支持税务工作。《实施细则》主要目的为保障建筑工人工资支付,在细则内不再增加其他内容。 |
第十四条 |
总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15日内在平台完成工程登记。因工程实施中,建筑工人分专业分批组织进场,建议修改为自工程开工起,施工单位每月15日完成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更新录入。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删除“和本单位建筑工人的实名制信息录入,督促分包单位将其使用的建筑工人的实名制信息录入平台。” |
第十四条 |
建议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正式立项批复文件后,不迟于本建设项目第一份施工合同签订时,应在平台上对建设项目进行注册。 总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15日内在平台完成工程登记,并在本单位建筑工人进场前,及时完成建筑工人的实名制信息录入。在分包单位进场15日内,总包单位应督促分包单位注册分包内容,在分包单位建筑工人进场前完成实名制信息录入。 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在建设单位登记的建设项目之下,独立进行工程登记,按前款要求履行职责。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部分采纳 |
工程注册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 |
第十五条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采纳 |
无 |
第十五条 |
竣工待验收及竣工建议改为完工待验收及竣工。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无 |
原第十六条 |
建议在第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同一总包企业在同一县(或县级市,或设区的市辖区)域内,总承包二个及以上项目的,总包单位能够对建筑工人工资分项目独立核算的,经后续总承包项目的建设单位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多项目共用一个工资专户。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已删除原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项目所在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 |
第十六条 |
原第二十一条建议修改为:建筑工人下载平台App,按照平台对建筑工人实名制基础信息的要求,独立或在他人帮助下真实、准确地填报本人实名制全部信息,并完成认证。 建筑工人进入相关项目作业前,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施工企业项目劳资人员协助下,在工人端加入作业项目及班组。由劳资人员完善薪酬计取方式、标准等信息,并上传劳动合同等附件。 施工企业通过平台企业应用端注册施工合同内容后,创建项目劳资人员账号并授权项目劳资人员对本项目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管理,并及时更新考勤及工资发放等数据。施工企业对实名制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各级、各类监管单位可以自行通过平台监管端查看相关实名制数据。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实名信息包含提出的明细,涉及操作类将在培训资料中进行说明。 |
第十七条 |
原第二十二条最后一句,建议改为:建筑工人正常撤离现场的,项目劳资人员应在5日内通过平台将其标记为撤离状态,系统自动解除该建筑工人与相应项目及班组的绑定;建筑工人离场后,可以通过工人端自行操作,解除本人与相应项目及班组的绑定。解除绑定后,平台自动将其数据移到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历史记录中,以备需要时复查。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此部分为系统自动操作,无需在实施细则中体现。 |
第二十条 |
原第二十六条“电子打卡”部分工地采用的门禁卡形式,是否应该明令禁止或者也属于合规的打卡形式之一。建议:“设立实名制通道及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进行电子打卡;”修改为:设立实名制通道及进出场门禁系统,作为人员进出的唯一通道,并采用人脸识别进行电子打卡”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无 |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
原第二十八条“每日考勤人数达到每日在场人数的60%”其中的每日在场人数如何确定?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将在释义文件中对“在场人数”进行说明。 |
原第二十八条每日考勤人数达到每日在场人数的60%以上视为日考勤合格,每月考勤合格天数达到20天以上视为合格。那么须明确“每日在场人数”的定义是什么,如果定义是要达到系统在场人数的60%,那么隔天交替作业人员就得一直重复进退场操作,而且根本也不是他实际的退场,又是一个单纯为了考勤率的工作。建议要求系统人员、系统考勤、系统工资的一致性即可。 |
采纳 |
将在释义文件中对“在场人数”进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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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原第二十八条建议修改为:对现场作业的建筑工人考勤,总包单位应做到应考尽考。监理单位应每周常态化抽查总包单位的考勤数据完整性及真实性,在月底时将考勤的监督情况通过平台汇报给建设单位,对于考勤不完整、不真实的,建设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由建设单位通过平台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拒不整改的总包单位进行通报,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罚。(解释说明:我们反复研讨本条,是不是我们理解错了。总觉得其中的60%及20天两个指标似有不妥。本实施细则实际要求的是施工单位完整、真实的进行过程管理,项目上设了通道、安了设备,但只要有60%的人作了考勤即为合格,那么另外那40%的人为什么不作考勤,不作的话他的权益又如何保障。20天也是这样。如果这样规定,对施工单位倒是比较宽松,但恐怕会让执行单位降低对本实施细则的敬畏心。)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将在释义文件中对“在场人数”进行说明。 |
第二十二条 |
原第二十八条“......对于不合格的工程进行相应处罚”。“处罚”于法无据,建议另外措词。 |
厅行政审批处 |
采纳 |
修改为“处理” |
第二十三条 |
原第八章 工资支付,共有29~35共计7条。建议对上述7条重新进行排序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解释说明:31条是管总的一条,30条讲鼓励大家开云建宝卡及本卡特点,29条讲计时制工资中的月度工资发放要求,32条前半段讲计时工资中周、日、时工资的发放要求,32条后半段讲计件工资的发放要求,34条讲工资应该通过什么方式发,33条讲施工单位的支付义务,35条讲建设单位的支付义务。)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无 |
第二十三条 |
原第三十一条建议修改为:......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无 |
第二十六条 |
原第第三十二条,建议删除第一段中的两个“月”字。全条修改为: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及应急抢险工程的,按照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结算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但仍须逐日作考勤并每月确认工作量并逐月支付进度工资。总包单位应当督促分包单位或班组每月底前根据建筑工人出勤及完成的合格实物量,计算出每名建筑工人应得工资额,各方确认后,由总包单位直接发放。对存在争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解决,不得拖延。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无 |
第二十六条 |
原第三十二条实行计件工作的……各方确认后,……建议修改为……各方确认后按月发放。…… |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采纳 |
在平台上可在工资制作单中进行计件数据的录入。 |
第二十七条 |
原第三十四条,建议修改为:总包单位应通过平台将按月发放的计时工资及按月发放的计件工资直接代发到建筑工人本人云建宝卡,未开通云建宝卡的,发放到本人银行卡或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及应急抢险工程的临时(特殊)工资发放,可以不通过平台代发,但应将工资支付凭证........上传至平台。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平台代发周、日、小时制工资及应急抢险工程临时性工资。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修改为: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通过平台将工资直接代发到建筑工人工资银行卡或建筑工人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
第三十一条 |
原第三十七条建议修改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将施工现场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制度等工资支付保障重点制度(以下简称“七制一金”)纳入建筑市场检查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公开。 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随机抽查方式,每季度单独或共同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七制一金”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抽查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通报并督促整改。 |
厅行政审批处 |
采纳 |
采纳,其中“督促指导建设单位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改为“督促指导参建各方主体切实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 |
原第三十七条中“对州(市)、县(市、区)“七制一金”执行情况进行排名”的提法,建议进行斟酌,慎重采用对州(市)进行排名。 |
厅行政审批处 |
采纳
|
无 |
第三十一条 |
原第三十七条代入人社部门工作量过多,如贯彻落实“七制一金”等,基层建筑市场监管部门人少事多,而人社部门有专门机构及人员,住建部门介入太多反而落实不好,建议不宜搞排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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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采纳
|
无 |
第三十五条 |
原第四十一条建议改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七制一金’执行情况列入本部门信用评价范围。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采纳
|
无 |
第三十六条 |
原第四十三条建议改为(一)“...实名制录入的”; (二)建议改为“...工资专户绑定的”; (三)建议改为“...比例低于90%的”; (四)建议改为“考勤未达标评价标准的”; (五)建议改为“...上传至平台的”。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采纳
|
无 |
第三十六条 |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工程登记后,建筑工人入场前未及时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录入。(解释说明:项目登记后15天内,有可能大批工人已经进场,也有可能只有个别工人陆续进场,受制于一定的现场条件。施工单位应做的,就是来一批录一批。)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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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根据实际入场情况进行真实信息录入。 |
第三十六条 |
原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建议在最后加上一条件限定:(经批准共用工资专户的除外)。
|
云南昆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采纳 |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已对此做出规定,平台可以进行专用账户的绑定可支持多个工程同时使用一个专用账户。 |
第三十六条 |
原第四十三条总包单位未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合同,有可能是建设单位原因,应该明确; |
徐安争 |
采纳 |
删除(十二) |
第三十七条 |
原第四十四条(五)建议改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 (六)建议改为“...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的”; (七)建议改为“...支付工资制度的”; (八)建议改为“...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的”; (九)建议改为“...代发工资制度的”; (十)建议改为“...维权告示牌制度的”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采纳
|
无 |
第三十八条 |
原第四十五条(二)建议改为“...实名制管理的”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采纳 |
无 |
第三十八条 |
原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等处罚责任主体应与条例规定相一致,如四十五条只明确由住建部门实施处罚,将造成职能转换。 |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采纳 |
根据国治欠办函【2020】147号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同一省级地区可指定同一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
第三十九条 |
原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等处罚责任主体应与条例规定相一致。 |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采纳 |
根据国治欠办函【2020】147号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的通知,同一省级地区可指定同一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
第四十条 |
原第四十六条(一)建议改为“...本人签字确认的”; (二)、(三)建议改为“...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建议改为“...公式制度的”;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采纳
|
无 |
第四十一条 |
原第四十八条建议改为“金融机构农民工保证金保函”。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采纳 |
以人社部门的解释为准 |
第四十一条 |
原第四十八条“有以下情形的”。还有何情形? |
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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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删除 |
其他 |
原第五条和第十条,建筑工人和农民工关系应明确。 |
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 |
采纳 |
除上位法定义的“农民工”相关规定用语外,其他的均修改为建筑工人。 |
其他 |
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尚未全面推行,在住建部门组织开展“七制一金”信用评价为时尚早,尤其是省外建筑施工企业评价后的应用怎么办还需有相关制度保障。 |
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采纳 |
已在信用评价中明确 |
其他 |
农民工应改为建筑工人,原第五条建筑工人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用工怎么管理?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工人均需签订劳动合同 |
其他 |
建议管理办法形成一个目录,以便查阅。 |
昆明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采纳 |
使用电子版本可以直接查阅 |
其他 |
建投钉钉系统比较成熟,系统管理比较完善,建议保留使用,如果使用省厅系统,存在同时段两次录入,增加了极大的工作量,同时由于账号分配问题,集团公司将无法有效监管各二级公司,建议以接口的方式上传省级平台。 |
部分采纳 |
提供从平台传输数据至钉钉平台,可用于企业内部有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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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建议抓实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按月足额拨付人工费及分账管理,加大惩处力度。 |
采纳 |
第十条已经明确建设单位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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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建议把所有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都纳入管理,文件里明确说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统一用这个平台,但是其他机电、公路、水利水电等如何进行管理。 |
部分采纳 |
现阶段仅针对房建市政工程,后续将增加其他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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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建议细化建设方、分包单位的履职及惩处要求。 |
采纳 |
在第九章中均有明确的惩罚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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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直接承包建设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需进行单独工程登记,但考施工现场管理、考勤管理等是否单独管理还是可一并纳入总包单位管理未明确。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采纳 |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将进行统一管理。 |
其他 |
在整合多项法律、法规和多个参与方的情况下,研究和防范实名制交叉边际问题风险,完善好实施细则规定内容; |
莫南明 |
采纳 |
实施过程中将进一步细化。 |
其他 |
做好实施细则中的各参与方线上、线下工作痕迹的规定,便于巡查与备查; |
莫南明 |
采纳 |
该功能可以在平台中实现,不再进行相应规定。 |
其他 |
研究未来建设的信息平台内容的合规性、一致性; |
莫南明 |
采纳 |
将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平台建设工作。 |
其他 |
关注未来建设信息平台的功能、可持续和便利建设。 |
莫南明 |
采纳 |
平台建设相关内容不在本《实施细则》中体现。 |
第五十条 |
咨询相关法务顾问,使第五十条、五十一条表述更加精准。《实施细则》住建厅人社厅一起起草,但最终解释仅为住建厅; |
马世永 |
部分采纳 |
实名制工作实施需要两个部门共同负责。发布时会在附则标注施行日期。 |
社会公开征求收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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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增加“约定用工时间3年以下的或临时聘用的建筑工人,建筑企业应当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与建筑工人签订住建部《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规范劳动合同的统一性,方便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的检查)” |
蒙自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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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为征求意见稿,待住建部正式行文后进行要求。 |
第十四条 |
对主要参建单位管理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全覆盖。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专业分包、设备分包、材料分包、后勤服务、特殊设备、劳务分包、勘察设计单位等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范畴。(全员实名制管理,系统采集各参建主方的信息,保障工程项目中出现违法分包转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
蒙自市住建局 |
采纳 |
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具体要求 |
第十六条 |
确保应录尽录、准确无误,相关信息完善。要严格按照实名制管理要求,实行每日考勤,考勤记录将作为各地对建筑市场行为监管以及核实管理人员是否履职的重要依据,其中项目经理以及总监每月考勤记录不得低于70%。对于未按要求执行的项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将纳入预警项目清单,逾期未改正的将予以通报、处罚。 |
蒙自市住建局 |
采纳 |
将在下一步工作中开展。 |
第二十三条 |
“书面约定”改为“劳动合同” |
蒙自市住建局 |
采纳 |
修改为“劳动合同” |
第二十四条 |
农民工已经开了很多张工资卡了,换一个工地换一家银行,真的很麻烦,国家部门都发通知不得拒绝他行,怎么还要所谓“平台合作银行”再开卡。 |
建筑行业安全管理人员 |
采纳 |
《细则》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建筑工人工资支付渠道及要求。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通过平台将工资直接代发到建筑工人本人的工资银行卡或建筑工人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 |
第二十五条 |
增加“严禁总包单位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委托分包企业和劳务企业代发,严禁将工资直接发给班组长,” |
蒙自市住建局 |
采纳 |
采纳,监管过程中以及平台信息将对此情形进行把控。 |
第二十七条 |
增加“对于代发工资数据无法实现与省实名制平台对接或者不能准确反馈工资发放数据的银行,应停止其在当地开设工资专用账户资格。” |
蒙自市住建局 |
采纳 |
不符合管理要求的银行,将无法通过平台开展专户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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